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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要請客的注意了!做東喝酒千萬避免這類情況…

偶遇多年未見的朋友,相約幾人共同聚會,本來高高興興,卻因為酒後駕車釀成禍事。誰來擔責?誰來賠償?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最終多年好友對簿公堂。點擊音頻收聽依法治市——喝出來的賠償

案情回放

朱恆是新都區某一小鎮上的一個建村經營部的銷售經理,一天,何靜到建材經營部買材料,兩人一見,都不由得一愣,幾乎同時叫了起來「原來是你啊」!原來,朱恆、何靜是多年不見的好朋友。多年沒見,為了敘敘舊,何靜提出再邀約幾個好友晚上到一塊吃飯,由他作東,算是朋友間私人聚會。朱恆欣然同意。

到了晚上,熱情的何靜請到了與朱恆共同的好朋友陳先生與米升,連同自己的家人一起到了約定的農家樂,朱恆駕駛著一輛大眾汽車到了農家樂。俗話說,無酒不成席。聚會時,多年未見的老朋友們相互敬酒,把酒言歡。

聚會結束後,何靜與自己的家人先行離開。因為朱恆的車沒有上鎖,已經大醉的陳先生就搶先坐在了後排右側位置,同時招呼米升上車,讓朱恆送他們回家。朱恆先是推說自己喝了酒,開車不安全,但經不住陳先生和米升的嘮叨,心想是晚上,又不是主幹道,行人比較少,於是就按陳先生說的路線,開車送兩人回家。

然而,朱恆開出不久,就與一輛停在道路右側的奇瑞轎車尾部相撞,奇瑞轎車又與停在前方的一輛北京現代轎車相撞,導致三輛車不同程度的損壞。更糟的是,坐在後排的陳先生嚴重受傷,當即送到附近醫院搶救。

根據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朱恆駕駛機動車行駛中操作不當,未按操作規程安全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在本次汽車追尾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在積極救治下,陳先生命是保住了,但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陳先生為一級傷殘,後半生只能躺在床上度過了。陳先生家中並不富裕,上有老、下有小,都需要他照顧,於是陳先生及其家屬找到朱恆、何靜和米升,要求他們承擔自己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生活用品費等等全部費用。

何靜感到很委屈,真不明白,自己好心召集朋友聚會吃飯,還自己買單,憑什麼陳先生出了事,自己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朱恆也感到委屈,雖然是自己開的車,但是陳先生是自己主動上的車,要求他送他們回家,自己也曾提出過「飲酒後不能開車」,憑什麼要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米升則更覺得委屈,又不是自己召集喝的酒,更不是自己酒後開的車,只是大家一起吃了飯,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經過多次協商,各方仍不能就賠償一事達成一致。一氣之下,陳先生一紙訴狀,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為由,不僅把朱恆、何靜和米升告上法庭,同時還追加了大眾汽車車主曾全和其開設的建材經營部為共同被告,除要求賠償上面提到的各種損失外,還要求各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保全費等,共計兩百多萬元。

曾全覺得自己非常冤枉,自己只是把車借給了朱恆,自己沒有加參聚會,也沒有開車,因此,曾全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在法庭的調解下,各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調解結案。陳先生也寫了諒解書,充分諒解了朱恆的行為。事情總算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本期嘉賓

上海海華永泰(成都)律師事務所 龍亮律師

案件解讀

1

朱恆酒後駕車造成事故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不爭的事實

但其他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

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乘車人與駕駛人共同飲酒的,應當勸阻駕駛人酒後駕駛機動車。乘車人明知機動車駕駛人酒後或者醉酒駕車,應當主動拒絕乘坐,並勸阻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及《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原告陳先生與被告米升作為共同飲酒人和共同乘車人,沒有履行拒絕乘坐的權利和勸阻駕駛的義務,存在過錯,應當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本案中,除了朱恆,米升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而被告何靜作為該私人聚會的組織者,未對其他共同飲酒人履行相關的勸阻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應當對原告陳先生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事發當晚,何靜作為私人聚會的組織者,對醉酒者應當負有照顧、護送或通知其家屬的義務,尤其在明知共同飲酒人中有駕駛機動車情形的,不僅應當盡到提醒、勸阻、制止被告朱恆駕駛機動車的義務,而且還應當盡到及時提醒和有效勸阻原告陳先生與被告米升乘坐被告朱恆所駕的小車,但被告何靜並未盡到上述義務,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

所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及《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被告何靜也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

車主曾全

是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車主曾全有如下行為或者過錯,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4)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3

建材經營部

是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規定,本案中,朱恆雖然是建材經營部員工,但因為是參加的私人聚會,與工作無關,所以建材經營部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

各被告應分別承擔多大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原告陳先生與被告朱恆、米升、何靜都對該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但很明顯,朱恆的過錯要大一些,承擔的責任要大一些,其他三人過錯相對較小,但也應當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011年,國家已將「醉駕」納入刑法中。《刑法》中直接規定的醉駕的處罰為拘役並處罰金,但是在觸犯醉駕的同時,也觸犯《刑法》中的危險駕駛罪,所以司法機關在對醉酒駕駛的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時通常是以危險駕駛罪為基礎。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中,也明確規定了醉駕的行政處罰標準,包括罰款、拘留、吊銷駕駛證以及對行為人採取限制取得駕駛證等。

除了刑事責任以及行政處罰,行為人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比如對受害人的損失或者侵權損害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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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春節即將來臨之際,在此提醒大家,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除此之處,還要注意,在與他人挑起的賭酒、斗酒、勸酒等特殊情況下,除了飲酒人自擔風險外,勸酒人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勸酒者應當意識到,被勸飲酒者飲用過量的酒會導致身體受傷害甚至死亡,這種情況下,如果還向其勸酒,任其醉倒,或主觀上故意讓其醉倒,或明知會造成對飲酒人的傷害卻輕信可以避免,即構成了過錯,如發生事故,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讓他人喝酒的,還有可能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因此,飲酒高興就好,千萬不要樂極生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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