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腳踏國旗進行舞獅表演 投案自首後被刑拘冤枉嗎?原創
一男子腳踏國旗進行舞獅表演 投案自首後被刑拘冤枉嗎? 原創
據廣東廣寧警方消息,一男子因踐踏侮辱國旗,被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透露,2月9日晚23時許,廣寧縣公安局接到縣網信辦情況通報,網上流傳一段一名男子在舞獅子表演的過程中用國旗當紅布擺放祭品,並腳踏國旗的視頻。接到通報後,當地公安機關迅速開展調查工作,2月10日1時許,犯罪嫌疑人鍾某波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北青網2月10日)。
為了慶祝狗年春節來臨,人們紛紛採取各種慶祝方式喜迎祥年。舞獅舞龍因其氣勢非凡,場面壯觀因而深受演員和廣大觀眾喜愛。顯然,這個男子進行舞獅表演不是在迎新年,而可能是商演,竟然膽大妄為用國旗當紅布擺放祭品,更為過分的還腳踏國旗予以表演。被人錄了視頻,可謂鐵證如山,不容抵賴。
大家都知道,國旗國徽是國家的象徵,神聖而不容侵犯。早在上世紀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就正式實施;再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難道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但是,知道不知道這都不重要,既然是違法,就應受到依法處罰,並不能因為自己不知道違法就能減輕罪責和減輕處罰。因此說,犯罪嫌疑人鍾某波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涉嫌侮辱國旗罪,因此被刑拘並不冤枉。
這件事不但警醒和教育了本人,同時也是對大家一個警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要依法行事,不能忘乎所以或鋌而走險,敢拿法律開玩笑。現在不僅國旗國徽都有專門法規,國歌也已經正式立法,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都將受到法律懲處。
簡而言之,只有遵紀守法,方能確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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