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學生「喊冤」並非挑戰學校權威
2月6日,新修訂的《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發布,2月26日將正式實施,這是該辦法近27年來的首次修訂,新辦法增加了學生申訴部分,並明確八周歲以下學生一般不予處分。北京市教委解釋,這是全面推進中小學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增加了被處分學生的權利救濟類型和途徑,包括處分作出前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送達決定書之後的申訴權,明確了學校和區教委受理申訴的職責等。(2月7日《北京日報》)
以前,中小學校對在校學生按照校紀校規做出處分決定後,學生幾乎沒有申訴「喊冤」的機會,北京市教委在新修訂的《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中,首開先河專門增加了學生申訴的部分,是對學生權利的一種尊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此舉可以說是一次很好的法治宣傳教育。
毋庸置疑,學校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的一些校紀校規,對違規違紀的學生進行適當的處分,可以懲前毖後,警示教育其他學生不要再犯類似的錯誤,這是學校嚴格管理學生和維護學校正常秩序的需要,也是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學校作出的處分是否恰當?有沒有充分的事實依據?一般情況下,在學校做出處分決定後,是不容許學生進行申辯的。即便處分後查清楚確實存在「誤傷」和「冤假錯案」的情況,為了維護所謂的面子和權威性,學校大都也不願意自主進行糾正。由於沒有相應權利救濟渠道來進行申訴,被冤枉的學生往往無可奈何,除了走司法途徑打官司解決外,只能自認倒霉。而中小學生絕大多數還是一個未成年人,不僅法治意識相對淡薄,也沒有任何的經濟能力和多少精力來打這樣的官司,如果沒有家長的幫助和支持,真正為此與學校對簿公堂維權的中小學生可謂鳳毛麟角。
北京市教委修訂的新規,目的是全面推進中小學依法治校。新規增加被處分學生的權利救濟類型和途徑,給受處分學生申訴「喊冤」的機會,與法治社會所追求的程序公平正義的精神相契合,可以有效避免對少數學生的「誤傷」,一旦出現「冤假錯案」,也能夠通過申訴的救濟渠道得以糾正。這項新規的現實意義非常大,一方面,體現了教育部門對學生權利的充分尊重,讓學生和學校有一個平等「對話」的機會,也使得學校最終做出的處分決定,更加公平公正和具有權威性;另一方面,通過對這項新規的宣傳教育和實施,可以培養中小學生自主維權的法治意識,對學生今後的健康成長大有裨益。
筆者認為,讓學生申訴「喊冤」,並非挑戰學校的權威,而是推動學校依法治校,通過行政程序的公平正義,能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校的各項教育和管理工作,讓學生在一個相對平等的校園環境中,愉悅地接受良好的教育。但願這種尊重學生權利的做法,各地教育部門都能進行借鑒和大力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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