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跳樓未遂,結果看熱鬧的一個人失足掉下去摔死了,你怎麼看?
當可謂頑疾的民族「劣根性」與時代的「極端個性」,意外相撞,會發生什麼?
剛剛發生在成都新谷的這起「女子跳樓未遂,卻導致圍觀看熱鬧小伙失足從樓上掉下摔死」的一幕鬧劇,不禁讓人百感交集,有話要說。
有多少人不是抱著「津津有味看熱鬧、觀刺激,「唯恐天下不亂」,巴不得別人早早跳下」的,魯迅先生曾經多次大聲疾呼、厲聲斥責的「冷漠看客」心理?
對不少吃瓜群眾而言,只要是聽說前面有人要跳樓,不用召集不用號召,比下「紅包雨」的誘惑力還要大,不僅要呼朋引伴,唯恐落人之後快速前往圍觀,而且還不忘興奮地品頭論足、忘我「欣賞」,那個場面是怎一個「里三層外三層,有人上樹有人爬樓」的非常壯觀場面來形容呀!
魯迅在作品《葯》裡面有過形象的比喻——(在行刑的圍觀現場)「卻只見一堆人的後背;頸項都伸得很長,彷彿許多鴨,被無形的手捏住了的,向上提著。靜了一會,似乎有點聲音,便又動搖起來,轟的一聲,都向後退;一直散到老栓立著的地方,幾乎將他擠倒了。」
無獨有偶,還有比這更誇張的,據《華西都市報》報道,2016年12月24日上午,成都金牛區某酒店七樓,一中年男子不停在樓頂平台上徘徊,還一度揚言要跳下。很快,男子的行為引來不少市民圍觀,有市民甚至在人群中大喊,「你快跳啊!」
刺激、攛掇他人跳樓,並引起嚴重後果的,是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如果其舉動還造成了傷亡等嚴重後果,根據《刑法》第246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而一味盲目追求看熱鬧,不惜爬陽台冒險摔死的,責任只有自己承擔,完全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
所以,建議發現跳樓事件,不要盲目圍觀,影響救援,要將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消防/警察/醫生)去做,更重要的是要干好自己的崗位工作,別在給他人、抑或是社會添亂子,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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