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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炮手誤殺兩名華人,乾隆怒下一道命令,險致鴉片戰爭提前56年

原標題:英國炮手誤殺兩名華人,乾隆怒下一道命令,險致鴉片戰爭提前56年


1785年1月8日,聚在廣州的外國商人們被召集到廣東按察使衙門,感受幾千公里外北京紫禁城中的大清皇帝的憤怒。


皇帝的憤怒源自廣州黃埔港海面上的一起命案:1784年11月24日,一艘名為「休斯女士號」的英國港腳船在鳴放禮炮時,誤殺了附近的兩名華人看客,肇事炮手畏罪潛逃。英國人本來認為這不過是一起不幸的意外事故,那名炮手頂多算過失殺人加逃逸,但大清官員卻不依不饒,在索要兇犯不得後,扣押了「休斯女士號」的商業代理人,並且威脅將會斷絕英國商館的飲食,禁止所有英國船隻離開廣州。英國人則召集艦船兵臨廣州,眼看鴉片戰爭將提前56年爆發。

但最終,雙方都認為為一名低微的炮手和兩個背運的禮炮看客而大動干戈太不值得。於是,在清廷相關部門含糊其辭地作出兇犯將會得到公正審判並在審明無罪後即行開釋的許諾後,英國人交出了後來捉到的炮手。


可最終結果卻令所有西方人驚駭不已:皇帝對英國人拖延交付兇犯一事龍顏大怒,下達諭旨要對其嚴懲。更出乎意料的是,就在他們在廣東按察使衙門聆聽皇帝諭旨時,肇事炮手已在郊外被處死了。



行刑的方式是絞刑,英國人還得感謝皇帝的仁澤深厚——按尋常鬥毆斃命案犯處理的話,應絞死兩個英國人抵數,但這次只處死了一人,而且沒有用血腥的砍頭,還將扣押的商業代理人放了回來。

這一事件教給了英國人兩個詞:「連坐」和「以死抵死」——為了抓捕一名罪犯竟然無理羈押一個完全無辜的人,並且還將所有在廣州的英國人扣為人質。不推定犯罪動機,沒有陪審團,沒有證據展示,沒有律師辯論,只根據殺人償命這樣的原始律條就判處死刑;甚至在官方做出了公正審判、無罪開釋的承諾後,還對犯人進行秘密處決。毫無疑問,清朝法律的野蠻、粗鄙、不公不義、草菅人命幾乎侵犯了所有西方式原則,給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絕不能讓大清官府對臣民所行使的絕對專制權力運用到我們頭上」,因此英國人決定尋找一個既不讓本國無辜人民受到傷害、又可以讓清廷滿意的方法。他們想到的解決方案是:由清廷劃給英方一個通商口岸,在此通商口岸內「華人可處於大清司法管轄下,但英國臣民則服從英國法律」——享有治外法權(領事裁判權)。


1787年,一支英國使團肩負著這個使命踏上前往大清國的旅程,但使節本人出師未捷,死在途中。接下來是著名的馬嘎爾尼伯爵,1793年,他以祝壽之名對華訪問。但結果眾所周知,在「該不該跪」的問題上,皇帝用一紙嚴旨把「紅夷」驅逐回國。這次出使的最大成果,是馬嘎爾尼的隨訪記錄成了當時的暢銷書,其中自然少不了關於大清殘忍酷刑的描寫,還配上了隨行畫師出色的酷刑紀實水彩畫。


在之後的50年里,洋人小心翼翼,不讓自己的同胞陷入大清「不公不義」的司法和酷刑中。他們找到了大清司法的灰暗地帶——只要悄悄塞給大清官員一筆錢財「意思」一下,大清官員就不會弄得他們「不好意思」。1807年,英國戰艦上的一群水手在劣質酒精的驅使下聚眾鬥毆,還打死了一個華人,「意思」的作用在此時凸顯,官員最終判定罰肇事水手12.42兩白銀了事。1820年和1821年的兩起英國船員殺死華人案也都以同樣的方式了結。在1820年的案件中,想翻案上訪的死者家屬甚至還遭到大清官員的嚴懲。


但在1821年,初來大清不久的美國人倒了霉。美國商船的一名水手不小心從船上丟下的罈子將一名華人婦女砸死了,這是一樁很明顯的過失殺人案,深諳大清習俗的美國領事拿出15000銀圓,讓船長擺平這件事。但船長深信水手無意傷人,純屬無辜,理應「接受公平的審判,還其清白」。水手被交給清廷相關部門,四天後,美國人得到一具傷痕纍纍的屍體——這就是西方人相信大清司法公正的下場。


1869年8月31日,英國人卓爾哲因故意殺人罪在上海租界監獄被處決。這離「休斯女士號」那名被絞死的炮手所引爆的衝突已經過去了85年。這一次,是洋人對另外一名洋人執行絞刑,在場觀看的大清官員和英國領事都感到非常滿意。事實上,這是依照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治外法權條款,由大清官員和英國領事共同會審判定的一起案件。


案件的始末很簡單。1869年6月23日早晨,華人王阿然和陳唔乃像往常一樣到船廠上班。卓爾哲是這個船廠的守更人,正在做餅吃,王阿然恰好放了一個很臭的屁,卓爾哲破口大罵,引爆了這場爭端,最終,王阿然被卓爾哲用洋槍打死,陳唔乃被打斷了一根手指。


這是一件手段殘忍的兇殺案,兇手理應被判處極刑,對此,清廷和英國雙方均無異議。爭端只有一點,就是量刑。大清官員認為像這樣罪大惡極的兇手應當判處斬首,綁赴市曹處決,才能「儆凶頑而伸死者」,但英方卻認為西方沒有斬首之刑,主張判處絞刑。


比之斬首之血腥酷烈,絞刑自然更合乎人道——從這個意義上講,在西方人的影響下,法律量刑正朝著以人道為取向的價值觀邁進。實際上,大清官員並沒有意識到大清傳統的法律體系,正通過一個個這樣的華洋案件的判決,在西方法律體系的滲透下節節退縮。


從某種程度上,這對樂於看熱鬧的民眾是一個損失——絞刑畢竟不如砍頭好看。但即使是在清國眼中愚頑的民眾,也懂得如何做出趨利避害的選擇。從1870年開始,會審公廨(由大清會審官與外方陪審官會同審理租界內與華人有關的訴訟案件的機構)便規定,涉訟當事人,無論華人還是洋人,都有權延聘外籍律師為其辯護。


華人為了能在打官司中用上律師,往往爭取將一般的華人間訴訟案,牽涉為華洋衝突案件。面對如此多的民眾積極踴躍地為政府製造華洋矛盾,大清官員不得不下令「如查系假託,律師不能到堂」。但在外國領事以「華人訴訟地位平等」的干預下,「華案亦許律師辯護」。


19世紀80年代的大清官員漸漸發現自己的處境十分尷尬——1869年絞死英國人卓爾哲所帶來的那種滿足感,已經被越來越強烈的緊迫感取代。西方法律體系正在驅逐大清傳統的法律體系,那個曾經為大清官員所適應的由「明鏡高懸」、驚堂木和板子組成的舊時代行將就木;一個陪審團、律師、起訴書、調查報告和法庭辯論組成的新時代,即將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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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夏恩

來源|《百家講壇》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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