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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歷史工作規範

原標題:口述歷史工作規範


一、道德倫理


第一,口述歷史訪談者必須具備史學工作者的基本道德操守。


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求真唯實,獨立思考;


尊重同行的勞動成果,形成良好的同行交流、合作風氣;

不唯名利,正確處理好義利觀;


尊重他人,尊重隱私;不虛誇,不誹謗;


積極關注社會影響,對社會盡責任。


第二,訪談者對於受訪者應盡的責任。


必須告知受訪者該口述計劃的目的和程序以及預期用途;


必須告知受訪者該口述項目過程中雙方的責任和權益;


必須告知受訪者項目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簽署法律授權書或相關法律約定;


必須告知受訪者口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害第三者的情況,如涉及誹謗、侵犯隱私等。


第三,訪談者對於公眾應盡的責任。


訪談者、受訪者都應本著向公眾負責的態度;

在依照相關協議約定公開時,保持口述資料的客觀完整,也可依照相關協議暫時不公開;


公開後訪談者和受訪者按照協議共同對口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訪談者對於贊助者應盡的責任。


訪談者在接受贊助機構或委託機構的委託任務時,在堅持學術客觀性的基礎上,應該充分尊重贊助機構或委託機構的要求,尤其是必須履行雙方簽署的合作協議。


二、法律規範


第一,遵守法律,以雙方約定為前提,釐清口述成果的著作權。


明確約定,分清責任,訂立法律授權書;


協議書須進行公證,或者由律師簽證;


訪談者不擅改、不擅自發表口述資料,不違背事先雙方約定。


第二,遵守道德,以法律為準繩,避免口述訪談對第三者的誹謗。

訪談者秉承客觀公正的學術道德準則,不妄評價,不亂評價;尊重歷史,尊重他人。


訪談者把握口述訪談的進行細節,必要時提醒受訪者口述過程中可能造成的對第三方的誹謗。


第三,尊重人格,以公民權利為依據,尊重避諱,謹防侵犯他人隱私權。


尊重民俗、民族以及宗教傳統,尤其是相關避諱的觀念習慣。


熟悉我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中關於公民隱私權的法律條文。


尊重習慣,遵守法律,不侮辱、不醜化他人,不隨便宣揚他人隱私。


三、訪談規程


第一,搜集、查閱、整理有關訪談計劃所涉及的有關資料;


第二,編寫訪談提綱,涉及訪談問題;


第三,提前將訪談提綱送達受訪者;

第四,訪談小組在出發前檢查訪談所用設備。


關於建立口述史訪談小組


建立2-3人的口述史工作團隊,並進行必要的培訓;


訪談小組應具備進行訪談的基本設備,如錄音筆、攝像機、照相機等,並配帶紙張和筆記本等;


關於訪談提綱的制定


以項目小組為單位,加強互相協作。


一般包括:受訪對象基本情況,包括家世、籍貫等;與訪談主題有關的時代、社會背景問題;根據訪談選題,涉及具體的問題;關於「時間」、「地點」、「數字」等具體細節問題。


四、資料處置


第一,口述資料的編輯、整理。


以尊重受訪者口述原始資料,不刪改,不添加為原則;

對音像資料的轉錄和現場記錄稿的整理;


對口述資料進行考訂,文字稿添加部分以注釋的形式出現。


第二,口述資料的保存、歸檔。


按照相關檔案技術規範要求對口述資料進行保存歸檔;


文字稿一般一式三份,都應有訪談者和受訪者的認可簽字;


對所有口述資料進行編目、索引和建檔;


對於音像資料還要定期檢查,注意防潮,必要時還要定期翻錄。


第三,口述資料的發表、公開。


以事先約定和法律協議為依據,注意好版權問題。


口述史公開的形式:書刊發表出版;音像製品出版;網路上傳;廣播電視媒體播放;檔案館、圖書館查閱等。


原載吉林省檔案信息網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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