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歷史工作規範
原標題:口述歷史工作規範
一、道德倫理
第一,口述歷史訪談者必須具備史學工作者的基本道德操守。
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求真唯實,獨立思考;
尊重同行的勞動成果,形成良好的同行交流、合作風氣;
不唯名利,正確處理好義利觀;
尊重他人,尊重隱私;不虛誇,不誹謗;
積極關注社會影響,對社會盡責任。
第二,訪談者對於受訪者應盡的責任。
必須告知受訪者該口述計劃的目的和程序以及預期用途;
必須告知受訪者該口述項目過程中雙方的責任和權益;
必須告知受訪者項目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簽署法律授權書或相關法律約定;
必須告知受訪者口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害第三者的情況,如涉及誹謗、侵犯隱私等。
第三,訪談者對於公眾應盡的責任。
訪談者、受訪者都應本著向公眾負責的態度;
在依照相關協議約定公開時,保持口述資料的客觀完整,也可依照相關協議暫時不公開;
公開後訪談者和受訪者按照協議共同對口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訪談者對於贊助者應盡的責任。
訪談者在接受贊助機構或委託機構的委託任務時,在堅持學術客觀性的基礎上,應該充分尊重贊助機構或委託機構的要求,尤其是必須履行雙方簽署的合作協議。
二、法律規範
第一,遵守法律,以雙方約定為前提,釐清口述成果的著作權。
明確約定,分清責任,訂立法律授權書;
協議書須進行公證,或者由律師簽證;
訪談者不擅改、不擅自發表口述資料,不違背事先雙方約定。
第二,遵守道德,以法律為準繩,避免口述訪談對第三者的誹謗。
訪談者秉承客觀公正的學術道德準則,不妄評價,不亂評價;尊重歷史,尊重他人。
訪談者把握口述訪談的進行細節,必要時提醒受訪者口述過程中可能造成的對第三方的誹謗。
第三,尊重人格,以公民權利為依據,尊重避諱,謹防侵犯他人隱私權。
尊重民俗、民族以及宗教傳統,尤其是相關避諱的觀念習慣。
熟悉我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中關於公民隱私權的法律條文。
尊重習慣,遵守法律,不侮辱、不醜化他人,不隨便宣揚他人隱私。
三、訪談規程
第一,搜集、查閱、整理有關訪談計劃所涉及的有關資料;
第二,編寫訪談提綱,涉及訪談問題;
第三,提前將訪談提綱送達受訪者;
第四,訪談小組在出發前檢查訪談所用設備。
關於建立口述史訪談小組
建立2-3人的口述史工作團隊,並進行必要的培訓;
訪談小組應具備進行訪談的基本設備,如錄音筆、攝像機、照相機等,並配帶紙張和筆記本等;
關於訪談提綱的制定
以項目小組為單位,加強互相協作。
一般包括:受訪對象基本情況,包括家世、籍貫等;與訪談主題有關的時代、社會背景問題;根據訪談選題,涉及具體的問題;關於「時間」、「地點」、「數字」等具體細節問題。
四、資料處置
第一,口述資料的編輯、整理。
以尊重受訪者口述原始資料,不刪改,不添加為原則;
對音像資料的轉錄和現場記錄稿的整理;
對口述資料進行考訂,文字稿添加部分以注釋的形式出現。
第二,口述資料的保存、歸檔。
按照相關檔案技術規範要求對口述資料進行保存歸檔;
文字稿一般一式三份,都應有訪談者和受訪者的認可簽字;
對所有口述資料進行編目、索引和建檔;
對於音像資料還要定期檢查,注意防潮,必要時還要定期翻錄。
第三,口述資料的發表、公開。
以事先約定和法律協議為依據,注意好版權問題。
口述史公開的形式:書刊發表出版;音像製品出版;網路上傳;廣播電視媒體播放;檔案館、圖書館查閱等。
原載吉林省檔案信息網2016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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