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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無效?

[案情]

文某與馬某於1997年結婚。婚後,文某在外做生意,馬某在家料理家務。文某做生意賺了一些錢,生活條件日漸富裕,對馬某越看越不順眼,三天兩頭找碴兒打罵馬某。2002年,文某提出離婚。馬某考慮到兩個孩子均已長大,夫妻之間有多年的感情,堅決不同意。文某為達到離婚目的,一再威脅馬某,但均未使馬某同意其離婚的要求。文某轉而採取欺騙的手段。於是,他告訴馬某,兩人現在居住的房子要拆遷,如果兩人離婚的話,政府將多給補償金。馬某信以為真,在文某的引誘下與馬某簽訂了離婚協議。文某擔心馬某會看出破綻,所以簽訂離婚協議時非常草率,僅簡單地表明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對有關問題未作約定。文某又托熟人找到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馬某未到場的情況下為兩人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後,文某即獨自搬到在市中心購買的新房子里,與情婦同居,對馬某和兩個孩子不聞不問。馬某發現上當後,找到有關部門,要求撤銷離婚登記,恢復其與文某的婚姻關係。

[焦點]

本案的焦點是通過欺詐手段騙取的離婚登記是否有效。對此,法院在處理本案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文某是通過欺詐的手段與馬某達成的離婚協議,並在馬某未到場的情況下,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了離婚登記。因此,對文某與馬某的離婚登記應當依法宣布其無效。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文某是通過欺詐的手段與馬某達成的離婚協議,並在馬某沒到場的情況下辦理了離婚登記,但當事人之間畢竟已經離婚,從法律上講,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

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當事人之間協議離婚,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協議離婚必須是夫妻雙方完全自願。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如果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在違背對方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與之達成離婚協議,經婚姻機關查實後,應當不予登記。2.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已經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出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撫養以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未作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為其辦理離婚登記。3.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當事人之間解除身份關係的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親自辦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在本案中,文某以欺騙的手段,在違背馬某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與其達到離婚協議,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從《民法》的角度來看,馬某是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文某達成的離婚協議,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文某與馬某的離婚協議中未對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作出約定,不符合《婚姻法》對於協議離婚的要求;文某採取托熟人、走後門的辦法,在馬某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了離婚登記,違反了法定程序。因此,本案中文某與馬某的離婚登記無效,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來源:中國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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