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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醉駕酒桌上的人都會被連累

本報記者 趙晨民

每到歲末年初都是聚會頻繁的時段,飲酒是席間必不可少的。「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是多少痛心的案例和破碎的家庭換來的警句。作為酒局參加者,要規範自己的飲酒行為,避免惡意灌酒,同時相互之間也要盡到保護(護送)義務。

交通事故車毀人亡

酒局組織者成被告

王某與死者李某系朋友關係,2017年8月25日凌晨,被告王某與包括死者李某在內的多人聚會,眾人一直飲酒至凌晨3時30分左右酒局才解散,李某便獨自一人駕車回家。2017年8月25日凌晨4時左右,在常熟市某路段,李某因避讓右轉彎的變型拖拉機時駛入道路左側,轎車車身左側撞擊路邊電杆及行道樹,致使李某死亡,車輛毀損。後經司法鑒定,李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36mg/100ml,屬醉駕狀態。死者家屬認為:王某系酒局組織者,明知死者李某酒後不能開車卻沒有採取有效的制止措施,也未盡到合理的保護義務,對死者李某的死亡後果及車損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故訴至常熟法院辛庄法庭。

該案後經法官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達成協議:王某補償死者家屬6萬元。

明知他人飲酒還借車

按醉駕共同犯罪處理

黃某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員,而一向喜歡熱鬧的郭某時不時就呼朋喚友聚餐、唱歌。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與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可他居然在飯後駕車載友來至黃某所在的KTV繼續娛樂。期間二人開懷暢飲,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時郭某自覺不勝酒力,黃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郭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予黃某,並由其駕駛該車搭載郭某等人離開KTV。剛開出去沒多久,黃某醉意上頭一把將車子撞上了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後被交警查獲。經鑒定,黃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6mg/100ml。事故造成護欄損失為2100元。歸案後,被告人郭某、黃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

虎丘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黃某飲酒後仍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予黃某在道路上駕駛,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黃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最終,駕駛員黃某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同車的被告人郭某因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開車不喝酒要牢記

喝酒不開車須做到

常熟法院辛庄法庭周偉法官提醒,聚會飲酒中,飲酒組織者與參與者一旦同席飲酒,相互之間就有了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是在明知酒後駕車的情形下,既沒有盡到阻止飲酒者開車,也沒有採取必要措施盡到勸阻或保護(護送)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及賠償責任。

虎丘法院刑庭副庭長許修堯介紹,在日常生活中,千萬不要以為沒有酒後開車就不會涉嫌犯罪,以下幾種情況都可能會涉嫌危險駕駛共同犯罪。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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