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馬蓉離婚案宣判:從此兒女不能雙全,財產問題依舊成謎!
別看我是一隻羊,知道的故事多了去,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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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綜合自:冰點八卦、新浪微博、人民日報等
01
2018年2月11日下午,沸沸揚揚了整整兩年的王寶強離婚案終於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
這樁萬眾矚目的明星八卦,終於算是有了結果。
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並從利於子女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由馬蓉撫養。
2016年8月16日,馬蓉委託律師到北京朝陽法院立案。
對於馬蓉狀告王寶強名譽侵權一案,法院也給出了結果:
王寶強不構成名譽侵權,一審判決駁回了馬蓉的訴訟請求。
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中,根據相關證據,法院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感情破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並對子女探望時間和方式進行了判定。
關於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
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因線索較多、雙方爭議較大,尚待進一步查明,法院將依法另行處理。
02
下面跟咩咩來看看整個訴訟過程~
①
2016.8.14
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寶強在微博突發離婚聲明。
王寶強聲明中指出,馬蓉與其經紀人宋喆的婚外不正當兩性關係,嚴重傷害了婚姻、破壞了家庭,鄭重決定解除與馬蓉的婚姻關係,同時解除宋喆的經紀人職務。
②
2016.8.15
2016年8月15日,王寶強本人在律師張起淮的陪同下來到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其妻馬蓉要求離婚。
王寶強起訴稱,其與馬蓉於2010年2月10日在河北邢台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
婚後其為家庭幸福安定不懈努力,但馬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僅與其經紀人宋喆發生婚外不正當兩性關係,更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破壞家庭傷害家人的惡劣行為,致使雙方感情徹底破裂。
王寶強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應准予離婚,且由其直接撫養婚生子女更有利於子女成長。
③
2016.8.16
2016年8月16日,馬蓉委託律師到北京朝陽法院立案。
馬蓉認為王寶強14日凌晨所發微博侵犯名譽。馬蓉在起訴書中稱,其與王寶強系夫妻關係,8月14日王寶強在其實名認證個人微博中發布聲明。該微博發布後,一些不明真相的網友基於前述造謠內容,對其進行大肆詆毀、謾罵,甚至連兩個年幼的孩子都不放過。
馬蓉認為上述內容對其構成造謠詆毀,系惡意對其進行人身攻擊,王寶強所發布的造謠誹謗言論給其個人名譽和社會評價造成嚴重負面影響,並給其造成極其嚴重的精神損害。
為維護合法權益,減少因王寶強行為給兩個年幼孩子所造成的心理創傷,訴至法院,要求王寶強停止侵權,立即刪除2016年8月14日發布的微博,並在其個人微博首頁置頂賠禮道歉連續不低於30天。
④
2016.8.18
2016年10月18日,王寶強訴馬某離婚案及馬蓉訴王寶強名譽權糾紛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
王寶強親自出席,馬蓉方則是委託代理人出席。
朝陽法院對兩起案件分別召開庭前會議。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進行調解。
⑤
2017.9.13
2017年9月13日,北京朝陽警方官微「平安朝陽」發布情況通報,確認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因涉嫌職務侵占罪已於9月1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⑥
2018年2月11日,王寶強馬蓉離婚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決。
03
這樁新聞嚴格意義上來說算是「舊聞」,畢竟,距離王寶強發聲明已經過去一年半了,但廣大「吃瓜群眾」對事件的關注卻絲毫沒有減少。
審判結果在網上引起了網友的大討論。總體來看,不少網友都是在心疼寶強,一個勁的罵馬蓉。
主要是因為法院方面認定了馬蓉婚內出軌的事實,這無形中增加了網友對馬蓉的厭惡,雖然大家都知道馬蓉和宋喆之間的關係,但是「醜事重提」,兩個當事人不免會被噴。
還有的網友在心疼孩子,因為兩個孩子畢竟都這麼大了,現在突然要分開,對孩子來說還是有一點殘忍的。
而且依據現在王寶強和馬蓉的關係,兩個孩子能否經常見面都是一個難題。
04
這一次一審判決並沒有對財產進行判決。因為之前馬蓉和宋喆兩人上演了一場「乾坤大挪移」使得他們之間的財產分割變得異常的麻煩。
關於財產分割問題,王寶強這場官司也許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05
最後,來做個小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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