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該何去何從?
阿力在一家食品生產企業做售後服務,他告訴我,這兩天廠里來了一位「不速之客」。這位顧客拿著他從銷售門店購買的一包食品,悄悄找到了阿力所在的售後中心,告知工作人員,食品包裝袋上營養成分表中能量值標註存在錯誤,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規定,屬於虛假宣傳,要求廠家賠償1000元。食品廠自知遇到了「行家」,也不願將事情鬧大,因此只得默默地掏了腰包,以息事寧人。
其實,生活中這樣的案例不在少數,這個所謂的「行家」也就是人們所說的職業打假人。近年來,人們對這個行業的態度可謂是褒貶不一。支持者認為,職業打假人作為一股民間執法力量,有助於彌補消費者個體維權動力不足、維權能力有限等現實性缺陷,能夠較大程度地減輕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的市場監管壓力,有助於凈化市場環境,監督生產經營者合法合規經營,有效抑制市場欺詐行為。
然而,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此類人符合「行政訴訟人」規定,才有權提起訴訟。依照此規定,一些與自身合法權益或與被投訴事項沒有關聯的職業打假人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將受到限制,這似乎意味著職業打假人的日子將不再好過。
從某種程度上說,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與職業打假反對者的態度不謀而合。他們普遍認為:職業打假人的打假初衷是為牟利,而不是維護公共利益,「購假」以後,50%以上的職業打假人都會選擇與商家私了;且職業打假人存在異化現象,眼下越來越多地出現了吹毛求疵式打假、造假買假、針對召回產品打假、超出法定額度高額索賠等系列問題;最為關鍵的是職業打假導致行政執法成本升高,司法審判部門高負荷運轉,一些非理性的打假造成了公共資源的嚴重浪費。
針對社會公眾對於職業打假人的這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我想說的是,職業打假人終將成為歷史,但就目前的社會實際情況來講,它具有其存在的客觀需求和現實意義。具體來說,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因經濟主體的趨利性,導致食品安全、假冒偽劣、商品欺詐等,依舊是當前乃至未來較長時間內我們必然要面臨的社會性問題。對於廣大消費者而言,往往受限於技術、時間、金錢等因素,他們不可能與商家較真兒,大多放棄索賠,而對市場監管機構來說,因人力、物力有限,執法部門在違法信息的獲取和搜集上面臨重大缺陷,即使監管者兢兢業業,也很難獨立對大量制假售假行為有效執法。所以,市場需要政府的監督,也需要職業打假人等社會公眾的公共監督。
基於以上原因,因此,我們對於當前存在的職業打假人不能「一棍子打死」,而應區別對待。首先,對於市場失序的行為,針對那些制假售假、引發食品安全等市場問題的商家,我們應當抱有多元共治的思維,鼓勵更多的職業打假人發揮其應有的監督職能,引導其共同協助懲治無良商家。
但針對於那些造假買假、惡性索賠的職業打假人,立法部門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免其「鑽法律漏洞」,相關執法和司法部門在解讀和適用法律法規時,則要更精準地界定相關條款,明確職業打假人的真實意圖,對潛在惡性打假舉動釋放反對信號,消除其走「捷徑」獲利的邪念。相信只有這樣,才能讓職業打假的「惡」遏製造假售假的「惡」,讓不良商家有所顧忌,讓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作者系衢州市衢江區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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