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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順「班主任姦殺女學生」案調查

20年前,發生在浙江省泰順縣的一起「班主任姦殺女學生案」曾經轟動一時。雖然當年認定的「兇犯」已經服刑完畢,但其至今認為自己無罪。多位法律人士也表示,該案偵辦和審理過程中存在瑕疵。

5出獄後的劉開友接受記者採訪。本社記者 邵春雷 攝

在監獄服刑20多年後的劉開友終於迎來了他人生第二春。

他在出獄兩年後娶妻生子。1月29日,已是54歲的他在浙江泰順縣老家為剛剛出生的女兒擺了滿月酒,前來道喜的幾乎沒有外人,都是他的兄弟姐妹以及家人。

喜慶之時回憶起20年前的往事,劉開友幾度哽咽。

1996年6月,身為教師的劉開友結婚剛一年,妻子也即將臨產。然而,突因他所帶的中學高三年級某班女學生陳某青被殺,而被泰順縣公安局認定為姦殺學生的犯罪嫌疑人,後經法院一審被判處死刑;終審被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彼時,劉開友是陳某青所在班級的班主任。如今20多年過去了,劉開友始終認為,他從來沒有殺過人。

他在服刑期間,上訴被駁回,但仍一直堅持申訴,然而均石沉大海。他的家人也在不停地為他奔走,但幾乎沒有起到任何作用。

2015年6月,經過7次減刑後,劉開友刑滿釋放。2017年4月10日,劉開友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遞交了申訴狀;12月28日,又向第三巡迴法庭遞交了補充申訴狀,目前仍在等待申訴結果。

女學生被殺

班主任被確定為嫌疑人

1996年6月7日晚,距離高考還有一個月的時間,浙江省溫州市泰順縣一中高三(4)班的女學生陳某青被一名青年男子叫出後一夜未歸。次日早晨5點多,陳某青的屍體在距離自己家400米左右的山上被發現,公安部門隨即介入調查。

據陳某青的父母當時泣訴,當晚10時許,門外有一個穿白色襯衫,頭髮右側往外翹,雙手握自行車的男人叫女兒。我們問女兒這麼晚了到哪去,女兒回答說到「泥沙灘」去一下就回來,結果……

據劉開友回憶,當時很多學生被公安局叫去問話。作為班主任的他主動到陳某青家裡去安慰家長,同時還要做好學生的思想工作,以免影響學習。高三的許多老師也被公安叫去把守各個路口,以防犯罪嫌疑人逃脫。

6月8日下午,劉開友被泰順縣公安局叫去了解陳某青的日常生活與在校的交際情況。6月9日,泰順縣公安局根據掌握的情況發出「6·7」重大殺人案協查通報,通報指出了嫌疑男青年的體貌特徵:20多歲,狹長臉,身高1.65米至1.70米,體型中等,穿白色上衣,騎一輛黑把山地車。

6月10日,劉開友又被叫去問話,然而這一去就再也沒有回來。據劉開友前妻王必榮介紹,此時她仍沒有多想,她認為,劉開友是遇害學生的班主任,多叫去問話也沒有什麼。讓她想不到的是,這期間公安也對她進行問話,並搜查了他們的宿舍,拿走了劉開友放在宿舍的衣物。同時,還將平時在劉開友家學習的蔡某宇(王必榮姑姑家的女兒)和劉某榮(劉開友哥哥家的女兒)也叫到公安局問話。

6月12日凌晨4點,王必榮又被叫到公安局的一個賓館,辦案人員告訴她,人是劉開友殺的,劉開友已經承認。

王必榮並不相信這是事實,當時她堅決認為案發時間劉開友和她在一起。到了當天下午,公安人員還讓王必榮看了對劉開友的訊問筆錄,稱「絕對沒錯」。

之後,王必榮被辦案人員持續詢問當晚的活動軌跡,並向她出示了劉開友殺人的各種證據。此時,即將臨產的王必榮也開始懷疑自己的記憶力,也認為是劉開友殺了人。

1996年6月14日,溫州日報刊發報道稱,泰順縣公安局於6月12日破獲一起轟動泰順山城的「6·7」強姦未遂殺人案。劉開友被確認強姦未遂,而後殺害了陳某青。

記者在走訪中發現,很多劉開友的熟人和同事回憶起當年發生的事都不敢相信。劉開友曾帶過的學生陳某蔚表示,劉開友在代課期間認真負責,並且為人踏實,當聽說是他殺了人的時候非常驚訝。劉開友的泰順縣一中原同事季某生也認為,當時他聽說後也認為是不可能的。劉開友的同學則表示,劉開友在上學時為人和善,很少與人發生摩擦。

疑點重重的判決

1996年8月,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劉開友提起公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6月7日晚10時許,劉開友利用師生關係,從自家到羅陽鎮南塔路29號陳家門口,以談話為由,將該班女學生陳某青騙至羅陽鎮南塔「泥沙灘」山頂上。而後,提出要與陳接吻和性行為,並強行解陳的褲帶,遭陳拒絕,劉開友繼續用暴力時,陳某青說,「我要將此事說出去,你連教師都當不成」,於是劉開友繼續將陳的褲帶拉斷,陳某青再次呼救並脫逃。劉開友見強姦不成,即起殺人惡念。當陳某青逃跑跌倒時,劉開友拾起石塊朝陳的面部、頭部猛砸數下,致陳某青當場死亡。並移屍附近草叢中,拉下其胸罩進行猥褻,而後,逃離現場。

法院認為,被告劉開友無視國法,採用暴力手段強姦女學生未成後,恐事敗露,竟殺人滅口,特別殘忍,並作出了(1996)溫刑初字第230號判決書,判決劉開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一審判決書載明的證據,判決劉開友的依據共有7份,判決書顯示,認定劉開友殺人的證據主要有王必榮證詞,一塊作案用的石頭;一件有精斑的牛仔褲和有一滴O型血的運動鞋,還有劉開友自己的供述。

劉開友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他的供述實屬是「被迫」編出來的,是審訊人員引導下自己編造出來的。「後來我表示沒有殺害陳某青,要求重新做筆錄。但公安並沒有同意。」

記者從劉開友筆錄和現場勘查記錄發現,確有多處不符,如劉開友供述,他將陳某青的腰帶解下來扔在現場,而現場勘查是:陳某青的腰帶變成了5段。劉開友的一審辯護律師張耀軍也曾指出,劉開友在公安的筆錄中供述的石頭較小,他一隻手握住石頭的大部分,但在現場提取的作為作案兇器的石頭卻很大,兩隻手還不能握住它的大部分。

另外,劉開友在供述中還稱,在強姦陳某青時,陳曾拚命叫喊。而此時正值晚上11點左右,很靜,陳家僅離案發現場450米,按照常理,附近的人或者陳家的人應能聽到喊叫。

王必榮也稱,她的筆錄也不是其本意。她始終在強調,當晚她與劉開友在一起,劉開友並沒有外出。

證人變「包庇者」被處罰

一審判決書顯示,王必榮的證言證明,6月7日晚劉開友曾外出。

但2018年1月30日,王必榮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判決上的證詞是她在強大的精神壓力下做出的,事後曾多次向公安機關表示「案發當晚劉開友的確是和我在一起」。

案發時王必榮正值孕期,馬上臨產。6月10日劉開友被帶走後,王必榮面臨著強大的精神壓力。

1996年6月12日,即將生產的王必榮再次被請到公安局接受長時間的問詢,也就在這一天王必榮的供詞發生了轉變,這也成為王必榮噩夢的開始。

「那天(6月12日),警察拿著劉開友簽字承認自己殺人的供詞讓我看,當時我就蒙了,感覺天塌下來了。警察以及周圍的人包括我的父母都認為劉開友殺人了,而我堅持認為,不管他認不認罪,我都不能撒謊,他確實和我在一起。」王必榮哽咽著向記者回憶稱,「警察和父母都還是不停地勸慰我,劉開友自己都承認了,你不說也沒有意義,而且孩子一出生就要面臨一個有罪的父親的現實,你還年輕,你自己好好想想……」

「這一天經歷了很長時間的詢問,從凌晨4點多鐘一直到晚上,最後我身心俱疲,選擇了妥協。」王必榮說。

之後,王必榮非常後悔,並先後多次向公安局請求重新錄證詞,並提供了當晚「劉開友與自己在一起」的見證人。

8月14日,王必榮被泰順縣公安機關帶走,並關押起來。直到1997年9月29日,泰順縣人民法院出具了(1997)泰刑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在劉開友一案調查取證時,王必榮為使丈夫逃避法律制裁,稱其丈夫劉開友當晚一直和她在家,對劉開友於當晚10點左右外出這一重要情節做了假證明,被認定為構成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另外,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劉開友14歲的侄女劉某榮作證稱,6月7日當晚,自己在劉開友家做作業,當晚9點多離開時劉開友一直在家,而且在10點多的時候還在校園裡再次見到劉開友夫婦。

劉開友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公安辦案人員於1996年9月9日第一次找到劉某榮詢問,劉某榮稱案發前後均在學校見到了劉開友。泰順縣公安局便以擾亂機關工作秩序對14歲的劉某榮作出拘留10天的處罰,最後劉某榮的父親繳納了500元錢,劉某榮才免於拘留。

而對於自己的自行車被作為叔叔的作案工具,劉某榮表示,劉開友在出事前並不知道她有自行車。在出事後沒人管她了,她才騎出自行車,出事後那幾天叔叔比較忙,才開始騎著她的自行車出去辦事;其次就是,她的自行車是女式飛達自行車,車把有很大的彎度,而且輪胎也不寬,與陳某青父母所看到的以及公安局發出的通報所稱的山地自行車相去甚遠。

證據被指與事實有出入

劉開友不服一審判決,將該案上訴至浙江省高院。

浙江省高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劉開友強姦(未遂)、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認可,但對量刑進行了修改,最終改判劉開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劉開友二審期間並沒有辯護人。

而對於劉開友案中的主要物證帶有斑點(血跡)白色旅遊鞋,劉開友的一審辯護律師張耀軍曾向法庭提出:血型鑒定只能當做排除認定,而不能作為同一認定,並鄭重向法庭申請進行DNA鑒定,但法庭並未理會這個意見。

張耀軍曾在一審辯護時還指出,劉開友也不具備作案時間。他在一審開庭時就提交了證人董某文、徐某兵、夏某梅、胡某清、蔡某宇、劉某榮的證言。董某文證實,他在6月7日晚上10點30分左右,曾在泰順一中教師宿舍見到了劉開友。證人徐某兵的證言支持了董某文陳述的事實。根據證人胡某麗、劉某榮的證言證實,他們在6月7日晚上11點左右,在泰順縣一中校園內見到了劉開友及王必榮。證人夏某梅、蔡某宇在時間上支持了胡某清、劉某榮證言的真實性。王必榮在7月29日的陳述也與胡某清、劉某榮的證言相互印證。也就是說,劉開友當晚活動在泰順縣一中內。

記者試圖聯繫董某文,但一直未得到回復。劉某榮對記者表示,當時她說的都是實情,還因未配合警方錄口供而被刑事拘留。

針對其他證據,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刑事訴訟法研究所副所長史立梅教授指出,根據一審判決書載明的證據,能夠指向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證據只有王必榮的證言、鞋上的血型鑒定以及劉開友自己的供述。但王必榮的證言內容僅僅是說劉開友有作案時間,並不能證明劉開友實施了犯罪,證明力比較弱,且後來該證言又被她自己推翻了,王必榮因此被判了偽證罪。劉開友的有罪供述是不穩定的,審訊前期和庭審期間劉開友都不認罪,只是在偵查期間曾經做過有罪供述,且該供述是經過長時間的訊問並且在偵查人員的威脅之下做出的,其可信度不高;而血型鑒定不能作為同一性的認定,即使劉開友的鞋上是O型血,也不能就此認定就是被害人的血;而劉開友自己褲子上的精斑與本案更沒有任何關聯性。

史立梅稱,僅憑判決書中所列舉的證據,本案根本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

而對於二審判決書中認為「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的表達,史立梅教授認為,兩個「基本」的標準低於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認定有罪標準。而且二審判決書中沒有提出任何把死刑改判死緩的依據,如果犯罪事實成立,而且性質這麼嚴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沒有問題的,這樣的判決似乎是留有餘地。

其次,二審判決書中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修正),而在二審判決中根本沒有出現辯護人的任何意見和字眼,這與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是相違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修正)第34條第3款,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劉開友的申訴代理律師張鐵雁認為,從程序的角度來看,一、二審法院程序嚴重違法。一審法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對強姦案件進行公開審理。二審法院在既沒有劉開友委託的辯護人參與,也沒有指定提供法律援助律師參與的情況下審理該案,明顯嚴重違法,剝奪了劉開友的辯護權,明顯違反了1996年3月17日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關於「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規定。

「因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一、二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張鐵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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