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達到12分,可以這樣處理!
「洗車寶」提醒大家,駕駛證的清分時間是駕駛證上的發證日期,每年在發證日期那天系統自動清分。並不是每年的1月1日清零!
而!且!「買分賣分」是違法行為!
被交管部門發現,
最高能處2000元罰款,還要暫扣駕照6個月!
所以我們應當如何合法合規地處理這12分呢?
噔噔噔噔~「清分攻略」在此:
那就是:把12分拆分到兩個記分周期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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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小編初次領證時間是2016年4月6日,在接下來的一年內小編有4個扣3分的違法,請問小編要怎麼做,才能成功避免被沒收駕照,參加理論考試的悲劇?
解決方案:
在2017年4月6日前辦掉其中3個違法,等到4月6日之後,再把剩下的1個給處理掉。
為什麼採用這個方案就可以避免悲劇呢?答案就藏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也就是說,第1個記分周期結束後分數會清零,原來剩餘未處理交通違法會自動轉到下1個記分周期。這麼一操作,小編就成功地將12分拆分到2個記分周期,巧妙地、合法合規地避開了這個悲劇!不過這個方法看起來很簡單,但其中有幾個常常被混淆的概念,大家必須得理理清楚!
▼什麼是1個記分周期?
計算公式:一個記分周期=【初次領證日期】+12個月
▼駕照分不是每年1月1日清零
駕駛證的清分時間是駕駛證上的發證日期,每年在發證日期那天系統自動清分。所以並不是每年的1月1日清零!
▼記分時間=處理違法時間
注意:記分時間=處理違法時間,跟違法產生時間沒有關係!
比如小編在今年的3月1日吃了一張罰單,4月6日再去處理,那麼分數會記在4月6日(而不是3月1日)。
搞懂了記分規則和清分原理後,大家就知道該如何處理這12分了。最後要提醒各位小夥伴們:12分不易,且行且珍惜!
?注意?
上述方法不適用於以下3種情形:
1.現場罰單
違法分現場罰單和電子違法記錄,現場罰單是交警現場給出的,需要你出示駕駛證並且簽字。現場罰單需要15天內繳費,不然會有滯納金。電子違法記錄則沒有處理時間限制。
2.一次性記12分
如果發生一次性記12分的違法行為,則不適用於上述方法。因為一次性被罰的12分是不可以拆開來繳罰的。
3.年審期限在記分周期之前
年審期限在記分周期之前,這個辦法是不行的。車輛年審前,必須要把違法先清理完,才能順利拿到年檢標誌哦!
最後還有個問題,大家一定一定一定要搞明白!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123號)相關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規定的重點是在「記分周期內繳納罰款」!也就是說雖然在記分周期內處理了違法,但是卻在清零時間後才去繳納的罰款,那麼辦理的記分沒被消除,將會全部轉入下一個周期。
所以無論是對記分周期的把握還是違法記錄處理順序的講究,我們都要注意。這才能力保駕駛證在每一個記分周期的有效性。
這下對清分有一個重新的認識了吧!
快@身邊有車的小夥伴們,
以後再也不用擔心不會清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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