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這3種讓員工「主動辭職」的行為是違法的!看清了,別踩雷!
現在的很多公司希望辭退員工時候既省錢又省事,既降低成本又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就會用一些方式比如降薪、換崗、調動工作地點、打入冷宮等等各種「軟裁員的手段,逼員工主動辭職。很多員工都中過招,被逼無奈,自己提了離職,乖乖走人。但是,慢著,公司的這些做法是不合法的!且看以下三個案例,以後公司再這樣對你,你就知道怎麼辦了!
1. 公司單方面調動工作地點
2014年小梁加入某公司,在北京望京門店工作,2015年中,公司單方面通知小梁,讓他一周後到石景山店上班。
小梁覺得接受不了,跟公司說,家在望京,和石景山相距實在太遠了,他希望跟公司商量一下繼續留在望京或者哪怕換個近點的店。
公司不同意。堅決要求小梁趕緊到石景山上班。小梁沒辦法,只好提出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因此,要想調崗行得通,必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
1.雙方協商一致;
2. 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
所以,這種情況下,小梁完全有權拒絕調崗。辭職以後也可以到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2. 公司單方面降薪
小松在某公司工作了3年有餘了,某次工作有點小失誤,公司單方面把他的工資從7000元降到4500元。工資差距這麼大,小松沒有辦法只好提出辭職。
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調整工資不是單方面想調就調,必須徵得員工的同意,員工接受以後,和公司二者再簽個書面協議,這個工資調整才算合法有效。
所以小松公司的做法完全是蠻不講理而且違法的。這時候,員工去仲裁庭去告公司,一告一個準。
3. 無限期待崗,發放最低工資
王麗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的銷售,每月基本工資是4500元,外加提成。後來國家房價調控,公司樓盤銷量大幅滑坡。公司想裁員,但礙於高額經濟補償便採用了「隱性辭退」。王麗回家待崗,每月只有500元生活費,沒辦法王麗只好辭職。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也就是說,只有兩種情況公司給最低待遇才合法:一是公司停工停產,二是和員工協商一致。不符合上面任何一條的,就是違法行為。
這些公司啊,只想著省錢,卻忽視了法律,更是刺痛了員工的心,也影響了在職員工的忠誠度和積極性。還容易引發勞動爭議,付出巨額賠償。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何苦來著!
你們又遇到過公司的這些「違法」行為嗎?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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