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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個人數據利用與保護的均衡——「資源准入模式」之提出

導語

在大數據時代,傳統的人格權、財產權兩種個人數據保護路徑不僅無法為個人隱私提供實質性保障,而且已成為制約數據利用的重要掣肘。藉助經濟學上的公共物品概念可以發現,所謂平衡個人數據的利用與保護實際上就是如何合理圈定數據流轉範圍的問題,應採用兼顧個人數據利用與保護的「資源准入模式」:第一,只有具備數據安全保障能力的企業才能收集、使用個人數據,且個人數據只能在適格企業範圍內流轉;第二,被收集後的個人數據以可逆轉的方式在適格企業範圍內成為公共物品;第三,應匹配相應的私權規則、激勵規則、行政監管手段,並對接統一的數據資源平台。

本文作者朱新力,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2011 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主要從事行政法學與政府規制研究;周許陽,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行政法學與政府規制研究。本文載於《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1期。

20世紀60年代電子信息技術在西方國家的初次普及,引發了公眾對自身信息安全的普遍擔憂,為此,逐步發展出「人格權」與「財產權」兩種不同的個人數據保護模式。如今,大數據技術的深化應用預示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更加依賴各種個人數據的挖掘與使用,片面強調個人數據的保護已無法有效回應時代發展的需求。在大數據戰略背景下,我國在個人數據保護問題上應當承襲他國經驗抑或另謀進路?若另闢蹊徑,又該如何處理個人數據利用與保護之間的關係?由於我國尚處於大數據發展期,數據交易規則及個人數據保護制度仍在形成階段,上述問題的解決對我國未來大數據發展與個人數據安全的保障至關重要。

本文將總結並分析人格權與財產權兩種傳統個人數據保護模式的異同與缺陷,考察學界提出的三種平衡個人數據利用與保護方案的可行性;然後,藉助經濟學上公共物品概念,指出在大數據時代平衡個人數據利用與保護問題的實質在於如何通過制度設計合理圈定個人數據的流轉範圍,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兼顧個人數據利用與保護的「資源准入模式」;最後,針對我國目前大數據交易及立法實踐,提出相應解釋與建議。

每一次人類的重大科技進步勢必伴隨著社會制度的相應調整,「資源准入模式」的提出是對信息時代發展的一種回應。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我們需要特別警惕過於激進的理念,不能認為隱私只是過時概念,是阻礙人類社會發展的絆腳石。大數據在經濟發展中的巨大意義並不代表其能取代一切對社會問題的理性思考,科學發展的邏輯不能被湮沒在海量數據中。只要大數據本身是人類的創造發明,它的存在就必須包含社會所珍視的各項價值理念。總之,我們應當在大數據發展進程中將隱私保護作為考量因素予以充分重視。

《網路安全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個人數據保護法之缺憾,但對於如何平衡個人數據利用與保護的問題仍有待在今後的個人數據保護立法或修法中進一步明確。篇幅所限,本文不可能觸及個人數據保護的方方面面,某種程度上說「資源准入模式」的提出僅具研究方向的意義,其完善與實現需要學界同仁更為深入的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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