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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儀曾給第四任妻子李玉琴定下十幾條規矩,主要內容是什麼?

1942年8月14日,溥儀的祥貴人譚玉齡離奇死亡後,一直希望溥儀娶一位日本女子的吉岡再次向溥儀提議,並給溥儀找來不少日本女子的相片,讓溥儀選擇。

溥儀害怕自己的私生活會讓日本人知道,便推託說:「譚玉齡屍骨未寒,暫時不想結婚。」此事暫時被擱置。

後來,在日本人提供的60多張偽滿中、小學校的女學生照片中,溥儀選中了李玉琴。

溥儀之所以選中李玉琴,是基於多方面的原因:李玉琴時年才15歲,加之是貧苦出身,長期生活在社會最底層,因此閱歷淺,照片上的李玉琴更是透著天真、單純和幼稚。無論是年齡、還是出身、及內在尚不成熟的心智,這些正是溥儀所需要的。

李玉琴被冊封為福貴人。

溥儀為了控制李玉琴,在言談舉止、衣食住行等方面給李玉琴定下了二十幾條規矩,主要內容是:

必須無條件地遵守清王朝的祖制;

一切言行都要順從溥儀,即使和父母通信也要先得到批准;

必須忠實地伺候溥儀一輩子,思想上偶然起了不該起的念頭,也要立即請罪;

不許回家和親人見面;

不許私蓄一分錢;

不許打聽外事;

不許愁眉苦臉等等。

為了進一步增強規矩的約束性,溥儀讓李玉琴親手抄寫「筆據」,在佛前立誓後焚燒,以期讓她終生為自己承擔義務。

溥儀高興時就讓李玉琴唱歌給他聽,或是做體操給他看,不高興時就申斥她,用笤帚打她,發完脾氣還要捧出「規矩」不許愁眉苦臉,強迫她破涕為笑。

從溥儀給李玉琴定下的這些規矩中我們可以看出,作為末代皇帝的溥儀,其內心的自私、陰暗與脆弱!

1946年解放長春以後,李玉琴回到了娘家,由於娘家人的堅持,又把她送到了天津溥儀的族兄溥修家裡居住。溥修是個頑固的清室遺老,他禁錮李玉琴如同囚犯一樣。李玉琴在這個封建家庭里生活了5年,做飯洗衣,如同奴僕,還常常挨餓,連手紙都不給。

1957年李玉琴與正在撫順接受改造的溥儀離婚。

1958年李玉琴和當時在長春廣播電台的一個工作人員黃毓庚結婚,重新建立起幸福美滿的家庭。

2001年4月24日,李玉琴在長春病逝,享年7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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