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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強馬蓉在澳大利亞離婚

法有大愛

踐法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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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強馬蓉要是在澳洲離婚會怎麼判呢?」——這是今天一早我們收到的讀者問題

2018年2月11日下午,北京法院網發布了關於王寶強馬蓉離婚案一審宣判的新聞。原文不長,摘錄如下:

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馬蓉訴王寶強名譽權案分別在北京朝陽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王寶強離婚案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並從利於子女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由馬蓉撫養;馬蓉名譽權案法院認定王寶強不構成名譽侵權,一審判決駁回了馬蓉的訴訟請求。

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中,根據相關證據,法院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感情破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並對子女探望時間和方式進行了判定。關於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因線索較多、雙方爭議較大,尚待進一步查明,法院將依法另行處理。

馬蓉訴王寶強名譽權案中,法院認定王寶強微博所發的《聲明》相關內容基本屬實,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語言,故判決駁回了馬蓉的訴訟請求。

期間,王寶強及雙方代理律師到庭參加訴訟。

明星(或明星的老公或老婆)出軌離婚的新聞,總在頭條,誰都關注。撕逼越厲害,群眾越愛看,誰都不能免俗。從馬蓉、白百何到李小璐,看多了,難免有點被洗腦,把中國婚姻法那套制度和規定當作了普世價值,至少是中國人的普世價值。人在澳洲,遇到類似情況,自己也好,勸人也好,都不由自主地套用了中國婚姻法的一套。

殊不知,澳洲的離婚法律(其實應該叫做家庭法,Family Law)的基本概念和中國的即使說不上南轅北轍,但至少出發點大不相同。在澳洲,婚姻法下結婚,家庭法下離婚,離婚之後只要有娃也還是家人,這是澳洲的普世觀念。如果隨便將中國的方法隨意套用到澳洲,極容易引起錯誤和混淆,導致損失。

夫妻離婚(當然澳洲現在還能有同性配偶離婚)說來說去,無非三件事:婚怎麼離,小孩歸誰管,財產怎麼分。今天唐林律師行就來一條一條說,看看如果王寶強馬蓉的離婚案在澳洲法院審判,說的會是一個什麼理,判的會是一個什麼結果……

1. 離婚理由

王寶強馬蓉的離婚一審,對離婚理由和孩子撫養權方面做出了判決,財產將另行判決。

離婚理由這一條,頗值得推敲:「根據相關證據,法院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在澳洲呆久的讀者,可能會看不懂,為什麼法院有權認定「夫妻忠實義務」這回事?

這其實來自於中國婚姻法……

中國法中的忠實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

也就是說,婚姻當中相互忠誠,在中國不僅僅是個道德標準,也是個法律標準。違反了這一條,就是有過錯,就可以構成離婚理由。就這一條提出離婚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法院應就相關證據進行認定。要舉證就要採集證據,所以私家偵探這一行就有市場,狗仔隊也能起到不小的作用。

澳洲法中的無過錯離婚

但是私家偵探到了澳洲,可能就沒那麼吃得開,為什麼呢?因為澳洲離婚的原則是「無過錯離婚」。也就是說,不管是一夜情也好,找小三也好,薄情也好,離棄也好,這些統統不是離婚的理由。要離婚,只能有一個理由,那就是「婚姻破裂,無可挽回」。

那法院如何認定雙方「婚姻破裂,無可挽回」呢?

1. 從事實的角度,雙方得分居至少12個月。

2.從感情的角度,雙方已經沒有重歸於好的合理可能性(家庭法第48條)。

所以澳洲法離婚的標準是「不論對錯,只談感情」。如果王寶強和馬蓉的離婚官司放到澳洲,就離婚理由這個層面,可能比中國要來的簡單。

2. 離婚手續

中國走的是民政/法律程序

就離婚手續而言,中國的程序可能是個民政程序,也可能是個法律程序。

根據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可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根據婚姻法第32條,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先行調解,也可向法院直接提出離婚訴訟(如本案為「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也應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換言之,根據中國法律,一方提出離婚的,一般應先行調解。

澳洲走的是純法律程序

而根據澳大利亞家庭法,申請離婚只是一個法律程序,不論是一方提出還是雙方提出。離婚申請基本上由聯邦巡迴法院負責審理,以下情況一般需要進行調解:

-結婚不滿兩年的。

-對孩子撫養安排有爭議的。

-對財產分割有爭議的。

在上述情況下,調解往往是強制性要求。除非情況特殊(如家庭暴力),否則沒有經過調解程序,無法進行訴訟。

另外,即使是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也需要滿足雙方已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了妥善安排之後,方可准予離婚。至於財產問題,雖然雙方無需在申請離婚時已達成一致,但是財產訴訟原則上只可以在離婚證生效之日起的12個月內向法院提出。因此建議雙方儘早就財產問題達成一致,關於達成一致的方法,咱們在下面談。

3. 孩子的撫養權

中國法討論「孩子歸誰」

「撫養權「本身是一個頗為中國化的詞,因為我們一般說到撫養權問題,最常問的問題就是」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歸誰」這兩個字非常厲害,它是隱含著排他性的,歸我了就不再是你的。因為具有了這種獨佔性,所以容易出現爭孩子的局面,爭到了就是贏了。雖然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事實上,排他性的「撫養權」可能是中國人根深蒂固的一個概念。

看王寶強馬蓉離婚案的判決,也是這麼判的:「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由馬蓉撫養」。涇渭分明。

澳洲法討論「孩子的最佳利益」

到了澳大利亞,家庭法當中已經不再使用「監護權」、「撫養權」這樣的辭彙了,而是用「父母義務」一詞取代了「監護權」的概念。

請注意這是一個從強調「權利」到強調「義務」的轉變。「權利」是誰的權利?是孩子的權利,孩子有權利被照顧,有權利和父母培養感情。「義務」是誰的義務?是父母的義務,父母有義務照管孩子,有義務為孩子作出重大的人生抉擇。家庭法61B條對「父母義務」作出了定義,卻隻字未提父母有什麼「權利」。

這種轉變的深遠意義,在於試圖改變傳統的「贏得撫養權」的概念,從而鼓勵離異父母相互合作,共同承擔孩子成長中應盡的義務。這不是一場戰爭,沒有誰贏誰輸,孩子好了,就是大家都贏了。所以,澳洲家庭法中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原則只有一條,那就是一切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重。

那麼,「孩子的最佳利益」在澳洲是個什麼概念呢?

家庭法第61DA條規定,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必須假設,孩子的父母平等分擔父母義務,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但是」平等分擔父母義務「中的」平等「並不是說」一人一半時間陪孩子「,而是說,就孩子的教育、信仰、健康、居住等重大問題上,雙方具有平等的義務和責任。

至於孩子究竟跟誰過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首要考慮的是怎樣安排才能讓孩子和父母雙方都能培養深厚感情,以及不讓孩子受到任何傷害。一般來說,法院會決定孩子主要跟父母一方居住,另一方可在規定的時間探視陪伴孩子;如果居住條件和實際情況允許,也可一周在兩邊都居住數晚。如果有兄弟姐妹的,法院也會考慮到孩子們相互之間的感情,傾向於不將孩子們分開。

因此關於王寶強和馬蓉的孩子撫養問題,澳洲法院即使作出相似判決,所用措辭和理念也全然不同,另外可能會要求兩個孩子也應該有一起生活的時間。

4. 財產分割問題

接下來到了最核心的問題了:錢怎麼分?

中國法照顧女方權益

中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很清楚: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基本上共有。第十八條列出了不屬於共有的財產,主要包括:婚前財產、一方的人身傷害醫療費、遺囑或贈予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

在財產分配方面,中國婚姻法明顯保護女方。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此可見,「照顧女方權益「是中國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分配的一個原則

澳洲法」論貢獻、看需求」

澳洲家庭法關於財產分割的原則雖然大不相同,但也很簡單,就六個字:「論貢獻,看需求」。論貢獻並不僅僅是看家裡是誰賺錢,或者誰的收入高。支付日常開銷算貢獻,做家務算貢獻,照顧小孩日常生活、接送小孩去託兒所、上學、興趣班也算貢獻。所以家庭主婦不用覺得我沒工作賺錢就完全占不上理,正因為你操持好了一個家,老公才能安心上班,才能賺到錢。那我們中國人很關心的問題就來了:

客戶問

我婚前財產怎麼算?我爸媽給了我一筆錢又怎麼算?

婚前財產,國內可以做婚前公證,澳洲可以做婚前協議。在澳洲沒有做婚前財產協議的,離婚分財產的時候先得算作待分配財產,但是因為這是你帶進這個婚姻的財產,是你的貢獻,所以分起來對你有利。你爸媽贈予你的錢,或者你接收的遺產,原則上都算待分配,但是也算作你的貢獻。

看需求是指你未來的經濟需求,雙方年齡多大,身體健康狀況如何,主要是誰負責帶孩子,你是不是比較能賺錢,甚至你爸媽和新的配偶是不是能夠養你。

最後,在考慮了貢獻和需求之後,法院再綜合判斷所建議的財產分配是不是公平、公正。

唐林律師行律師答

澳洲的財產分配的兩種方式

-> 說回到澳洲離婚財產分配的方式,法院方面鼓勵當事人盡量自行協商解決。一般自行協商財產問題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雙方之間的有效財產協議,另一種是雙方主動要求法院通過判決認可雙方同意的分配方式。

前一種可以在婚前、婚姻存續期間和離婚以後均可以簽署,簽了以後經雙方同意也可以改。但是要滿足一定的法定要求,才可以成為依法可執行的有效財產協議。申請後者有一定時限,必須在離婚判決生效後的12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並且法院判決之後,只有在很有限的情形下,才可以去修改這個判決。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那麼則可以向家庭法法院或聯邦巡迴法院提起財產分配訴訟,該訴訟也只能在離婚判決生效後的12個月內提出。

-> 至於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是中國婚姻法的特色。因為中國婚姻法中存在過錯方的概念,所以無過錯方就有了要求賠償的權利。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而在澳洲家庭法中,不存在這樣的概念。

->而由同一法院來審馬蓉訴王寶強名譽權案,從澳洲法律制度的角度來看,可能也是一件比較不尋常的事。因為澳大利亞是一個聯邦國家,有些東西歸聯邦管,有些東西歸各州管,家庭法是屬於聯邦管轄的範疇,家庭法法院和聯邦巡迴法院具有主要的管轄權。而隸屬各州的地方法院,只對非常有限的家庭法事務具有管轄權。另一方面,名譽權案是一個民事侵權訴訟,屬於州法律的管轄範圍,所以兩案並無交集,基本上沒有可能在同一澳洲法院出現。

法有大愛

踐法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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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林律師行是僅有的一家具備澳洲政府移民代理註冊局(Office of Migration Agents Registration Authority,簡稱OMARA)認證授權、為註冊移民代理們提供專業培訓進修課程(CPD)資格的澳洲華人律師事務所(參見鏈接https://www.mara.gov.au/becoming-an-agent/professional-development/current-providers-of-cpd/)。註冊移民代理號(MARN): 9474255 (Since 1994)/ 1795744。唐林律師也是唯一一位有資格給澳洲移民代理上課的華人老師,有著超過二十年的澳大利亞移民法實踐經驗。華人社區中十幾年前就有「要移民找唐林」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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