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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法新解,簽婚前協議不注意這4點,可能吃大虧!

在我們中國的傳統婚姻觀念里,對於結婚前房產、汽車等財產的處理,都是敏感話題。但是,隨著離婚的情形越來越多,為了保護好各自的房產,汽車等財產安全,在結婚前簽訂協議逐漸變得流行了起來。從法律上講,最新的《婚姻法》和《婚姻法》的相關解釋都對婚前協議有相應的規定。怎樣的婚前協議才是有效的、完整的?今天小編就從法律角度給大家講講,婚前協議不吃虧的四個關鍵點。


從婚姻法角度看,一份有效的婚前協議首先應該是明確的,協議里對於今後婚姻生活的條條框框要寫清楚,尤其是關於婚前婚後房產、汽車等財產怎麼分配,家庭生活消費怎麼分擔這類的關鍵條款,如果寫的模糊不清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我之前一個朋友就碰見過這種情況,當時他查了《婚姻法》,然後在婚前協議里寫明「婚後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歸本人負責管理,雙方都不能干涉過問」,可之後鬧矛盾要離婚的時候,法院根本不認這一條,原因就是夫妻倆既沒有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費用怎麼辦,也沒有約定子女的生活費用怎麼辦。這下可把他坑慘了,他名下的房產、汽車、存款全部都要重新分配,就這一條他就多被分出去了一百多萬!


我們經常在微博,朋友圈裡看到一些朋友發的所謂的「婚前協議」,有約定如果離婚孩子全歸對方的,有約定出軌全家賠對方1000萬的,有約定誰提離婚誰把房產、汽車、存款全給對方的。這些明顯不合理的約定其實更多的是夫妻間的玩笑話,在法律上通常是不作數的。《婚姻法》里明確規定了,婚前協議里對孩子歸誰撫養、處分他人財產、提離婚就「凈身出戶」等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對於這種類型的約定把握不好的,可以問問懂法的朋友,或者諮詢一下身邊的律師,避免上當。


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婚前協議一定是白紙黑字寫好的,只靠夫妻商量好口頭達成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期間以及婚前財產分配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雖然婚前協議不是必須要公證,可是為了避免之後可能產生的麻煩,尤其是那些在結婚之前就在協議里把房產、高檔汽車或者大筆存款送給你的,一旦離婚他們可能會狡辯說是為了緩和家庭矛盾被迫簽的。這時如果你能拿出公證部門的一個公證書,他們想反悔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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