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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價格管理的歷史、現狀和未來

原標題:裝備價格管理的歷史、現狀和未來





空軍軍通局高級會計師 譚雲剛


內容提要:研究報告從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歷史演變分析出發,劃分了軍隊裝備價格管理經歷的三個歷史階段。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分析了當前裝備價格工作面臨的新的形勢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從促進高技術武器裝備和國防科技工業的建設與發展,提高裝備價格管理綜合效益出發,提出了改革創新裝備價格管理制度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對策建議。


裝備價格管理工作是我軍裝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既與裝備建設緊密相連,又與國民經濟密切相關,貫穿於裝備科研、訂購、維修、保障、退役全過程。做好裝備價格管理工作,對於確保我軍裝備建設規模與發展進程,促進國防科技工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提高裝備經費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軍裝備價格管理已走過了計劃經濟和有計劃商品經濟的兩個歷史階段,進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裝備價格管理的歷史新時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隨著我軍高技術武器裝備的迅速發展和裝備管理體制調整改革的深入進行,裝備價格管理工作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形勢和難得的發展機遇。如何認清形勢,抓住機遇,勝利地完成裝備價格工作任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課題,我們務必認真研究和解決。


一、裝備價格管理歷史沿革


我軍裝備價格管理,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經濟體制和軍事戰略方針以及裝備財務管理體制的變化而變化,從國民經濟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大致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


( 一 ) 計 劃 經 濟 體 制 下 的 裝 備 價 格 管 理 階 段(1953—1983 年)


這階段國家實行計劃經濟管理體制,裝備的研製、生產和交換,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裝備價格實行國家定價、低利、免稅政策。其主要內容:一是裝備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二是規定裝備定價辦法,即按計劃成本加 5%的利潤率定價;三是明確「裝備價格保持相對穩定,三年定價一次,合理的不動,不合理的調整」;四是要求「根據工廠已有的材料及文件上的具體數字,空軍駐廠軍事代表應系統地研究和計算修理成品和製造成品所實際消耗之工時及材料並建議工廠減低成本費用」----摘自 1953 年 5 月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工程部派駐第二機械工業部航空工業局各工廠軍事代表暫行工作細則》。「經常了解軍用產品的成本情況,協助工廠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降低成本」-----摘自 1961 年 11 月 25 日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暫行條例》。這期間提出並貫徹了「早打、大打、打核戰爭」的軍事戰略指導思想,國防工業布局作了重大調整,進行了大規模的「三線」建設,裝備需求增加,國防科研、生產任務劇增,裝備成本顯著下降,形成較大的超計劃利潤。1966 年12 月財政部規定「將國防工業的裝備超計劃利潤(即超過5%的利潤率部分),由財政部退給軍隊繼續用於購置裝備。」1973 年 12 月財政部又改變這種做法,對裝備費實行實報實銷的供給制辦法,軍隊基本不參與裝備價格管理工作。


(二)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下的裝備價格管理階段(1984—1992 年)


這階段國家確立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戰略思想,經濟管理體制由單一的計劃經濟向以計劃管理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轉變。軍隊裝備建設貫徹「縮短戰線,突出重點,加強科研,梯次更新」和「多研製,少生產」的方針。裝備價格計劃管理的指令性與裝備生產要素之間的矛盾顯露出來。為了緩解矛盾,在成本、價格管理上,1984 年 3 月 5 日,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同年 4 月,財政部頒發了《國營工業、交通運輸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旨在加強企業成本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1986 年 1 月 6 日,國家物價局提出了《關於裝備價格管理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新產品定價時,「生產企業在上報報價意見前,應及時向軍事代表提供有關報價資料,軍事代表接到有關報價資料後,一個月內提出對產品報價的具體意見。雙方協商後,如仍有分歧意見的,可以保留,並將不同意見同時上報」。1989 年總參謀部裝備部頒發了《軍工產品審價試行規程》,規範了軍事代表的審價工作。這階段軍隊管理裝備價格的主要職責是「了解工廠與訂貨產品有關的經濟活動,對軍工產品提出定價意見,協商價格方案,辦理貨款結算事宜」----摘自 1989 年 9 月 26 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工作條例》。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裝備價格管理階段(1993 年——)


1993 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我國要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要使市場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使經濟活動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適應供求關係的變化;通過價格槓桿和競爭機制,把資源配置到效益較好的環節中去,並給企業以壓力和動力,實現優勝劣汰;運用市場對各種經濟信號反應比較靈敏的優點,促進生產和需求的及時調節。要求國防軍工企業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現代企業制度和企業經營機制。這期間軍隊建設提出了由準備打贏一般條件下的局部戰爭向打贏現代技術特別是高技術條件下的局部戰爭轉變,由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轉變。武器裝備價格計劃管理體制與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矛盾、高技術裝備的高需求與裝備經費供給嚴重不足的矛盾日趨突出,裝備價格與裝備經費承受能力之間的差距不斷擴大,裝備價格已成為制約裝備建設和發展的重要因素,裝備價格管理工作的作用和地位越來越突出。在這種形勢下,為適應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國防科研和裝備價格管理的需要,解決當前裝備價格管理和國防科研項目計價工作中急待解決的問題,加強裝備經費管理,規範裝備價格工作,1995 年,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頒發了《軍品價格管理辦法》,財政部、國防科工委制定頒發了《國防科研項目計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兩個《辦法》從中國國情出發,依據馬克思政治經濟學原理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比較全面、系統地總結了建國以來裝備價格管理的歷史經驗與教訓,規定了裝備價格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確立了制定裝備價格應當遵循的原則,明確了國家、工業主管部門、裝備科研、生產單位、軍隊有關部門和駐廠(所)軍事代表室管理與監督裝備價格的職責與要求,規範了裝備價格制定與調整程序,統一了裝備價格構成及其計算方法,改變了長期以來裝備價格管理無法可依的狀況,為加強和改進裝備價格管理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軍裝備價格管理工作始終隨著我軍裝備管理體制特別是裝備財務管理體制的調整而調整,變化而變化。建國至 1984 年,軍隊沒有建立單獨的裝備財務與裝備價格管理體制。對裝備經費的管理,除在建國初期很短一段時間由生產裝備的國防軍工部門直接向國家財政部門領報裝備經費外,都是由總後勤部財務部向國家財政部門隨軍費一起領報裝備經費。軍隊所需裝備,按業務系統逐級申請領報實物,各級裝備部門不直接管理裝備經費和裝備價格。


1985 年,為把管錢與管事更好地結合起來,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確定將裝備購置費的管理由總後勤部(財務部承辦)對總部、軍兵種有關部直接管理,改為通過總參謀部(裝備部承辦)歸口管理。並連同財務機構和人員一併劃歸總參管理。至此,軍隊裝備財務管理體制獨立建立。


1991 年 12 月,總參組織召開了全軍武器裝備質量、審價工作會議。1992 年 8 月,總參下發了《關於加強軍隊武器裝備審價工作的決定》和《關於武器裝備審價工作分工的規定(試行)》。1997 年 6 月,總參組織召開了全軍裝備價格工作會議,總結了「八五」以來全軍裝備價格管理工作經驗,提出了「九五」 全軍裝備價格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任務、措施與要求,表彰了全軍裝備審價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1997 年 9 月,總參下發了《進一步加強武器裝備價格工作指示》,10 月,總參裝備部印發了《貫徹[軍品價格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根據中央軍委的重大決策,1998 年 4 月 5 日,原總裝備部正式成立,實現了裝備科研費、購置費、維修費等裝備經費的集中統一管理。1999 年,原總裝備部成立了全軍裝備價格管理中心,負責統一管理全軍裝備科研價格、購置價格和維修價格。至此,我軍高度集中統一的、全系統、全壽命裝備財務與裝備價格管理體制基本形成。


1999 年以來,原總裝備部制定頒布了國家軍用使用標準《裝備價格審查程序》、《裝備價格測算程序》和《軍事代表對承製單位型號研製經費使用監督程序》,明確規定了軍隊參加裝備全壽命費用管理及裝備成本、價格管理工作的原則、職責、內容、程序、方法和要求。目前,正在制定《裝備修理價格管理辦法》。這些國軍標和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有利於實現裝備全系統、全壽命價格管理,必將進一步推動我軍裝備價格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


2011 年 3 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原總裝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軍品價格工作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建立軍品過程成本監控機制,實現裝備研製、生產、修理過程技術狀態與成本目標的同步雙重控制。


2013 年 9 月,原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印發了《裝備目標價格論證、過程成本監控和激勵約束定價工作指南》,規範和細化了開展這三方面工作的內容、程序和方法。


今年 6 月。軍委裝備發展部綜合計劃局制定下發了《軍用軟體研製概算計價規範(試行)》。規定了軟體功能點和軟體成本計價方法與操作程序。

二、裝備價格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現行的裝備價格管理法規制度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


現行《軍品價格管理辦法》和《國防科研項目計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使裝備價格不能反映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計價基礎是企業個別成本而不是社會平均成本,既沒有體現市場機制即供求、價格、競爭形成的內在聯繫和制約方式,也不能充分發揮價格對國防資源配置的槓桿作用和對裝備研製、生產質量、進度的調節作用;二是《兩個辦法》與現行工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成本核算辦法不吻合,仍然沿用完全成本法,而不是製造成本法來確定定價成本,難以刺激軍工企業改進技術、改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裝備質量和服務水平。三是不符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不能反映軍工企業產權制度和經營機制轉換,獨立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確立後,對價格改革和競爭性市場形成的客觀要求;指令性計劃價格管理體制與裝備價格市場形成機制的矛盾日益突出,難以實現以市場為取向,計劃與市場的內在有機結合。


(二)現行裝備價格管理不適應裝備現代化建設要求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軍事領域的深刻變革,裝備正向數字化、智能化和一體化方向發展,其發展的規模和水平直接關係到部隊的戰鬥力。但目前裝備價格管理不能適應裝備現代化建設要求。


現行裝備定價政策和定價辦法不利於高新技術裝備的發展。長期以來,裝備價格的免稅政策、完全成本補償、固定利潤和結算優勢,保證了裝備建設的穩步發展。可是,也正是這一視同仁的價格政策,阻礙了高技術裝備的發展,其主要表現為:一是不以研製、生產裝備的技術含量的高低、生產質量的優劣、裝備需求的強弱來制定價格政策,那些研製、生產高技術裝備的承製單位得不到應有的價格傾斜,繼而使那些為研製生產優質裝備的高素質人才的勞動付出得不到應有的補償,使其凝結在優質裝備中的活勞動價值和無形資產價值無法得以充分體現,使我軍高技術裝備的發展舉步維艱。二是以國防資產的國家所有權否認科研、生產單位擁有的獨立知識產權和自我開發的核心技術價值,裝備審價只重視對傳統的有形資產的審核,忽視對高新技術產業化起決定性作用的無形資產的評價,缺乏對作為制定合理價格重要基礎的開創性複雜勞動創造的價值衡量標準和辦法,現行的定價辦法也沒有充分體現高級的複雜的腦力勞動是簡單勞動的「自乘」或「倍加」這一重要的價值觀念。


高技術裝備比一般裝備凝結著更多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它是人類複雜勞動的結晶,是「倍加」的簡單勞動。由於研製、生產過程先進技術設備的大規模採用和勞動力質量的提高,因而所消耗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要比一般裝備多得多,價格也應該比一般裝備要高。另外,從作戰效能即使用價值來看,由於高技術裝備使用價值極大地增加,致使其價值絕對地上升。在商品價值相同,使用價值又可以比較的情況下,使用價值的大小也就決定了價格的高低。但是,現行按成本加成定價的定價模式,只考慮了簡單勞動的成本補償問題,沒有體現技術含量和複雜勞動消耗,不利於鼓勵高新技術裝備的發展。如作為武器系統神經中樞的軟體,其價格被嚴重低估。


由於裝備科研、生產定點單位的確定,任務、經費的分配,價格的確定,技術改造的選擇上,缺乏科學的評價,也沒有引入必要的競爭機制,使得企業養成了「有了型號就有了一切」的惰性心理。缺乏追求技術進步、改進軍工產品質量的動力和自覺性,造成長期以來軍工技術發展非常緩慢。


(三)現行國防科技工業投資管理制度和軍工科研事業單位實際存在的「一所兩制」存在明顯缺陷


國防科技工業和裝備建設投資對裝備價格存在影響。按現行軍工企(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和《軍品價格管理辦法》,不管是在科研階段投入的科研保障條件投資,還是在裝備生產階段投入的批生產技術改造投資,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都要計入裝備成本,助漲裝備價格。出現國家出兩份錢辦一件事的現象,即國家為國防工業和裝備建設投資越多,國防工業企業提取相應的折舊資金也就越多,裝備的價格也就越高的「國防工業和裝備建設投資怪圈」。如:為完成某型飛機第一階段年產 XX 架生產能力的總目標,國家投入國內配套條件建設投資 XX 億元。按《工業企業財務制度》、《軍品價格管理辦法》和航空一集團規定的綜合折舊率 8%計提折舊,每架飛機分攤固定資產折舊費數百萬元。

目前,軍工科研事業單位實際存在的「一所兩制」(科研項目實行《軍工科研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生產項目實行《工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不能適應國防科研單位企業化改制的需要,加大了裝備科研價格審核的難度。


(四)現行裝備價格管理運行機制不適應裝備全系統、全壽命管理的需要


目前,各軍兵種和總部有關部門,對裝備價格分散管理、分階段管理、分部門管理的現狀,已經不能適應裝備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和全系統、全壽命管理的要求。儘管已建立起相對完善的裝備購置價格管理體系,但對裝備科研價格、維修價格的管理涉足尚少,還未形成一套有效的體制編製、法規制度和運行機制。難以把裝備技術與經濟、設計與成本、生產與成本、維修與成本有機地結合起來,使有限的國防資源取得最大的軍事經濟效益。從裝備價格微觀管理上看,處在裝備科研、生產質量、價格、進度監控一線的軍事代表,基本不參與科研價格和維修價格管理。事後審價只有核算、監督職能,未能充分發揮預測、調節等價格槓桿作用,難以把裝備價格的事後審核與事前預測、事中調控有機地結合起來,避免裝備經費的浪費。


(五)國防科技工業調整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困擾裝備價格工作的健康發展一是目前國防軍工企業的科研生產結構不適應新時期裝備建設與發展的要求,突出表現為:企業開發設計、生產高新技術裝備的能力嚴重不足,而對傳統裝備的生產能力卻嚴重過剩,其結果都助長裝備價格的上漲。二是軍工企業改制和分線過程中出現的有利於民品發展,加重裝備負擔和成本的傾向日趨嚴重,導致裝備價格一漲再漲。三是裝備生產線技改長期滯後和新裝備的巨額技改投資,進一步推動了裝備價格的持續上漲。


(六)軍隊裝備價格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組織體系問題。原總裝、各軍兵種和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沒有編製相對獨立的裝備價格管理機構。裝備科研價格、購置價格、修理價格分別由有關業務部門兼管。


全軍研究院所沒有編製相對獨立的裝備經濟性論證研究機構。海軍、空軍只是在研究院總體所編製軍事經濟研究室,編製等級低、人員數量少。其他大單位和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都沒有編製相對獨立的裝備經濟性論證研究機構。


全軍軍事代表機構編製的裝備審價專業技術幹部數量遠遠不能滿足成本監督工作的需要。全軍大部分軍事代表局機關編設了財務審價處,少部分駐主機廠(所)軍事代表室編設了高級會計師,少部分駐重要配套廠(所)軍事代表室編設了會計師。截止2012年底,全軍軍事代表系統會計系列裝備審價專業技術幹部,僅占軍事代表專業技術幹部總數的4%,難以承擔起裝備研製生產過程成本監督和參與裝備價格審核的工作職能。


二是管理機制問題。裝備全系統全壽命價格管理機制不健全。一是裝備研究院所開展裝備立項經濟性論證、工程研製階段研製經費概算審查和購置目標價格測算工作機制不夠健全;二是全軍軍事代表機構(裝備採購中心)開展裝備研製生產過程成本監督工作機制不夠健全;三是裝備大修、中修、塢修價格審核與監督工作機制不夠健全。

裝備價格管理運行機制不順暢。現行裝備價格管理運行機制不適應裝備全系統全壽命管理的需要。目前,各軍兵種和總部有關部門,對裝備價格分散管理、分階段管理、分部門管理的現狀,已經不能適應裝備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和全系統全壽命管理的要求。儘管已建立起相對完善的裝備購置價格管理體系,但對裝備科研價格、維修價格的管理涉足尚少,還未形成一套有效的體制編製、法規制度和運行機制,難以把裝備技術與經濟、設計與成本、生產與成本、維修與成本有機地結合起來,使有限的國防資源取得最大的軍事經濟效益。裝備價格管理環節多,審(定)價工作效率較低。從裝備價格微觀管理上看,處在裝備科研、生產質量、價格、進度監控一線的軍事代表,基本不參與科研價格和維修價格管理。事後審價只有核算、監督職能,未能充分發揮預測、調節等價格槓桿作用,難以把裝備價格的事後審核與事前預測、事中調控有機地結合起來,避免裝備經費的浪費。


裝備定價機制不科學。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競爭性採購方式定價的裝備比例不到 10%。90%的裝備採用單一來源採購和成本加成定價,助長了企業虛報價、報高價行為,裝備價格事後審核的作用有限。


三是管理思想僵化,觀念陳舊。重裝備質量與性能,輕裝備成本與價格管理的思想傾向十分明顯,遠未樹立裝備質量、性能、價格並重,且以提高裝備綜合效益(軍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為中心的裝備價格工作指導思想。觀念上仍然束縛在計劃經濟的框架內,過分強調裝備這一特殊商品的特殊性,忽視其作為商品的一般屬性,商品意識、競爭意識、市場觀念、效益觀念淡薄。


四是管理組織機構不健全,缺乏權威性、系統性、協調性。全軍至今沒有裝備技術經濟分析研究中心。各軍兵種現有的裝備質量審價中心,很少開展裝備成本管理與裝備價格預測、分析研究。全軍多數軍事代表室也沒有配備成本助理或財務審價人員。軍兵種及總部有關部門、軍事代表局(處)及軍事代表室的價格管理職責不清,重權利,輕管理的現象十分嚴重,管理的系統性、協調性不強,片面強調部門利益或自身利益,價格工作未能真正實現集中統一領導和管理。


五是管理法規不完善、制度不健全,遠未形成一套科學的、完整的裝備價格法規體系。從宏觀上講,至今沒有一部規範裝備研製、生產、維修等技術經濟活動的《裝備價格管理條例》,也沒有一部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武器裝備採購活動的《裝備採購法》。從微觀上看,處於裝備成本與價格管理工作一線的軍事代表,對軍隊擁有所有權的國防資產和裝備研製經費的監控權力缺乏應有的法規依據,對訂貨裝備成本也僅有事後「調查核實」的權力,而對裝備成本、價格形成過程的監控極其不力,裝備經費的隱性流失和浪費相當嚴重。


六是管理手段落後,方法簡單。目前,裝備訂貨依然實行的是指令性計划下的合同制,裝備價格管理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進行。管理方法上,基本沿用的是單一的會計核算方法,綜合運用技術經濟分析、價值工程、系統工程、電子計算機技術,進行裝備成本價格事前預測、事中控制與事後審核的工作做得遠遠不夠。


七是管理人員的數量和業務素質不能適應裝備價格管理工作的需要。全軍現有的專、兼職裝備價格管理人員,難以完成每年數百項裝備成本監控與價格審核任務。目前,從事裝備審價工作的幹部很多沒有會計系列審價專業技術職務。審價幹部來源渠道狹窄,培訓力度不夠,整體素質不高,專家型、創新型、複合型人才極度缺乏。


八是裝備價格基礎工作薄弱,理論研究嚴重滯後。至今尚未建立全軍裝備價格資料庫,各大單位的裝備價格信息資料殘缺不全,多數基層單位的第一手價格資料十分零亂。對幾十年來我軍豐富的裝備價格工作實踐缺乏應有的經驗總結和理論概括;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裝備價格管理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缺乏應有的力度、深度和高度;對世界發達國家先進的價格管理理論、科學的審價手段和方法,學習借鑒不夠。


裝備價格管理工作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而產生的矛盾和衝擊,也有企業經營機制轉換緩慢而產生的磨擦,還有裝備管理體制調整不到位而帶來的問題,但最關鍵的是裝備價格管理體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適應的問題。客觀上講,我國國防科技工業和裝備建設正處在三大歷史性轉變過程中(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軍工科研事業單位從行政機關的附屬物向具有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的轉變,軍隊建設由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轉變),裝備價格管理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管理手段與方法,也只能在此轉變進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此外,由於裝備市場的特殊性,即裝備市場主體的有限性、市場競爭的局限性、市場管理的集中統一性、資源配置的計劃主導性和市場供求的平戰懸殊性,使裝備價格管理難以充分體現和發揮市場經濟條件下價值規律、供求規律和競爭規律的作用。主觀上看,傳統的思維習慣和工作方式影響著人們對裝備價格管理工作的認識,與時俱進的思想和開拓創新的意識不強,以至工作思路不清、工作套路不多、工作的力度、廣度和深度不夠,影響還不大,作用還沒有充分顯現。


四、改革創新裝備價格管理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改革創新裝備價格管理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難以一步到位。必須本著實事求是,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系統設計,分步實施的原則,在宏觀、微觀經濟環境允許的情況下,逐步出台改革措施,最終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裝備建設與發展相適應的裝備價格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一)指導思想


我們黨的領導核心,對裝備價格工作非常重視,作過一系列重要指示:「我們不能同發達國家比國防投入,必須走一條經費投入比較少而效益比較高,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和軍隊現代化的路子。」「今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按經濟規律辦事,裝備收購價格也要符合價值規律,不能再沿用老辦法。」在國防和裝備現代化建設的需要與國家對國防建設可能的經費投入之間仍然存在很大矛盾的情況下,在裝備價格計劃管理體制與市場價格形成機制仍然存在很大矛盾的情況下,改革創新裝備價格管理制度,需要在指導思想和原則上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改革創新裝備價格管理體制必須堅持以軍委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和強軍目標為指導,建立作戰需求為牽引,計劃與市場相結合、集中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裝備價格管理體制,形成職能明確、整體協調、規範有序、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加強裝備價格管理理論創新和技術創新,加強裝備價格幹部隊伍建設和法規制度建設,逐步實現裝備價格管理理論科學化、工作規範化、手段現代化、監督制度化和綜合效益最大化目標,保障和促進國防科技工業和裝備建設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裝備價格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是:著眼三個有利於,遵循四大規律,堅持三個結合。即有利於提高裝備建設質量,確保裝備建設計劃的落實;有利於提高裝備經費使用效益,減輕國家財政負擔;有利於有效配置國防資源,促進國防科技進步和高技術裝備的發展。遵循價值規律、競爭規律、供求規律和裝備技術與發展的規律。堅持國家定價、協商定價和市場定價相結合;行政管理手段與技術、經濟、法律手段管理相結合;平時和戰時相結合。


1.必須以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為指導,以提高裝備建設綜合效益為目標


以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為指導,以打贏高技術條件下局部戰爭為基點,是裝備價格制度改革必須堅持的基本方針和原則。當前和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保障軍事鬥爭需要,抓好高新技術裝備建設,是裝備價格工作的首要任務。因此,裝備價格管理制度改革必須緊緊圍繞軍事鬥爭準備,在定價政策上,必須體現重點裝備、高技術裝備研製和生產的創造性勞動價值,特別要向那些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裝備研製、生產、維修單位傾斜,確保裝備經費用在軍事鬥爭最急需的地方,使有限的裝備經費發揮出儘可能大的軍事經濟效益。


裝備價格工作,事關裝備建設規模和發展進程,事關裝備經費使用效益,事關國防工業的生存與發展。因此,我們必須把提高裝備建設的綜合效益(軍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作為裝備價格工作的基本原則,把是否有利於提高裝備質量、確保裝備建設計劃的落實,是否有利於節約軍費開支、減輕國家財政負擔,是否有利於加強企業經營管理、促進國防科技進步作為檢驗裝備價格工作的標準。


2.必須遵循價值規律

裝備是商品,它的生產和交換應當遵循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即價值規律。同時,裝備又是實行國家計劃管理的特殊商品,它的生產和交換,同樣要體現計劃管理的特點。要使這兩方面都能兼顧,一是「只有通過競爭的波動從而通過商品價格的波動,商品生產的價值規律才能得到貫徹,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這一點才能成為現實」——摘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215頁。二是要以市場為基礎,以軍事需求為牽引,以交換價值為尺度,主要通過制定宏觀經濟政策,利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對裝備總供求和裝備結構進行計劃調節。三是要以行業平均成本、平均先進定額、平均利潤率作為裝備價格基礎,並體現不同裝備特有的內在價值。


3.必須體現競爭要求


競爭既是價值規律藉以發生作用,從而形成合理價格的重要條件,也是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的有效手段。據國家有關部門統計,與分配價格和協商定價相比,競爭可降低價格約三分之一。我國的裝備承製單位是國家確定的,經過幾次大的生產能力和布局調整,裝備承製單位的壟斷性依然未能打破。因此,裝備研製生產市場尚未真正形成,不可能實現完全的競爭。但是適度的競爭條件是存在的,如承製導彈企業之間、承製雷達企業之間、承製飛機企業之間以及功能相近的裝備之間等,在確定新型號任務時,完全可以實行小範圍的競爭、招標,以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達到集約化生產和優勝劣汰。因此,凡是具備條件的裝備科研、生產,都應該採用競爭的辦法,在國家調控之下,由特定範圍的裝備市場來調節價格。


4.必須堅持國家定價與是市場定價相結合的原則


裝備及其市場的特殊性決定了裝備不能完全套用「市場價格形成機制」,而應在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前提下,兼顧供需雙方的利益。國家定價是一個總的原則,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各個行業間的相互滲透,裝備履蓋的面越來越寬,國家不可能也不必要管理大大小小的所有裝備價格。因此,具體執行中可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壟斷產品,由於是獨家生產,壟斷經營,只能由國家定價。二是准競爭性產品,即有適度競爭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國家監管。三是競爭性產品,如軍民通用產品,完全按照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確定價格。


5.必須堅持平戰結合原則


和平時期裝備的訂貨量通常都小於裝備生產能力,彈藥企業尤其如此。如何處理因生產能力閑置而產生的閑置費用,既是價格問題,也是平戰轉換問題。如果將這部分閑置費用完全納入裝備成本,通過價格來補償,一是軍隊難以承受,二是不符合價值規律。根據我國國情,借鑒世界各國的經驗,可以按以下辦法處理:一是國家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扶持;二是實行「寓軍於民」的方針,儘可能地建立起軍民「一體化」科研生產體系;三是在裝備價格中少量分攤一部分。


6.必須堅持平等協商原則


無論是獨家生產的裝備,還是具備適度競爭條件的裝備,其價格的形成離不開供需雙方的平等協商。而協商的依據是供需雙方應共同遵守的國家有關裝備價格的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等。只有這樣,才能互相監督、互相制約,形成比較合理的價格。


五、改革創新裝備價格管理制度的對策與建議

(一)建立完善裝備價格全系統全壽命管理體制


建立相對獨立的全軍裝備價格管理組織體系。一是在軍委裝備發展部、各軍兵種和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編製相對獨立的裝備價格管理機構。軍委裝備發展部綜合計劃部門編製裝備價格管理局(正師級,編製20人左右);在各軍兵種裝備部和總部分管有關裝備部門的綜合計劃部門編製裝備價格管理處(正團級,編製10人左右)。二是在全軍裝備研究院編製裝備經濟性論證研究所(正師級,編製60人左右);在全軍所有裝備研究所編製裝備經濟性論證研究室(正團級,編製10人左右)。三是在各軍兵種和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編製裝備審價中心(正師級,編製120人左右);增加全軍軍事代表機構裝備審價專業技術幹部編製數量,使會計系列裝備審價專業技術幹部佔全軍軍事代表專業技術幹部總數的25%。


建立高度集中統一領導與適當分散管理相結合的裝備價格管理體制。加強裝備價格集中統一管理,統一裝備價格管理組織編製體制、統一管理制度、統一工作標準、統一工作規程。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原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門對裝備價格實行統一管理、國家定價;國防工業十大集團公司和各軍區、軍兵種、總部有關部門對本系統科研、生產裝備價格實行歸口管理;國防軍工科研、生產單位和軍代表局、軍代表室對本單位的科研、生產裝備價格實行直接管理。


建立職能明確、責權明晰、整體協調、規範有序、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成立全軍裝備價格領導小組及裝備價格管理中心,統一領導和管理全軍裝備價格工作,負責制定裝備價格管理制度與工作規程,複核各大單位報批的大型、重點裝備和通用裝備價格。成立全軍裝備技術經濟研究中心,作為全軍裝備價格決策輔助機構,負責研究帶全局性、系統性、前瞻性的裝備價格理論與實際問題,開展裝備壽命周期費用分析研究,組織開發全軍裝備價格資料庫及裝備成本價格預測、控制、審核系統軟體,培養裝備價格管理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在裝備科研、生產相對集中的地區,成立地區裝備合同管理機構,負責合同訂立、合同檢查、合同支付和合同訴訟事宜。各軍兵種裝備部成立裝備價格管理處和裝備審價中心,負責本系統裝備價格管理工作。拓展軍代表局財務審價工作職能,增加軍代表室裝備合同管理與審價人員。進一步明確各級裝備價格管理機構的職責、權力和義務。


實施裝備全系統全壽命管理。從有關國家武器裝備全壽命費用統計來看,方案探索階段結束時,決定了全壽命費用的 70%,演示階段結束時,決定了全壽命費用的約 85%,而研製階段結束時,決定了全壽命費用的約 95%。高技術裝備中知識成本占裝備科研價格的比重明顯增大,尤其是裝備系統軟體成本日益增加。由此可見,真實合理的裝備成本是設計、製造和管理出來的,而不是審核出來的。要降低裝備成本,提高裝備經費使用效益,必須從裝備研製階段抓起,實施裝備全系統全壽命管理。


對科研價格,要從預研開始,分階段進行預測和控制。在研製項目立項階段,開展技術經濟性論證和裝備經費可承受力分析;在方案設計階段,運用限額設計和價值工程分析方法,對研製項目原有設計的各種替代方案進行功能成本分析,對項目成本、費用進行全面、客觀、科學地測算,初步確定研製概算價格和工程研製階段的目標成本;在工程研製階段,認真核定研製總價款和年度價款。運用研製經費預決算審計制度和研製項目質量、進度節點控制方法,對承製單位項目研製成本形成過程實施監督。


對購置價格,要綜合考慮社會平均定價成本、市場物價指數行業平均利潤和裝備技術含量、生產質量、訂貨數量等要素,構建基礎成本加多種要素的定價模式。


根據不同種類裝備的可靠性、維修性、保障性指標和使用壽命,按照有利於提高部隊現有裝備完好率和新裝備戰鬥力的原則,確定裝備維修價格。


(二)健全裝備價格管理運行機制


健全裝備價格決策機制。科學、民主、依法決策裝備價格必須尊重價值規律、競爭規律和裝備建設發展規律,建立完善由裝備價格主管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和裝備供需雙方共同組成的裝備價格決策組織,建立完善裝備價格決策專家諮詢制度和決策問責制度。根據裝備科研項目立項報告和經濟可行性分析報告,參考國內外類似裝備價格歷史資料,運用類推估演算法、工程估演算法、參數估演算法等方法,測算裝備科研目標成本和計劃價格。根據採購裝備的技術狀態、質量水平、保障條件、採購數量、生產周期以及類似裝備價格歷史資料,參考同期國內物價指數變動情況,測算裝備購置價格。

健全裝備價格調控機制。裝備價格調控是指裝備價格管理部門,根據裝備價格運行變化規律,對影響裝備價格的系統要素進行調節和控制的活動,是裝備價格管理活動規範運行的主要保證。一是搞好裝備價格總水平調控。利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通過建立裝備價格調節基金制度、裝備價格監測制度、重大裝備限價制度和重要裝備與特殊裝備價格保護制度,對裝備價格總水平的變動進行必要的干預和約束。既防止價格總水平大起大落地劇烈波動,又不是固定不變,而是在一個較長時期內使價格水平每年平均變動的幅度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即控制在國民經濟和裝備建設經費能夠承受的範圍內。二是要正確處理裝備價格總水平調控與部分裝備價格調整的關係,在裝備價格總水平波動不大的前提下,實現對有利於優化裝備結構的部分裝備價格調整。三是要正確把握通貨膨脹或者通貨緊縮環境下裝備價格調控的節奏、力度和方法,防止裝備價格的大漲或大跌。


健全裝備價格評價機制。裝備價格評價機制是指對裝備價格形成的客觀性、真實性、合理性進行科學評價的過程和方式,建立以軍方為主導、獨立的裝備價格評價體系與運行機制。一是要建立以合同甲方即軍方為主導的裝備價格評審體系,發揮軍方主導作用,組織有關技術、經濟、管理及系統工程等方面的各類專家,對裝備壽命周期費用及裝備研製概算價格、訂購合同價格和使用維修價格進行綜合評估。二是要建立與裝備科研、訂購、維修體制和管理模式相適應的裝備價格管理模式和獨立的評價機制,積極推進由一種定價模式(成本加利潤)向多種定價模式(固定價格、成本補償價格、彈性價格、市場價格等模式)的轉變,由指令性行政手段為主向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的管理方式轉變。三是要制定《武器裝備價格評審規定》、《武器裝備價格工作成果評定標準和獎懲辦法》、《裝備審價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和行為規則》。四是要加強評價工作基礎建設。培養、吸收、引進一批熟悉經濟、法律、管理的高級專業人才;重點抓好裝備項目評審、合同評審、價格評審和對承製單位資信程度的評價;其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價格方案及支撐資料的合法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完整性、一致性等。合法合規性是指價格方案形成是否符合國家、軍隊相關法律、法規和裝備技術狀態的規定;合理性是指成本、費用水平是否符合該行業、該地區、該產品的狀況,相關的費用分攤標準是否合理,與同類裝備比價是否適當;真實性是指各成本費用的數據是否符合實際狀況,是否符合確定的裝備技術狀態;完整性是指價格構成要素是否齊全,成本資料是否完整,價格方案內容是否全面;一致性是指同一武器系統及其分系統之間價格方案形成的依據、標準和程序是否相同,格式是否統一和規範等。


健全裝備價格監督機制。裝備價格監督機制是指對裝備價格運行過程進行監管、掌控和督導的過程和方式,是科學管理裝備價格的基本保證。建立裝備全系統全壽命價格監督體系與運行機制,一是要建立由總部、軍兵種、軍事代表局機關領導,由駐武器系統總承包單位軍事代表室牽頭,駐分系統和配套協作單位軍事代表室參加的大型複雜武器裝備研製經費監督系統。二是要加強裝備需求論證、方案設計階段的全壽命費用分析,合理確定武器系統研製經費總概算價格和工程研製階段成本控制目標。運用研製經費預、決算審計制度和武器系統研製質量、進度節點控制方法,對承製單位項目研製經費使用過程實施監督。三是要建立以合同為依據的武器裝備研製、生產進度、質量、價格、經費監督管理制度,強化軍事代表在武器裝備研製生產中的監督管理作用,授予軍事代表對裝備科研訂購合同實施獨立、有效監督的權力,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通過對合同重大節點控制、經費撥付審核等方式,加大裝備質量和經費使用監督;完善研製訂購經費的撥付渠道,通過合同甲方代表即駐廠(所)軍事代表室,按合同規定和研製生產裝備的實際情況撥付經費。四是要加強對高技術武器裝備、重點型號裝備和高新技術武器裝備經費使用的監督;要把費用發生頻繁、金額大、變動異常的經費開支項目作為監督、審核的重點,確保監督取得成效。五是要跟蹤問效。把裝備經費與價格的事後審核與事前預測、事中監控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研製經費概算、合同價款、經費使用及研製成效進行檢查、監督、分析、評價,發現問題,找出原因,制定措施,及時糾正,最大限度地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健全裝備價格激勵機制。裝備價格激勵機制是指通過適當競爭和合理獎懲,激發單位和個人發揮積極性創造性的運作方式。充分發揮價格槓桿對裝備建設與發展的促進作用,一是要充分發揮經濟槓桿的激勵導向作用。制定法規,明確各類企事業單位在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時,在稅收、貸款等方面應享受的優惠政策,明確直接從事裝備科研生產的人員,在工資、崗位津貼和補貼等方面應享受的待遇。二是要合理確定裝備價格構成,使裝備價格客觀反映裝備價值;鼓勵承製單位自覺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對按照合同要求為部隊提供性能優良、質量可靠、價格合理、進度保證的裝備科研、生產、維修企事業單位,優先保障經費供應,並給予適當獎勵;對裝備研製、生產、維修質量、價格和進度達不到合同要求的,應緩撥研製經費和後續生產、維修合同價款。三是要建立國防科技知識產權制度,積極開展對無形資產價值的評估,激勵國防軍工企業加快技術創新和高技術武器裝備的發展。四是要積極摸索適合於裝備科研、生產、維修等不同階段和裝備不同性能、質量特點的多種形式的計價管理辦法,體現優質優價原則,充分調動承製單位改善管理、提高質量、降低成本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健全裝備價格風險防控機制。裝備價格風險防控機制是指對裝備價格形成、價格審核、制定和調整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潛在風險進行防範和控制的辦法。由於生產者利潤最大化要求和利益驅動,裝備承製單位虛高報價、信息不對稱給軍方組織的裝備價格審核帶來不利影響。同時,由於作為「經濟人」的軍方價格審核和價格管理者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動機,出現管制者被被管制者所「俘虜」的現象,可能導致定價嚴重偏離裝備價值的風險。因此,必須認真分析產生價格風險的深層次原因,建立完善裝備承製單位財務成本信息定期報告制度和審核制度,防止信息失真和虛高報價行為。加強軍隊裝備價格審核管理者的職業道德培育和業務技能培訓,提高職業素養,防範價格風險。


(三)改革完善裝備價格管理法規制度


加強裝備價格法規政策和制度標準建設,構建由裝備價格頂層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標準組成的法規制度體系。一是要改革完善裝備定價制度。根據裝備的不同類型和可競爭程度,實行不同的定價制度。對壟斷類裝備價格,由國家定價,實行審批制;對有限競爭類裝備,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實行許可制;對完全競爭類裝備,由市場定價,實行備案制。二是要改革完善裝備價格管理辦法。根據裝備科研、生產、維修使用保障不同階段和不同特點,尤其是信息化裝備建設與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制(修)訂裝備價格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財務、成本、會計制度與標準。三是要改革裝備價格定價方式。根據不同的裝備採購方式實行不同的定價模式,廣泛採用定價成本加成利潤定價、招標中標價格定價、競爭性談判定價、一攬子採購定價、目標成本加獎勵定價、成本補償合同定價和詢價定價等多種方式確定裝備價格。四是要改革裝備價格分段管理的傳統做法。按照裝備全系統全壽命管理的要求,統籌考慮裝備科研條件保障費、研製經費、生產技術改造費、購置經費和維護保障費用的合理使用,推廣運用定費用設計、目標成本管理、價值工程等成本控制技術,實現裝備價格分段管理向全壽命價格管理轉變。


制定基本法規。依據國家《國防法》、《價格法》、《合同法》和軍隊《裝備條例》的基本精神,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我軍裝備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借鑒外國先進的裝備價格管理經驗,急需制定的法律有:《武器裝備採購法》、《武器裝備採購合同競爭法》,明確裝備供需雙方履行裝備科研價格、購置價格、修理價格管理工作職責、運行機制、工作程序和工作關係,以及競爭性裝備採購價格管理辦法。急需制定的法規有:《裝備價格管理條例》;急需制定的規章有《裝備成本審核準則》、《裝備採購項目招標投標價格管理辦法》、《國防固定資產管理規定》、《裝備軟體價格評估管理辦法》、《裝備經濟性論證工作管理辦法》、《裝備研製生產過程成本管理與監督工作管理辦法》等基本法規。


改革現行裝備價格管理制度。建立以裝備製造成本為基礎的差別利潤率計價辦法,製造成本依據《工業企業財務制度》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核算確定,對裝備專項費用計入裝備製造成本的內容、標準加以明確。利潤率根據裝備技術含量、裝備質量水平、作戰使用價值和需求彈性確定,在製造成本的 5%—15%範圍浮動。這樣的計價辦法有利於企業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國防資產使用效益;有利於利用軍品價格槓桿合理調整軍工科研生產布局,促進軍品走社會化協作、專業化生產、規模化經營的路子;也有利於企業的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裝備的發展。


制定裝備合同成本會計準則。制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裝備及其配套產品的社會先進平均成本水平和會計核算標準;規範裝備科研合同、訂購合同、維修合同成本構成及範圍,明確會計核算辦法。


制定裝備採購價格審核標準體系和裝備採購價格審核管理辦法。主要規範裝備價格審核標準、審核原則、審核機構及審價人員職責、審價範圍、內容、方法與程序。


制定重大裝備成本進度控制系統和裝備研製生產過程成本監督實施細則。實施裝備承製單位重大裝備成本進度狀況報告制度和重大裝備成本軍事代表監督控制辦法,全面、及時、準確、有效地掌握和控制裝備成本進度。制定裝備價格報告制度、複審制度、審批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建立裝備成本價格信息管理制度和裝備價格管理與審價工作考核獎懲辦法。


建立裝備價格管理責任制。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建立裝備價格管理單位和個人責任制,尤其要強調個人責任制度。所有報價資料的提供者、報價方案的審核者和評審者,都要實行個人簽名,如果提供虛假資料或在審核中徇私舞弊,都要按照《會計法》等有關法規,實施處罰。


完善軍工企(事)單位財務制度。對不同投資主體、不同的投資來源形成的軍工國防資產和非軍工國防資產折舊及其計價辦法,從制度上分別設計與管理。對因裝備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和技術用於民品開發獲取的利潤,如何補償裝備投資問題,予以明確規定。


(四)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裝備價格形成機制


遵循市場經濟規律,逐步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裝備價格形成機制和管理體制,實現等價擇優、等質擇廉、效益最佳的目標。


遵循供求規律(供求決定價格);


遵循價值規律(價值決定價格);


遵循競爭規律(競爭決定價格)。


根據裝備不同性質、類別和可競爭程度,建立和完善國家定價、協商定價和市場定價相結合的裝備價格管理制度。對軍民通用類裝備或產品,具備完全競爭條件,應當按照市場定價的方式,由競爭導向形成價格。對有限競爭類裝備或產品,實行計劃管理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國家監管,由需求導向形成價格。對處於壟斷狀態或涉及國家安全的尖端武器裝備或核心技術,實行計劃管理,國家定價,由成本導向形成價格。


完全壟斷類裝備實行國家定價—審批制;


寡頭壟斷類實行國家定價和協商定價相結合—審批制;


有限競爭類實行協商定價,國家監管—許可制;


完全競爭類實行市場定價—備案制。


根據裝備研製、生產、修理技術風險、質量、成本、進度和可控程度,採用不同的合同定價模式。


技術風險大、成本高、不可控因素多採用成本補償合同定價模式;


技術風險小、成本低、不可控因素少採用固定價格合同定價模式;


技術風險不大、質量、成本、進度可控的情況下採用固定價格加獎勵合同定價模式。


(五)建立完善裝備價格競爭、評價、監督和激勵機制


積極培育裝備研製生產競爭主體。裝備價格競爭機制的建立,有賴於裝備研製生產主體的確立及其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價格競爭是市場競爭的核心,市場價格是市場經濟中最重要、最敏感、最靈活的經濟槓桿。因此,我們必須樹立市場經濟觀念和價格競爭意識,以裝備需求為導向,運用計劃和市場兩種調節手段,積極培育有序的裝備價格競爭市場。一是要調整國防軍工科研生產結構布局,逐步建立軍民一體化的裝備科研生產體系。積極培育武器裝備研製生產競爭主體,打破傳統的國防工業格局,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鼓勵非公有制企事業單位參與武器裝備的科研和生產,最大限度地引導民用技術和產品直接用于軍事目的,更大範圍利用民用資源於國防建設,為國防採辦引入更多的競爭創造條件。二是要逐步建立以裝備需求為牽引,計劃和市場相結合的裝備供需雙方的契約關係。全面推行裝備招投標制度,制定《武器裝備招標標底價格管理辦法》,擴大裝備承研承製單位的遴選範圍,培育裝備買方市場,在買方市場中選擇適合不同層次武器裝備質量與價格需求的承研承製單位,打破裝備科研、生產的壟斷性質,克服裝備計劃管理體制與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矛盾,使軍隊真正獲得性能優良、質量可靠、價格合理的武器裝備。三是要界定裝備競爭條件和範圍。對不具備競爭條件的核心裝備,主要實行計劃價格管理,國家定價;對部分具備競爭條件的專用裝備,實行計劃價格與市場價格相結合的管理,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國家監管;對完全具備競爭條件的通用裝備,主要實行市場價格調節,完全按照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確定價格。四是要改進軍品價格管理辦法,遵循裝備建設規律和價值規律,優化裝備需求結構和裝備經費分配結構,增加對技術含量高、作戰效能好的裝備的投入,減少對落後裝備的需求,加快新裝備的發展速度;允許根據研製、訂購裝備的數量、質量、風險、成本、進度等因素,靈活選擇定價模式,以推動裝備科研生產競爭局面的形成。


建立以軍方為主導的獨立的裝備價格評價體系。一是要建立裝備價格評價機構。建立以合同甲方即軍方為主導的裝備價格評審體系。發揮軍方主導作用,組織有關技術、經濟、管理及系統工程等方面的各類專家,對裝備壽命周期費用及裝備研製概算價格、訂購合同價格和使用維修價格進行綜合評估。二是要建立與裝備科研、訂購、維修體制和管理模式相適應的裝備價格管理模式和獨立的評價機制。積極推進由一種定價模式(成本加利潤)向多種定價模式(固定價格、成本補償價格、彈性價格、市場價格等模式)的轉變,由指令性行政手段為主向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的管理方式轉變。三是要制定《武器裝備價格評審規定》、《武器裝備價格工作成果評定標準和獎懲辦法》、《裝備審價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和行為規則》。四是要加強評價工作基礎建設。培養、吸收、引進一批熟悉經濟、法律、管理的高級專業人才;重點抓好裝備項目評審、合同評審、價格評審和對承製單位資信程度的評價;改進評審辦法,提高評審質量。


建立價格監督體系與運行機制。一是要建立大型複雜武器裝備研製訂購價格監督系統。建立由總部、軍兵種、軍事代表局機關領導,由駐武器系統總承包單位軍事代表室牽頭,駐分系統和配套協作單位軍事代表室參加的大型複雜武器裝備研製經費監督系統。二是要積極推進武器裝備研製訂貨合同制。建立以合同為依據的武器裝備研製、生產進度、質量、價格、經費監督管理制度,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三是強化軍事代表在武器裝備研製生產中的監督管理作用。授予軍事代表對裝備科研訂購合同實施獨立、有效監督的權力;通過對合同重大節點控制、經費撥付審核等方式,加大裝備質量和經費使用監督;改變研製訂購經費撥付渠道,應按合同管理的通行做法,通過合同甲方代表即駐廠(所)軍事代表室,按合同規定和研製生產裝備的實際情況撥付。四是加強裝備需求論證、方案設計階段的全壽命費用分析、合理確定武器系統研製經費總概算價格和工程研製階段成本控制目標。運用研製經費預、決算審計制度和武器系統研製質量、進度節點控制方法,對承製單位項目研製經費使用過程實施監督。五是要加強對重點型號裝備和高新技術武器裝備經費使用的監督;要把費用發生頻繁、金額大、變動異常的經費開支項目作為監督、審核的重點,確保監督取得成效。六是要跟蹤問效。把裝備經費與價格的事後審核與事前預測、事中監控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研製經費概算、合同價款、經費使用及研製成效進行檢查、監督、分析、評價,發現問題,找出原因,制定措施,及時糾正,最大限度地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充分發揮價格槓桿的促進作用。一是要充分發揮經濟槓桿的激勵導向作用。制定法規,明確各類企事業單位在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時,在稅收、貸款等方面應享受的優惠政策,明確直接從事軍品科研生產的人員,在工資、崗位津貼和補貼等方面應享受的待遇。二是要建立價格激勵機制。合理確定裝備價格構成,使裝備價格客觀反映裝備價值;鼓勵承製單位自覺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對按照合同要求為部隊提供性能優良、質量可靠、價格合理、進度保證的裝備科研、生產、維修企事業單位,優先保障經費供應,並給予適當獎勵;對裝備研製、生產、維修質量、價格和進度達不到合同要求的,應緩撥研製經費和後續生產、維修合同價款。三是要建立國防科技知識產權制度,積極開展對無形資產價值的評估,激勵國防軍工企業加快技術創新和高技術武器裝備的發展。四是要積極摸索適合於裝備科研、生產、維修等不同階段和裝備不同性能、質量特點的多種形式的計價管理辦法,體現優質優價原則,充分調動承製單位改善管理、提高質量、降低成本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六)建立與裝備採購方式相適應的裝備價格審核確定模式


《裝備採購條例》和《裝備採購方式與程序管理規定》明確規定裝備採購實行多種裝備採購方式,招標採購方式要求編製科學、合理的招標標底價格;競爭性談判方式要求編製裝備談判價格方案;單一來源方式要求審核確定裝備壟斷價格談判方案;詢價方式要求對市場價格進行比較分析。


根據不同的裝備類型和不同的採購方式,確定不同的合同定價模式。裝備研製項目實施招標方式進行的,以招標中標價格作為研製合同價格;以競爭性談判方式實施的裝備研製項目,實行價格審核與協商定價模式確定價格;以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實施的裝備研製項目,實行目標成本加獎勵合同和成本補償合同定價模式確定價格。


由於裝備採購的特殊性:採購 資源配置的計劃主導性、採購市場主體與競爭的有限性、市場管理的集中統一性、市場供求的平戰懸殊性和採購行為的高度保密性,使裝備採購方式更多地採用與政府採購法規定的一般商品採購有明顯差異的其他採購方式,如一攬子採購、漸進式採購、激勵式採購、滾動式採購、應急式採購等。建立與這五種其他的裝備採購方式相適應的裝備價格審核確定模式。


一攬子採購方式


一攬子採購,是指採購人向有關供應商提出裝備研製、生產、維修和使用保障一攬子要約,根據對供應商承諾的評價結果,從中選定 1-2 家在質量、價格、進度都能滿足一攬子要約的供應商簽訂採購協議的一種採購方式。一攬子採購方式適用於採購裝備技術狀態明確、採購數量與採購總價款已定、技術與成本風險較小、研製生產部署周期較短、且有兩家以上的供應商可供選擇的採購項目。


採取一攬子方式採購的,要制定一攬子採購要約。一攬子採購要約應當明確裝備研製總要求、樣機採購、批量採購、綜合保障要求,並對採購項目的全壽命價格構成和預測、評定成交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漸進式採購方式


漸進式採購,是指從裝備研製到投入使用的過程中,根據技術的發展、階段性需求、預計的威脅和已有的研製製造能力,對裝備進行逐步改進與提高,直到獲得完全的作戰能力而採取的分階段實施至少 3 批採購的一種採購方式。漸進式採購適用於採購裝備技術狀態不夠明確、各階段採購數量與採購總價款未定、技術與成本風險較大、研製生產部署周期較長、且可供選擇的供應商較少的大型採購項目。


採取漸進式方式採購的,要制定漸進式採購要約。漸進式採購要約應當明確裝備研製生產基本型、改進型、提高型的總要求和各型裝備採購的批量與進度,並對 基本型、改進型、提高型採購 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激勵式採購方式


激勵式採購,是指採購人為激勵供應商主動控制成本、提高裝備技術性能、提前交貨或提前批量生產,在採購數量、採購價格、預付款比例和研製費補償等方面給予傾斜或優待的一種採購方式。激勵式採購方式適用於不適宜採用固定價格的裝備採購項目和非競爭性採購項目。


採取激勵式採購方式,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採購人與供應商通過裝備成本預測、審核和談判確定裝備採購目標成本指標、利潤指標、分配比例、價格上限。


成本指標--預先估算執行合同所能達到的目標成本。


利潤指標—按成本指標完成合同時應付給的利潤。


分配比例—雙方對成本的增減應分享的利益或承擔的風險。


價格上限—雙方確定的最高價格。


(二)在合同執行完畢後,最終耗用的實際成本由雙方通過共同核算確定。計算出實際成本與目標成本的差額,再按分配比例,通過利潤指標計算出實際利潤。當實際成本底於目標成本時,實際利潤多,反之,則少。如果實際成本超出價格上限,則由承製方完全承擔虧損風險。


(三)依據軍事代表系統對交付裝備性能、質量、進度和承製方批生產能力與綜合保障水平的評審意見,確定以下獎勵項目及其實施辦法:


較多的訂貨批量;


可承受的價格傾斜;


較大的預付款比例;


適當的研製費補償。


滾動式採購方式


滾動式採購,是指依據裝備採購三年滾動計劃(包括當年裝備採購計劃、第二年裝備採購草案計劃和第三年裝備採購預告計劃)而實施的一種採購方式。滾動式採購方式適用於已設計定型、技術狀態穩定、且能批量生產的中小型採購項目。當年裝備採購計劃,應當在上一年度下達的裝備採購草案計劃的基礎上,結合上一年度裝備採購計劃執行情況和部隊裝備需求變化情況確定;第二年裝備採購草案計劃,應當在上一年度下達的裝備採購預告計劃的基礎上確定;第三年裝備採購預告計劃,只列入生產周期在 18 個月以上的裝備採購項目。


滾動式採購價格主要依據採購計劃價格和計劃調整價格確定。


應急式採購方式


應急式採購,是指採購人為滿足戰時和其他緊急情況下實施的程序簡化的一種採購方式。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採用應急式採購方式:


(一)實施戰爭動員或戰時狀態下;


(二)反恐軍事行動需要時;


(三)執行重大軍事任務緊急需要時;


(四)抗洪搶險急需時。


實施應急式採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應急採購小組;


(二)制定應急採購計劃和靈活的價格確定模式,完善應急採購預案;


(三)通知所有供應商緊急啟動應急採購裝備研製生產維修保障預案,督促落實應急採購計劃。


應急式採購價格主要依據應急採購計劃價格和計劃調整價格確定。


(七)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現代管理科學與技術手段,提高裝備價格管理科學化、現代化水平


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是裝備價格管理手段的最佳選擇。所謂價格管理的經濟手段,就是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係和裝備建設規律的內在要求,運用財政、稅收、信貸、工資等經濟槓桿對裝備價格進行有計劃的指導和調節。其實質是利用上述經濟槓桿的作用,來影響市場環境,調節影響價格的各種因素,牽動企業的物質利益,使企業自己制定出既滿足企業利益,又兼顧國家和軍隊利益,並符合裝備建設要求的價格。價格管理的法律手段,是指運用國家制定的有關價格法律來實施價格管理,調整價格關係,使價格的制定依據,價格決策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價格調整,違章制裁等價格行為法制化,維護正常的價格關係和市場秩序。輔之於必要的行政手段,是指國家根據國防工業和裝備建設的要求,依靠國家行政組織,運用行政命令,下達統一的價格和實施帶強制性的措施等辦法來管理和協調裝備價格關係的一種方法。在新形勢、新體制、新環境下,必須減少行政手段的使用,能夠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好的價格,就決不用行政手段來管理;同時,要盡量把行政手段建立在充分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裝備建設與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和國情軍情的實際情況,提高行政手段的科學性。


加強裝備科研價格、訂購價格、維修價格和服務價格的審核。裝備審價是指軍隊裝備審價、裝備技術和項目管理人員,以承製單位一定時期內裝備研製、生產、維修技術經濟活動為對象,綜合運用軍事、技術、經濟、法律等知識與技能,對裝備壽命周期費用與成本價格進行預測、監控、審核,判斷其價格合法性與合理性的軍事經濟活動。審價方法的研究不能局限於會計審核方法本身,要向軍事、技術、法律領域拓展。只有綜合運用現代管理科學知識、現代會計核算方法和信息技術手段,才能推動裝備價格管理現代化進程。


建立信息網路中心,強化裝備價格全程監控手段。信息網路技術的迅猛發展,為實現裝備全系統、全壽命、全過程質量、價格監控提供了有效的現代技術手段。原總裝備部要建立全軍裝備成本價格資料庫和全軍價格網路控制中心,組織開發一個覆蓋面廣、適用性強、功能強勁的軍隊裝備定價成本預測系統、監控系統、價格審核系統、價格輔助決策系統軟體。各大單位組織開發一個具有先進性、可靠性、安全性、可擴性、互連開放性的區域網絡系統,建立裝備價格管理資料資料庫。各軍代表室尤其是駐主機廠軍代表室要建立所駐廠所概況、裝備訂貨合同、裝備技術、質量、成本、價格基礎資料資料庫,開發具有自動生成功能、統計分析功能、資料共享功能、實時管理功能的計算機網路和管理信息系統。全軍自上而下裝備價格管理信息系統的形成和計算機網路在裝備價格管理工作中的廣泛應用,必將提高裝備價格管理系統化、正規化、現代化水平。


第一、技術手段


1、基於知識的採辦——「技術準備評估」(TRC)


美國國防部研究發現,裝備採辦「拖進度、降指標、漲費用」問題與武器裝備關鍵技術是否成熟密切相關,根本原因在於項目啟動時(特別是進入系統開發階段)仍有不成熟的關鍵技術需要開發,由於技術開發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導致項目「拖、降、漲」問題發生。美國國防部於 2003 年 5 月在其新版《5000.1 採辦指令》中提出了基於知識的採辦,並明確要求對國防重大武器裝備採辦項目開展「技術準備評估」(TRC),要求項目進入系統開發前必須確保技術達到成熟或者考慮選用成熟的技術,這些技術必須在樣機(系統、子系統或部件)中得到應用,在相關或運行環境中進行過試驗。通過對項目 9 個技術成熟度等級的評估,降低了由於技術開發存在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是有效解決裝備採辦過程中普遍存在的「拖進度、降指標、漲經費」問題。如美軍 2004 年啟動的 B-2 雷達現代化改造項目技術成熟度達到100%,在 2006 年審查時沒有出現進度拖延和成本超概算。2006 年 3 月,美國政府責任辦公室分布的《防務採辦:對所選主要武器項目的評估》報告統計,正在進行的 52 個大型防務採辦項目(總價格超過 8500 億美元)中,以不成熟技術為基礎的項目,其平均研開成本上漲幅度達 34.9%,而以成熟技術為基礎的項目只有 4.8%。


2、價值工程(VE)


以最低的壽命周期總成本可靠地實現產品必要功能的系統管理技術。凡為獲取必要功能而發生費用的產品、工程、工藝、服務或它們的組成部分均可作為價值工程的對象。價值是功能與費用之比 V=F/C。增加功能、降低費用都可以提高價值。


3、基於模擬的採辦(SBA)


1997 年美國國防部明確提出「基於模擬的採辦」概念,是一種將先進的模擬工具和技術應用於採辦全壽命周期,形成智能化的高效的採辦模擬集成器,完成武器系統概念設計、虛擬樣機設計,保證武器系統設計的首次製造的正確性,從而降低研製費用,縮短研製周期;虛擬測試與評估、虛擬製造、部署規劃與後勤保障模擬等功能,以縮短採辦時間,減少資源消耗、降低採辦風險和全壽命周期費用的新方法。在美軍新一代攻擊型潛艇項目中,利用建模模擬工具可以將潛艇的開發時間縮短一半,標準件減少 75%。


4、持續採辦與壽命周期保障(CALS)


CALS 是美國國防部和工業部門為加速裝備採辦、設計、製造和保障過程的信息化而採取的一項重大戰略。據美國國防部統計,實施 CALS 技術能使裝備研製周期縮短 40%-60%,成本減少 50%,工程設計速度至少提高 3 倍,工程變更至少減少 20%;一次採購需求分析節省 6 周時間,用於編寫技術文件所花費的費用降低 40%,產品單位生產費用降低 30%,生產設施費用降低 50%,生產的行政管理時間減少 90%;故障部位發現準確率提高 35%。


5、「四性」設計技術和軟體工程化技術


美國諾斯洛普公司發現,在設計、研製階段為改善裝備可靠性與維修性所花費的每一美元,可節省使用和支援費用 30 美元。


軟體對美軍作戰飛機性能的貢獻已從 60 年代的 4%提高到目前的 80%。美軍通信電子司令部研究開發與工程中心對其軟體工程管理局負責的支持 55 個用戶、227 個作戰核心系統的生命周期軟體工程的估計:30%的軟體費用用於初期開發,70%用於列裝後的軟體支持,而軟體支持費用中的 20%被用來修改已交付軟體的錯誤。軟體排錯經濟分析得出的結論是:一個在需求階段引入的錯誤在設計階段發現和糾正,需要花費在需求階段發現和糾正所需的 5 倍費用;相應的在編碼階段發現和糾正需要花費 10 倍的費用;在測試階段發現和糾正需要花費 50 倍的費用;在幾集成階段發現和糾正需要花費 130 倍的費用;在運行階段發現和糾正需要花費 368 倍的費用。歐洲航天局阿利亞娜-5 型火箭因軟體錯誤在火箭運行時爆發,造成經濟損失 50 億美元之巨。因此,必須在整個採辦項目壽命期間加強軟體系統工程管理,充分運用軟體工程化技術,搞好對軟體規模、軟體開發工作量、開發進度、開發費用開發人員配備和軟體缺陷的高置信度評估和測試,確保軟體的可靠性、穩定性、安全性和經濟性。


第二、經濟手段


1、壽命周期費用管理(LCC)


GJB451A《可靠性保障性維修性術語》把壽命周期費用定義為「在裝備的壽命周期內,用於論證、研製、生產、使用與保障及退役等一切費用之和」。總擁有費用還包括科研條件保障費、生產技術改造費和裝備陣地建設費等費用。美國國防部 2005 年發布的防務採辦術語定義的總擁有費用包括防務系統、其他裝備和不動產等的研究、研製、採購、擁有、使用和處置的費用;軍事人員和文職人員招募、保持、退伍和其他保障的費用,以及國防部業務運作的其他費用。


1970 年 7 月,美國防部頒布了《壽命周期費用估算採購指南》(LCC-1)和《裝備採購中的壽命周期費用估算實例彙編》(LCC-2)兩個文件。採購指南(LCC-1)明確指出,國防部首次在低於武器系統級的採購層次上,即在分系統級和設備級上建立運用壽命周期費用方法估算費用的程序。該指南還規定了壽命周期費用評價的應用對象:①預計年度開支超過 5 萬美元的非修理性項目;②預計年度開支超過 1 0 萬美元的修理性項目;③標準商業產品;④次品率較高的產品;⑤認為需要或易於提高可靠性/維修性的產品。LCC-2 介紹並舉例說明了怎樣對全系統級以下的設備運用壽命周期費用方法進行競爭性採購。1973 年,美國防部頒布了《系統採辦的壽命周期費用估算指南》, 既提供了許多準則,還給出了在採辦系統或部件中運用壽命周期費用具有代表性的詳細方法。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在 1985 年委託其可靠性和維修性技術委員會擬制了草案的基礎上,於 1987 年 11 月頒布了《壽命周期費用評價--概念、程序及應用》標準草稿。我國於 1993 年頒布了《裝備費用--效能分析》國軍標(GJBl364—92)。


我軍裝備壽命周期費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壽命周期費用整體觀念淡薄,單純追求裝備研製採購費最低,導致壽命周期費用增大。二是壽命周期費用統籌管理不夠,裝備投資、科研條件保障、生產技術改造、研製、採購、保障經費分塊分段管理,很難實現有效的壽命周期費用管理。三是對研製早期決定壽命周期費用的規律認識不夠,忽視維修保障設備的同步研製。四是缺乏支撐開展壽命周期費用管理的組織機構和法規制度。


改進我軍裝備壽命周期費用管理的對策:一是要把壽命周期費用論證作為獨立變數納入裝備立項綜合論證的重要內容。在裝備《研製總要求》中,除要進行戰術技術指標、總體技術方案的論證,保障條件和研製周期的預測,必須同時估算裝備壽命周期各階段關鍵項目費用及控制目標基線(費用、性能、進度的目標值及所允許超出的最大範圍),並在滿足裝備基本性能和質量要求的前提下,有權否決超出費用目標值的技術方案。二是要建立完善裝備壽命周期費用管理的組織機構和法規制度,科學確定裝備壽命周期費用的比例,統籌安排裝備投資、科研條件保障、生產技術改造、研製、採購、修理和保障經費的使用。三是要抓住降低壽命周期費用的關鍵,強化裝備科研成本核算和審查,推行限費用設計、價值工程、綜合保障工程、基於模擬的採辦、競爭性裝備採購和裝備科研、訂購、維修一體化管理,確保裝備可靠性、維修性、保障性及配套設備的同步設計、同步研製、同步生產、同步裝備部隊。


2、全面預算管理


實質就是建立健全全方位、全過程、全員的財務預算制度,並以科學先進的技術手段加以管理。是一種全新的管理機制和整合管理的做最佳工具。是與裝備管理體制相適應的分層體系,與裝備發展戰略相配合的保障體系,與整合資金流、實物流、信息流和人力資源流的要求相以致的、以價值指標為主體的裝備經濟指標體系,與日常管理相滲透的行為規範和標準體系,與期終總結相關的業績評價和獎懲體系。


第三、法律手段


1、世界貿易組織規則


2、裝備成本進度控制系統(CSC)


《成本進度控制系統準則》。共 35 項核心標準,包括「組織機構」、「計劃與預算」、「會計制度」、「成本分析」、「數據修改與存取」等。


《成本進度控制系統實施指南》。說明如何實施《成本進度控制系統準則》的關鍵性文件。


以上兩個標準和文件適用於價格在 2.6 億美元以上的生產合同和 7000 萬美元以上的研製合同使用。


《成本進度狀況報告》。適用於價格在 6000 萬美元以上、期限在 12 個月以上的研製生產合同使用。


《國防裝備項目的工作分解結構》。該標準是實施「成本進度控制系統」的基礎,把整個國防裝備項目分為航空系統、電子系統、導彈系統、軍械繫統、艦船系統、航天系統和地面車輛系統七大類。軍方和承包商根據這七大類國防裝備項目的不同特點進行工作分解。工作分解結構主要包括由軍方編製的「任務分解結構」、「項目工作分解結構」和由承包商編製的「合同工作分解結構」(包括機構分解結構和成本帳戶)。


3、最佳商業採購慣例


電子信息技術的飛速進步(集成電路、計算機軟體 18 個月更新周期)與武器系統從設計到生產需要 12-15 年的慣例明顯脫節。對於複雜的、網路分布狀技術裝備這類非傳統採購項目的經費預算、成本與價格核算、招標辦法和合同採購法則都有很大不同,需要研究制定《無形資產成本核算和價格管理辦法》和《軟體成本核算與價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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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譚雲剛,現任空軍軍通局高級會計師、全軍軍事代表專家諮詢組副組長、全軍裝備採購管理專家諮詢組專家、全軍裝備價格專家,全國工商聯軍民融合研究專家組成員、軍民兩用技術與產品全國理事會專家委員會專家。長期從事裝備質量監督、價格審核、採購管理工作,參加全軍裝備採購制度、軍事代表制度改革和軍民融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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