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文:水產養殖哪些葯不能用?分類說明。
原標題:科普文:水產養殖哪些葯不能用?分類說明。
在水產品藥物殘留超標事件上,其中發生質量安全事件頻率較高的化學物質有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呋喃西林、呋喃它酮、呋喃妥因、呋喃唑酮)、環丙沙星、氯黴素、喹乙醇、有機磷類農藥等,此外,還有少量的限用漁葯的殘留限量超標。
上述藥物均為水產養殖禁用藥物,是發生違法用藥可能性最高的藥物,所以是水產部門重點監控的對象。
在水產養殖業中,不允許使用人葯、原料葯。根據《無公害食品水產養殖用藥準則》NY5071--2002規定,我國不允許在水產養殖業中使用的禁用漁葯共31種。
第一類(6種):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殺蟲脒、五氯酚鈉和呋喃丹。前4種是農業部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在農業上已不再使用了,相應的生產單位也已取消了生產許可證,目前很難從市場上買到。後2種中,五氯酚鈉以前在粗養模式下主要用於清塘、除螺,兼具除草作用,目前養殖多是精養池塘,池塘內幾乎沒有水草,生態方法除螺還能增加養殖效益,另外清塘也有更好的藥物;呋喃丹主要是殺線蟲的殺蟲劑,對治療魚病並沒有什麼特異性。此外,這兩種藥物的使用都有一個特殊要求,就是需帶防護面具、手套,因為它對人體皮膚、眼睛或呼吸道有刺激作用,毒性較大,水產養殖上也不是非用不可。上述藥物被使用的幾率較小,防控壓力不大。
第二類(5種):地蟲硫磷、林丹、雙甲脒、錐蟲胂胺、酒石酸銻鉀。這5種藥物是由自身特點而被禁止使用的,即毒性大,對環境、對人體副作用大,有些在國外已禁止使用,如林丹、雙甲脒、錐蟲胂胺、酒石酸銻鉀,有些有特定的使用限制,如地蟲硫磷,只能用於地下害蟲的殺滅。禁用主要是因為此類藥物通過水體會擴散,並不是水產上特定需要使用的藥物,所以,它們的使用並不普遍。
第三類(4種):甘汞、醋酸汞、硝酸亞汞和氟氯氰菊酯。前3種是汞鹽,在魚體、人體、環境中易於富集,農業部已明令禁止使用一切汞鹽類物質作為農藥。這3種藥物只用於特定魚病治療,且多數情況下為魚體塗抹、浸泡,由於對魚的毒性較大,一般不會全池潑灑,所以其影響略小一些;氟氯氰菊酯是一種殺蟲劑,但沒有不可替代性,這些藥物有可能被使用,但影響範圍有限,往往是個案。對上述藥物的防控應以向漁民廣泛宣傳安全用藥常識,推介一些替代藥物和相應的預防措施為主。
第四類(2種):甲基睾丸酮和乙烯雌酚。這是兩種激素類藥物,在一些特種養殖品種或有特殊的遺傳育種需求時添加到飼料中使用,如用於羅非魚雄性化苗種培育等。因此,對這兩種藥物的防控重點應放在那些特種養殖品種的養殖場或繁殖場、飼料廠。
第五類(5種):桿菌肽鋅、泰樂菌素、阿伏黴素、速達肥和喹乙醇。這5種藥物主要是禽畜用獸葯,兼具抗菌和促生長作用,喹乙醇即使在家禽飼料中也已禁止使用。這幾種藥物有可能被長期添加於飼料中使用,它們的防控需要飼料生產監管部門、獸藥局聯合執法,控制的重點在飼料廠,時間上是整個養殖季節。
第六類(10種):磺胺脒、磺胺噻唑、硝基呋喃類(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呋喃它酮)、氯黴素、環丙沙星、呋喃那斯、紅霉素。這些抗菌素在水產養殖上既可作用於口服,且多為針對常見病的防治,某些飼料廠由於存在防病誤區,誤將「預防為主」理解為「定期服藥」,添加一些藥物以預防魚病的發生,其使用的可能性極大。這些藥物對於普通養殖魚類如果全池潑灑,在經濟上並不划算,多用於特種、小水體養殖時,尤其是工廠化養殖時,或魚種、親魚的浸洗消毒,在北方地區主要是春季魚種分塘期使用,以及主要養殖魚類的繁殖季節使用,用於親體、魚卵消毒或體表性疾病的治療。所以,要重點對其進行監控,養殖期間重點在養殖場、繁殖育苗場,養殖後期對飼料廠、特種養殖場進行檢查。
第七類(1種):孔雀石綠,又稱鹼性綠,主要用於防治水霉病。水霉病多是魚體受傷後發生,春季分塘拉網較多,魚體受傷後易患此病,其應用也多是魚體浸泡、塗抹。因此葯有「三致」作用,人們多少有點忌憚;再就是全池潑灑對改良水質無益,生產中一般不會全池潑灑,但因這種藥物或化學染料價格低廉,對水霉病的治療效果好,生產上違規使用的情況極大。另外,近年來,淡水魚活魚運輸中經常發生使用的情況,因使用此藥物後,魚鱗收緊,不易脫落,能夠預防魚體脫鱗後繼發感染細菌性疾病,且用藥後的魚體色彩較好,為青綠色,所以不法商販多違規使用。
源鏈接:http://www.fishfirst.cn/article-85777-1.html
此外在目前我國水產養殖業中使用的漁葯還有三類徘徊不定的藥物:
一類是既不是可用藥,也不是禁用藥,如二氧化氯、青黴素、鏈黴素、土黃素等,在新國家標準漁葯中並沒有收錄,但也沒有明令禁止;
第二類是所謂的非藥品,即水質和底質改良類物質;目前沒有明確說法或沒有明確管理部門。微生態製劑在水產養殖業中使用量逐年加大,目前的年用量可能有20多萬噸,主要是用於水質調節、飼料添加和微生物肥料;
第三類是限用藥,這類葯即可以使用,又限制使用,根據農業部196號、235號公告,有20種,這些藥物在使用時,對最終上市水產品有明確的殘留限量和休葯期規定,必須遵照執行。
2015年又陸續公布一批禁用漁葯。首先是農業部2292號公告,2015年9月1日起禁止養殖使用氧氟沙星、增氟沙星、美洛沙星、諾氟沙星,12月31日起禁止生產,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經營銷售。其次是農業部2294號公告,2015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的微生態製劑:噬菌蛭弧菌。此菌並非漁葯。
截至2017年10月31日被禁的獸葯及其他化合物,參見下面的「閱讀原文」。
漁業違禁藥為什麼禁不了?
2018年1月23日,國家食葯監總局召開發布會通報2017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情況,在抽檢的不合格食品中,水產品成為食品安全的「重災區」,多地藥物濫用現象嚴重,超過九成的不合格水產品檢出了國家標準規定「不得使用」或「不得檢出」的氯黴素、孔雀石綠、呋喃西林或呋喃唑酮代謝物等。兩個主要問題是:
鮮活水產品養殖過程中違規使用禁用藥物的問題比較突出;
在多種鮮活水產品中違規使用禁用藥物。
一、孔雀石綠的使用
孔雀石綠是一種三氯甲烷型的綠色染料,也是殺菌劑,易溶於水,養殖戶常用它來預防魚類的水霉病、鰓霉病、小瓜蟲病等,作為添加劑主要為魚類保活保鮮。
由於孔雀石綠進入人體後其代謝產物具有高毒素、高殘留和致癌、致畸、致突變等副作用對人體危害極大,早就被列入《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葯及其化合物清單》,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葯最高殘留限量》明確規定所有食品禁止使用孔雀石綠,我國《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將其列為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是全國重點打擊的濫用食品添加劑之一。
但這兩年水產業孔雀石綠有濫用的趨勢。究其原因:
生產廠家的用途是化工原料,並沒有想到特別針對這個市場,沒辦法定性。一、由於其突出的抗魚病藥效,魚的成活率大大提高;二、有些產家在商品信息中明確標註「魚場魚池專用;三、低廉的價格,一瓶25克的孔雀石綠僅賣5塊錢,雖有替代藥物二氧化氯,或者次氯酸(治真菌),但成本要高很多;四、國家對孔雀石綠的銷售和購買並沒有限制,僅有的魚樣抽查監管模式並不能堵住所有的「漏網之魚」。所以,儘管官方在嚴管,但私下裡添加越來越泛濫。
二、硝基呋喃類藥物的使用
硝基呋喃類藥物是一種廣譜抗生素,主要包括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嗎唑酮)、呋喃妥因和呋喃西林,化學性質比較穩定,在水中溶解極微,在日光下色漸變深。
硝基呋喃類化合物是直接致變劑,它不用附加外源性激活系統就可以引起細菌的突變。呋喃它酮有強致癌性;呋喃唑酮(痢特靈)有中度致癌性。由於硝基呋喃類藥物及其代謝物對人體有致癌、致畸胎副作用,已被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個國家禁止在水產養殖業中使用,日本在「肯定列表制度」中規定:硝基呋喃在水產品中的限量為「不得檢出」,我國《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中也將其列為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
硝基呋喃類藥物在體內代謝迅速,代謝的部分化合物分子與細胞膜蛋白結合成為結合態,結合態可長期保持穩定,從而延緩藥物在體內的消除速度。這些代謝物可以在弱酸性條件下從蛋白質中釋放出來,因此,當人類吃了含有硝基呋喃類抗生素殘留的食品,這些代謝物就可以在人類胃液的酸性條件下從蛋白質中釋放出來被人體吸收而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所以在養殖中為了人類健康盡量不用此類藥物。
硝基呋喃類藥物對大多數革蘭氏陽性菌和革蘭氏陰性菌、真菌和原蟲等病原體均有殺滅作用,低濃度抑菌,高濃度殺菌,故曾被廣泛應用於水產養殖業。
禁用漁葯禁不住的問題主要出在小商戶身上,大型養殖商如果抽查被抽到責任嚴重,所以不願冒此險。小散戶以及散戶轉運商鋌而走險的念頭非常強烈,正常篩查到小商戶的概率不高,所以很難進行全區域的監管。
違禁藥物的篩查涉及養殖、運輸、售賣多個環節,即使抽查到下游魚販或貿易企業,也難以完成問題水產品溯源監管,導致真正禁用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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