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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議員欲參選立法會,被香港高院裁定敗訴

【觀察者網 綜合報道】鼓吹「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早前提交的選舉呈請,被香港高等法院駁回。據香港《文匯報》2月13日報道,陳浩天2016年參選香港立法會新界西直選,舉主任指他支持「港獨」,取消其立法會參選資格。陳浩天之後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法庭宣告選舉無效,香港高等法院13日頒下判詞,裁定陳浩天敗訴。

陳浩天 圖片來源:大公報

《文匯報》指出,陳浩天根據香港《立法會條例》第六十一條提出呈請,認為2016年的立法會新界西地區選舉有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他質疑選舉主任無權去裁定他的提名無效、不應審視並考慮「不相關」的資料、無權因為他不簽署確認書而要求他回答問題,質疑選舉主任沒有給予他公平響應的機會,及損害了其參選權。

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指出,參選人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不是形式上的要求,而是實質要求。區慶祥引述相關歷史文件,指出早於1990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指出,參選立法會議員須擁護《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後不同歷史文件都指出,這是候選人必須符合的條件,強調聲明是實質性的,簽署人須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

關於選舉主任的權力問題,區慶祥指出,選舉主任獲法律授權,有實際權力客觀判斷參選人是否效忠特區,及考慮法定聲明以外的資料,包括政黨背景等。根據《選管會(立法會)規例》,選舉主任更可要求候選人提交「任何其他資料」。

判詞指出,陳浩天及「香港民族黨」多次公開宣稱要推動「港獨」、廢除《基本法》,明顯與聲明、《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原則有抵觸,而選舉主任曾給陳浩天機會解釋,只是陳浩天拒絕,而非沒有合理響應的機會。因此,法庭認為選舉主任根據手上資料,取消陳浩天的參選資格是正確的。

另據港媒報道,2016年立法會選舉,選管會增設「確認書」制度,候選人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陳浩天當年7月18日正式參選,但在遞交表格後一星期,選舉主任指出其沒有簽署申請表內的確認書,之後又呈上多達8頁剪報,指他在社交媒體公開宣揚「港獨」,最終取消其參選資格。

對於高等法院的裁決,陳浩天表示不接受,甚至揚言法院與「香港人權、自由對立」,聲稱「判決賦予選舉主任有權作政治篩選」,有可能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特區政府13日當天也發表聲明,表示特區政府一直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及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香港特區政府聲明截圖

聲明同時指出,政府歡迎原訟法庭的裁決,港獨」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特區政府支持選舉主任在未來的公共選舉中,繼續按相關法例和所有相關資料,就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令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公開、誠實、公平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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