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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令北高再審!恆都代理客戶撤三案件再獲新突破

恆都律師事務所是一家以資本市場、知識產權、商業訴訟為核心業務的頂尖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專精於為客戶解決最重要的問題。

第588期 編號:HDJBSYSS2017588

單位|恆都商業訴訟事業部

作者|商標訴訟專業組 王紅月

編者|恆都微信運營團隊

本案亮點:

1.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為36類「金融服務、金融諮詢、受託管理」等邊界過於模糊的服務;

2.基於金融服務的無形性,訴爭商標的使用多體現在電子郵件磋商過程;

3.恆都代理的最高院指令北高再審的又一力案。

近日,恆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最高院認為二審法院認定有所不當,應當綜合考慮融資服務的特點以及現代商務交往的慣例和實際,再進一步審查有關證據是否構成證據鏈條,因此裁定指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原判決中止執行。

案件流程

2012年9月2日,英聯有限責任合夥對鄭明程名下第3966043號商標提起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截止到目前為止,該案經歷了評審、一審、二審及再審程序,案件結果也猶如「翻烙餅」一般不斷變化。

評審階段(×)

商評委認為在案證據未體現訴爭商標,部分證據亦非在金融諮詢等服務上的使用,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存在真實有效的使用。

一審階段(√)

知產法院認定原告提交的《實業合作投資框架協議》顯示訴爭商標標識,協議內容為股權投資,原告負責實業經營、產業規劃開發、建構實體產業平台等業務,可以認定是訴爭商標在資本投資、受託管理等服務上真實、公開的使用。

二審階段(×)

北京高院認為上述商標權利人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上述《實業合作投資框架協議》實際履行;其他證據或未顯示訴爭商標,或不在指定期間內,因此在案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有真實、有效的使用。

再審階段(√)

恆都接受商標權利人鄭明程先生委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在案件承辦過程中,恆都多次與客戶溝通,不斷啟示並挖掘客戶各方面、多層次的證據;多次與最高院承辦法官對話,最終爭取到寶貴的談話機會。

1.證據補強

案件具體承辦團隊持續與客戶溝通挖掘新證據,了解到基於金融服務行業的特點,訴爭商標多出現在各個項目的磋商郵件、來往名片、信箋等證據之上。恆都指導客戶對指定期間內的相關電子郵件進行公證,並對多達千頁的郵件進行一一梳理,對郵件收發人的身份進行逐一核實,並補充對應的佐證材料,最終形成多個項目進展表,以最直觀的形式向再審合議庭展示訴爭商標的使用情況,達到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進行實際使用的目的。

2.明確電子郵件證據力度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首先,在現代商業來往中,郵件溝通是一種常見且重要的商業溝通方式。基於金融服務行業地域廣、項目複雜的特性,本案多份證據體現的項目相對方分布於全國各地,為方便快捷溝通,商標權利人會將項目所涉及的交易文書、資料電郵發送,並通過電郵磋商項目。金融服務的無形性決定了商標必須附著於特定服務場所或工具,電子郵件可以作為一種抽象的服務場所或工具。

其次,商標權利人提交的多份郵件中都在正文顯著部分體現訴爭商標,接收郵件的相關人可以清晰並明確識別到訴爭商標,能將其與英聯公司及其提供的金融服務等服務項目相聯繫,並且相關人員均為金融服務領域的從業者。

最高院觀點:

最高院認為二審法院認定有所不當,應當綜合考慮金融服務、融資服務的特點,考慮現代商務交往的慣例和實際,在此前提下在審查在案證據是否構成證據鏈條,是否能夠證明訴爭商標在核定類別上進行了實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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