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年終獎不能異化成「防跳槽獎」

年終獎不能異化成「防跳槽獎」

臨近春節,年終獎成為勞動者最關心的話題之一。北京市二中院在審判中發現,因年終獎等各類獎金髮放引發的糾紛呈逐年增長趨勢,其中佔比最高的一類糾紛是:「勞動者在年終獎發放時已離職,是否失去享受年終獎的資格?」(2月12日《人民日報》)

恰巧,近日就有這樣一條新聞:余先生在廣東江門做保安一年,2月2日公司發出年終獎通知。看著年終獎有了著落,余先生想著做完這個月就回鄉下,於是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沒想到,提出辭職之後,這筆原本已經到手的獎金就「飛」了。(2月10日光明網)

余先生算是抖了個小機靈,為了拿到年終獎,他一直「憋」到年終獎下發後才提出辭職。沒想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他還是沒「玩」過公司,人家說那次發的不是年終獎,而是1月份的工資,年終獎要到2月15日才發,余先生已經提出辭職,年終獎就沒他的份了。

按理說,余先生既有權拿1月份的工資,也有權拿年終獎。1月份他還沒有辭職,這筆薪水公司當然得給;去年余先生在該公司幹了一年,而年終獎是對員工上一年度工作的肯定與獎勵,余先生當然也該有份。也就是說,不管余先生什麼時候提出辭職,只要他去年在該公司上班,並且干滿了一年,他就應該不折不扣地得到年終獎。

從嚴格意義上說,很多單位的年終獎並不是一筆獎金,而是工資的一部分。現在不少用人單位將員工的薪水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按月發放,另一部分等到年終發放,名曰「年終獎」,實質上是遲發的工資。並且,年終獎已經沒有多少「獎勵」的成分——不是對業績優秀員工的獎勵,而是人人有份,其「工資」的性質愈加明顯。如此,扣發年終獎就相當於扣發工資,而扣發工資顯然是一種違法行為,是對勞動者權益的公然侵犯。

道理如此,但在現實中,扣發辭職員工年終獎的現象屢見不鮮。究其原因,一在於年終獎的性質不明確:員工認為這是工資的一部分,用人單位卻聲稱這是對優秀員工的額外獎勵,而辭職者恰恰不是優秀員工;另一方面,相關法規缺乏對於年終獎的明確規定,發不發、發多少、怎麼發完全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以至於被扣發年終獎的員工,往往難以找到維權的渠道。

如此,年終獎便被一些用人單位異化為「防止員工跳槽獎」。春節前後是一年中最旺盛的「跳槽季」,為了防止員工跳槽,一些用人單位便以扣發年終獎相要挾,有的單位甚至等到春節後再發年終獎,意圖再明顯不過,就是防止員工離職,若有人離職,用人單位則能「省」下一筆錢。

毫無疑問,年終獎不該異化為「防跳槽獎」。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關鍵還是要靠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事業留人,扣發年終獎不僅留不住人,反而讓單位背上不仁不義的惡名。對於勞動立法來說,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年終獎的性質,規範年終獎的發放。 晏揚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華商報 的精彩文章:

忘年「兄弟」背後的創痛
最冷的「三九」天來啦

TAG:華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