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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平安安過大年—聚會喝酒法律指南,一定要看喲!

春節就快到了,走親訪友,總免不了要喝一杯。可你一定不知道,全世界每年有180萬人因喝酒而死亡,除了酒駕之外,很大一部分死亡的原因與過度飲酒有關。想要過年喝酒喝得盡心,喝得開心,喝得安全,那就必須看看過年喝酒注意事項!

案例一:聚會喝酒身亡,共同聚會喝酒人員需擔責

2013年12月6日,在順德打工的伍某(化名)告訴工友自己從家鄉帶了白酒和土雞,晚上請大家吃飯。在觥籌交錯間,大家陸續離去,只剩下朱某和張某兩人。飯店老闆與朱某將張某架出飯店。而後張某倒在台階上不省人事,朱某隨即打電話給張某的堂弟,讓他們過來送張某回家。

當張某的堂弟趕來時,張某已沒有了呼吸,雖然醫護人員到達現場進行搶救,但張某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征。經檢測,張某乙醇含量高達465.21mg/100ml。此後,大良派出所作出了死亡報告,鑒定認為張某為酒精中毒死亡。

張某妻子萬女士將伍某、陳某、吳某、朱某等4人告上法庭,要求4人對張某的死承擔責任。

順德法院認為,張某在短時間內無節制大量喝酒,最終導致自身酒精中毒死亡,其自身對此應負擔最主要的責任。但即便如此,四名被告對張某的死亡也應承擔一定責任,一審判決伍某賠償2萬元,吳某和陳某各賠償1萬元,而朱某則賠償5000元。一審判決後,萬女士等親屬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聚餐喝酒是個人自由選擇的行為,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身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而對於伍某、陳某、吳某、朱某的責任認定,佛山中院認為,伍某是事發當晚聚餐的發起人,其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陳某、吳某作為參與聚餐的人員,也沒有及時提醒及勸告大量喝酒的張某,存在一定的過失。而朱某在聚餐時雖有過失,但事後其履行了注意義務。因此,在四人中,伍某應承擔較大的責任,陳某、吳某的責任次之,朱某的責任再次。故佛山中院認為,相對於張某自身的過錯而言,伍某等人的過錯是次要的、輕微的,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原審法院酌定由伍某賠償2萬元,陳某、吳某各自賠償1萬元,朱某賠償5000元,並無不當。最後,佛山中院終審作出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了萬女士的上訴。

其實,在宴會聚會上飲酒出事,有4種情況,勸酒者還是需承擔法律責任:

1、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捏著鼻子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如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仍讓人家喝,一旦因為這個發病了,就要承擔責任了。

3、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或者同乘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大家都是明白人,這個就不解釋了。

以上是勸酒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請大家謹記並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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