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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葯總局節前放大招,劍指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的規定,現就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其標籤說明書載明的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

二、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重新印製標籤說明書時,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籤說明書。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標籤說明書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籤說明書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

四、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具體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另行規定。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8年2月13日

「食品安全法律服務」公號解讀

1.別再用小白鼠做實驗了,對三個月的小白鼠管用的東西不一定對人管用。

2.目前上市的保健食品,宣稱的功效都來源於動物實驗,所以必須標「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

3.一貫的三年過渡期。2020年底前必須徹底做到標籤真實;若是用了動物實驗評價而沒有真實標註,那就是標籤虛假,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條伺候了。

4.真是最嚴格的監管。

食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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