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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14遠安檢察:搶劫不到200元,入戶偷了300元,照樣構成搶劫、盜竊罪

遊手好閒

不稼不穡

又偷又搶

終入鐵窗

喜大普奔,前段日子在朋友圈裡傳閱的視頻中的男主角終於被逮捕了。

2018年2月9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搶劫罪、盜竊罪被遠安縣檢察院批准逮捕。

圖文無關

據犯罪嫌疑人周某供述,2018年1月20日晚上,他在城區某小區入口處的貨車旁順了一把鐵鍬,然後拆掉鍬頭,攜帶木質鍬棒一路尾隨受害人楊某。行至一個路口時,他突然竄至楊某身前強行奪取其挎包,因楊某不配合,手持鍬棒朝她頭部猛擊兩下,迅速搶走挎包,並取走包內190餘元錢,沿附近農田中的小路逃離現場。

圖文無關

同時他還另外交代一起盜竊案。2018年1月21日晚上,他在步行回家的路途中,發現一戶農戶房屋大門虛掩,便悄悄溜進屋內,將放置在客廳沙發上的一個背包偷走。隨後他將包內300餘元現金取出,快速逃離現場。

只搶了190多元錢怎麼就犯搶劫罪呀?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併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刑法打擊的是搶劫這種行為,不以搶劫的數額為入罪標準,數額是量刑情節。

僅僅偷竊了300餘元為啥構成盜竊罪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上述刑法規定可以看出,盜竊罪不再以盜竊財物數額較大為唯一犯罪標準,只要是入戶盜竊,不管有沒有偷得財物,都已觸犯刑法,構成「入戶盜竊」,涉嫌盜竊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檢察官的講解,大家應該明白,周某雖然搶劫、盜竊的金額不大,但是搶劫的行為、入戶盜竊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構成搶劫罪、盜竊罪,是需要被嚴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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