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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權利而鬥爭是對自己的義務

為權利而鬥爭

[德]耶林 著,胡寶海 譯

第三章 為權利而鬥爭是對自己的義務

第四章 主張權利是對社會的義務

第五章 為國民生活權利而鬥爭的重要性

第六章 現代羅馬法與為權利而鬥爭

第三章 為權利而鬥爭是對自己的義務

為權利而鬥爭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主張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則。

它在任何生物都以自我保護的本能形式表現出來。但對人類而言,人不但是肉體的生命,同時其精神的生存至關重要,人類精神的生存條件之一即主張權利。人在權利之中方具有精神的生存條件,並依靠權利保護精神的生存條件。若無權利,人將歸於家畜,因此羅馬人把奴隸同家畜一樣對待,這從抽象的法觀點來看完全首尾一致。因此,主張權利是精神上自我保護的義務,完全放棄權利(今日不可能,但曾經可能過)是精神上的自殺。另外,所謂法不過為各種制度的總和。其中的各個部分又各自包含著獨自的肉體的或精神的生存條件。因此,在這一點上所有權與婚姻,契約與名譽同理。正如放棄其中的任何一個,不可能放棄全部法一樣,在法律上是辦不到的。當然毫無疑問,這其中條件之一被他人侵害,是可能的。因此,抵抗這一侵害便成為權利主體的義務。之所以如此,因為這些生存條件僅憑法的抽象的保證是不充分的,需要權利主體的具體主張。主張權利的契機既然是蓄意侵害生存條件的恣意行為,具體地主張權利更為必要。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不法行為都是這種恣意行為,即對法理念的反抗。例如自認為自己是所有權人而佔有我物的佔有人,對我的人格非但不否認所有權理念,而且為自己而援用之。我們雙方之間爭執的焦點僅在於誰為所有權人。但是盜竊和強盜則畢竟屬於所有權界限之外,他們通過否認我的所有權,同時否認所有權理念本身,進而否認我人格的根本生存條件。如果他們的行為受到普遍承認的話,則所有權無論在理念上還是在實際上都將被否認。

因此他們的行為並不止於侵害我的物,也是對我人格的侵害。如果說主張我的人格是我的義務的話,其義務也延伸到對人格存在所不可或缺條件的主張——即被侵害人通過保護其所有權而保護自身的人格。恰如強盜對被害人做出是選擇生命還是金錢的威逼時,只有當主張所有權的義務與維持生命這一更高層次義務相衝突,才使放棄所有權成為合理的,但是除此情形以外,對以蔑視自己人格踐踏權利的行為,用盡一切可能的手段加以回擊是每個人對自己的義務。因而,對此故息遷就就等於承認自己人生的一段時期是在無權利狀態中度過的。對此不許任何人幫助。所有權人對已物的善意佔有者的立場則與此截然不同。此時他該做些什麼,不是他的法感情,他的節操,他的人格問題而是純粹的利益問題。在此對他而言沒有超過己物價值的危險。

因此,此時利益、保證和可能的結局相互比較衡量,最後決定是提起訴訟還是慎重地進行和解,這完全正當。和解是雙方進行的此種幾率計算的一致點。另外,在我於此假定的前提下,這不單是能夠容許的糾紛解決方法,毋寧說是更正確解決的方法,即使如此和解常常是難以成立的,並且,雙方當事人與律師在法庭的交談中,從一開始就拒絕一切和解交涉的,並不少見。這不僅因為隨著訴訟的進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都確信自己的勝利,還由於確信對方有故意不法動機、惡意。因此即使問題在訴訟程序上採取客觀的不法的形態進行(所有物返還請求權rel vindicatio),在心理上對當事人仍然與上述情形相同,即採取惡意的權利侵害的形態。

不僅如此,從當事人的觀點看,為排除對自己權利的侵害而表現的頑固程度與對待盜竊時持有完全相同的動機,在道德上也被認為是正當的。在此以訴訟費用及其他結果和訴訟發展之令人不安為由威脅當事人去停止訴訟,是心理上的錯誤。因為問題在於對當事人而言,並非利益問題,而是被傷害了法感情問題。能夠左右當事人的唯一一點是對相對人的惡意推定。因此,如果這一推定被巧妙地擊破,原來的抵抗心情也破碎了,使當事人從利益角度看事情,和解便易於成立。當事人的成見是如何頑固地抵抗這一切嘗試,從事實務的法律工作者對此了如指掌。我相信,這種心理上的隔膜,這種猜疑心的執拗,並不是純粹個人的東西——緣於人格具有的偶然性格,毋寧說教養和職業的普遍對抗決定之,法律實務工作者對這一主張將是毫無異議的。猜疑心在農民最強烈,農民被認為猜疑心無比熾烈,即所謂的訴訟癖。

在農民尤其強烈地表現為雙重性格,即雖不至於貪心,不過為自身的所有欲和猜疑心的產物。沒有人象農民那樣透徹理解自己的權益,牢牢握緊自己的所有物不放的了。然而,眾所周知,沒有人象農民那樣傾其全部財產孤注一擲對簿公堂的。乍看象是矛盾的,事實上說明起來顯而易見。因為他所有欲愈高度發展,他被侵害的苦痛就愈痛切,相應地其反作用愈大。農民的訴訟癖是由猜疑心引起的所有感倒錯。與此相類似的現象便是戀愛中的嫉妒,所謂嫉妒為一種倒錯,通過毀滅企圖保護自己的東西,並最終把刀鋒對準了自己。

對我剛才的論述提供有趣佐證的是古羅馬法。在古羅馬法農民的猜疑心無論在任何權利鬥爭場合都要嗅出相對人之惡意的,它毫不掩飾地採取了法規的形式。不管任何場合,即使是也許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均為善意的權利爭鬥,敗訴人必須以受處罰來補償對相對人權利的抵抗。一旦被刺傷的法感情對權利的單純補償無法滿足,與相對人是否有責任無關,對權利之爭將要求特別的賠償。如果我國現在農民必須制定法的話,其內容恐怕與古代羅馬農民階級的法律相同。但是在羅馬這一採取法的形式的猜疑心,隨著文化發展,通過對兩種不法即基於故意過失的不法和無過失的不法,或者主觀的不法和客觀的不法的嚴密區別從原理上加以克服(黑格爾式的語言即無私的不法)。

主觀不法與客觀不法這一區別無論從立法角度還是學問角度都極為重要。這一對立表明的是法是從公平的角度分別來評價物的,並相應地根據對不法的區別導出不同的不法效果。但是權利主體做出的判斷,即不按抽象的概念體系搏動的主體的法感情蒙受不法時,判斷其受害程度如何就不能以這個區別為基準。由於案件不同也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即使在法規上被看成是單純的客觀的權利侵害的權利之爭,權利人具有充分的理由推定對方懷有惡意,故意地實施不法行為。他將基於這一判斷,決定對相對人的態度。無論是對開始不知債務之存在,經舉證才準備還債的我的債務的繼承人,還是對厚顏無恥否定價款之存在,無理拒絕還債的債務人,法律將無一例外地賦予我基於消費借貸的返還請求權。但這並不妨礙我把兩者的態度從截然不同的角度來把握,進而決定我的態度。後一種債務人對我而言等同於盜竊,他要故意搶奪我的財物,在他存在著故意的不法。與此相對,而前一種場合下的債務人的繼承人相當於我財物的善意佔有人,他並不否認債務人必須還債這一原則,只是否定其身為債務人的我的主張。因此我關於善意佔有人在上所闡述的一切對他均適用,對他,我也許採取和解,或考慮到訴訟的前景不樂觀而延緩提起訴訟。但對待企圖剝奪我的正當權利,希望我對訴訟恐懼、懶怠、漠不關心、軟弱無力的債務人,無論耗盡多少費用,我都應該追回自己的權利,而且必須追回。我若不這樣做,不單放棄了這個權利,而且是放棄了法本身。

對我至此展開的議論可預料到的反對論如下:民眾對所有權、對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條件所知幾何呢?這一問便是其一。倘要問知之幾何,不得不回答知之甚少。至於民眾是否如此感受那就是另外的問題。如果可能,我願意證明民眾是這樣感受的。民眾對作為其肉體上生存條件的腎臟、肺、肝臟知之幾何呢?但又有誰感知不到肺的刺痛,感知不到腎、肝的痛楚,不曉得它們對自己的警告呢?肉體的疼痛是有機體遭遇故障的信號,是存在對有機體有損害影響的信號。這一信號使我們注意到威脅我們的危險,並通過在我們體內產生疼痛促使我們有所準備。完全一樣的情形也適合於由故意不法行為和恣意所產生的精神上的痛苦。在後文中還要詳加闡述。與肉體上的痛苦一樣,這種精神痛苦根據主觀的感受性、權利侵害的形式和對象不同,其程度各種各樣。但只要是並非完全無感覺者均可感受到。

換言之,只要是不習慣於事實上無權利狀態的人,無論對誰都將以精神痛苦的形式表現出來,並給予與肉體上的痛苦同樣的警告。在此我考慮的不是單單清除痛苦的感覺,而是去維護這樣放任自流下去將被損害的健康——它不但是對肉體上自我保護義務的警告,也是精神上自我保護義務的警告。無庸置疑的是,例如對名譽侵害和名譽感極為敏銳的階級——軍人階級,對名譽侵害無所介意的軍人將無法以軍人身分出沒人前。因為主張名譽是每個人的義務,那麼為什麼惟獨軍人階級更強烈地迫於履行這一義務呢?因為軍人階級具有這樣的理所當然的情感。這一階級勇敢地主張人格本是維護其地位的不可或缺的條件,並且應說是性格上具有人格勇氣的表現。他不輕視自己,不容許其成員的膽怯。拿他們與農民比較一下吧,以近乎極端頑固性地保衛其所有權的同樣一個人,一旦輪到自己的名譽遭侵害,卻反而表現出冷漠。

怎樣來說明這一現象呢?這與軍人的情形相同,是其生存條件的特殊性所具有的當然的感情流露。農民的職業要求他們的不是勇氣而是勞動。而且其勞動是為守護其所有權,勞動和所有權的取得是農民的名譽。荒棄自己的農田或胡亂浪費財產的懶怠的農民,正如軍人不重自己名譽被輕蔑一樣,也將被人們輕視,正象軍人不會因為自己不是好的農田管理人而被非難一樣,農民不會因為即使被侮辱也不去作任何決鬥,提起任何訴訟而遭人恥笑。對農民而言,他耕種土地和飼養的牲畜是其生存的基礎。對擅自利用其數英尺土地的鄰居和不支付其賣牛價錢的商人,農民將以其特有的充滿敵意的訴訟形式開始為權利而鬥爭,正象軍人對踐踏其名譽的人將拔劍回擊一樣。

不管農民還是軍人,當此場合,全然不慮後果去犧牲自己——對他們而言,其後果已無關要緊,他們必須作這樣的事。他們為什麼這樣做?因為只有通過這一行為方可遵循了他們的精神上自我保護的獨自法則。假設讓他們坐在陪審員的席位上,開始軍人審判財產罪,農民審判名譽毀損罪,之後再將他們各自所審罪名調換。兩種情況下得出的判決將有天壤之別。毫無疑問,對待財產犯罪,沒有比農民更嚴格的法官了。我自己雖無經歷,可以想像農民在法官面前提起名譽損毀的訴訟,與同一農民提起所有權歸屬的訴訟相比,我敢擔保法官會更輕而易舉地以和解的提議來處理此案。古羅馬農民被判打手掌時可以25阿斯的金錢代替,或者當被某人剜眼球時,允許他剜出對方的眼球作代償,和解言歡。與此相反,把小偷作為現行犯捉到時,要求法律賦予其許可權可以把小偷當做奴隸,若遇反抗則可斬首,而且法律承認了這一許可權。前者只不過是單純的他們的名譽和他們的身體的問題,而後者則涉及到他們的財產和他們的所有權問題。

作為第三例我把商人也加入進來吧。對商人而言,與軍人的名譽、農民的所有權相當的是信用,能否維持信用對商人是生死存亡的問題。與人格上受到侮辱、財產被盜相比,對商人而言,由於怠於履行義務而被追究責任,更事關重大。這一時期的法典對輕率的詐欺的破產行為的處罰逐漸發展到限於商人和准商人,之所以如此,是考慮到商人獨特的地位。

我至此所闡述的內容,並不是為了承認這一不爭的事實,即專以階級利益為基準測試在權利受侵害時法感情的感受程度,藉以證明所謂法感情依階級、職業的不同而表現出各種各樣的反映。恰恰相反,我想利用這一事實來證明遠比其重要的真理,即試圖正確評價這一命題,一切權利人通過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保護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條件。因為上述三個階級的例子中,在我們認為是各階級的固有的生存條件的諸問題上,各階級所顯示出的高度反應。這一事實教導我們,法感情的反應與一般的感情不同並不取決於氣質或性格這一個人的契機。它告訴我們與此同時存在社會的契機,即對該階級的特別生存目的而言,該法律制度是不可缺的這一感情在起作用。據我看來,法感情對權利侵害反作用的能量是衡量感知法(即法和各種制度)對個人、階級或國家自身和自己特定的生存目的所具有的重要性程度的比較確實的尺度。這對我而言,具有普遍的真理性,對私法和公法都適合。各階級對於構成其生存基礎的一切制度表現的反映,同樣在各國也分別作為對於被認為是特有生活原則具體化的諸制度的反應表現出來。其反應測量器以及測定國家對這些制度之重視程度的晴雨表,就是刑法。關於寬大和嚴苛,刑事立法所表現出的驚人的多樣性,大部分可以從前已述及的生存條件這一觀點找到根據。無論什麼國家,一方面對威脅其固有生活原則的犯罪加以嚴厲處罰,同時對另外的犯罪,與前者形成鮮明對照,採取寬大的方式處理。神政國家對讀神和偶像崇拜打上了罪該萬死的重罪的烙印,而對侵犯土地邊界則視為簡單的輕罪(摩西的法)。與此相反,農業國家則對後者科以毫不留情的刑罰,而對瀆神罪則處以寬大的刑罰(古羅馬法)。商業國家把偽造貨幣和其他偽造,軍事國家把不服從、違反服役等,專制主義國家把大逆罪,共和國把君主復辟運動作為第一等之罪。而且不管哪類國家,對上述犯罪都利用與其他犯罪構成明顯對照的嚴厲態度來處置。總之,國家和個人當感到固有的生存條件直接遭到威脅時,其法感情的反應也會更加強烈。

階級和職業所固有的條件給特定的法制度賦予極為崇高的意義,它提高法感情對侵害固有條件的反應,有時,相反地也消弱二者。僕人階級不能象其他社會階層那樣具有名譽感情,因為他們的地位本身具有卑微性,只要其階級本身甘於屈從,即使個人對此起來反抗也是徒勞的。對身處如此地位且不失虎虎生氣的名譽心的人留下的道路,或是把自己的要求降至於他的同輩,否則只能放棄僕人職業本身。只有當這種感情普遍傳布開來,才渴望對個人而言,不是將自己的力量消耗於無益的鬥爭中,而是同心協力地把自己的力量有效地投入於提高階級的名譽水準。我在此談到的不只是對名譽的主觀感情,而是由社會其他階級和立法給予的客觀承認。在這方面,僕人階級的地位在近50年間有顯著改善。

至此我對名譽的闡述也適用於所有權。對所有權的感應力,即正確的所有感——我在此所說的所有感,不是營利慾,即對財富的無厭追求,而是所有權的男子漢般堂堂正正的感覺。作為這一所有權人典範的代表者,我例舉過農民。農民捍衛所有物並不因為它具有價值,而是因為它是屬於自己的——這種感覺有時呈不健全的狀態或因一定事由而被削弱。常常有人這樣說,即我的所有物與我的人格無任何關係。物對於我作為生計、營利、享樂的手段而發揮作用。但是,正如賺錢不是道德義務一樣,為不足取之物而耗費金錢的時間,提起勞神費力的訴訟,同時也不能說是道德的義務。我在法律上主張財產的惟一動機,與財產的取得與使用之際規定我的一樣,即我的自身利益——圍繞所有權歸屬的訴訟是純粹的利益問題。

依我看來,關於所有權的上述見解,只能認為是健全的所有感的墮落,而其原因只能認為在於對自然的所有關係的歪曲。這樣說並不是說我認為富裕和奢侈是惡的——要讓我說,任何一方都不能威脅國民的法感覺——毋寧說,所說惡的是指營利的不道德性。所有權的歷史源頭和道德的正當性的根據是勞動。我所說的勞動並不是單指肉體的勞動也包括精神和技能的勞動。另外,我對勞動生產物不但承認其勞動者自身的權利,也要承認其繼承人的權利。即我認為繼承權是勞動原理的必然的歸結。之所以如此,勞動者可隨意放棄自己使用,無論在生前抑或死後,都不能禁止其讓與他人,只要與勞動一刻不停地結合,所有權就不失其新鮮和健全。

這一勞動的所有權一旦發現其得以不斷產生、更新的源泉,所有權對人們意味著什麼,就從根本上真相大白。但是,河流漸漸遠離其源頭,一旦到了不要任何氣力,唾手可得的流域,水流便逐漸變渾濁,進而在投機和股票詐欺的泥沼中,其原有風貌消彌殆盡。在所有權的道德理念蹤影皆無的地方,捍衛所有權的道德義務的感情無人問津也是理所當然的。為得到每日的麵包而奔波忙碌的人們,誰都具有的活生生的所有感,在此卻完全不被理解。更壞的結果,遺憾的是,由此而產生的生活氣氛和習慣逐漸傳染到並非如此或幾乎與此無緣的人們中、因投機而腰纏萬貫的巨富的影響在窮人的小屋中也見得到。

在另一種環境中,即使他具有與自身相符的經驗,即認為收穫緣於勞動,在這種氛圍所具有的頹廢的力量役使下,只會感到勞動是上天的懲罰——共產主義只能在所有權理念被沖刷殆盡的泥地上繁殖,而在這理念的源頭看不到它的存在。經驗告訴我們,統治階級對所有權的看法,並不限於該階級,也將向社會的其他階級傳播,但在農村卻採取了完全相反的方向。只要是在農村長期生活,與農民有些交往的人,縱使其環境和人際關係不助長之,他也會染上農民的所有感和節儉癖一類的東西。同樣不分高下的人,在其他方面也處於完全相同的情形之下,若在農村則與農民一道成為節儉家,而在維也納那樣的大都會,則與百萬富翁一道成為揮金如土者。

人們只要不為標的物的價值所刺激而反抗,寧願圖安逸,而迴避為主張權利而鬥爭。這種不堅定思想的原因何在呢?對我們而言,問題僅是認識這一思想,揭示其本來面目。闡明這一不堅定思想的實際的處世哲學,只能是膽小怕事的策略。從戰場上逃脫的膽小鬼可使自己的生命免於象別人那樣的犧牲,但這個膽小鬼為保全生命而犧牲了榮譽。其他人堅守不退怯的立場,這一事實表明他們要保護自己和集體以免遭通常由膽小鬼的行為導致的必然結果。假如大家均象膽小鬼那樣考慮的話,將會是全軍覆沒的。完全相同的道理對因膽小怕事而放棄權利也適合。即使作為單個人的行為是無害的,但如果把它上升到行為的一般的處世觀,法本身將遭到破壞。

儘管如此,上文中的怯懦行為,乍看無害,就是因為法對不法的鬥爭尚未由於卑怯的行為而受到更大的妨礙。為什麼呢?因為這一鬥爭不但是由個人進行的,在發達國家,國家權力也大規模地參加這一鬥爭,積極追究處罰對個人權利、生命、人格和財產的所有重大侵害。警察和刑事審判官為權利主體承擔了保護權利工作中的極其重要部分,而且對完全委諸個人追究的權利侵害,這一鬥爭從未中斷過關注,因為並非所有人都承襲膽小怕事者的計謀,而且膽小怕事者一旦爭執標的物的價值超過了自己寧願息事寧人的程度,就會投身於鬥爭者的行列。否則,可以想像不需要在背後支持權利人的警察和刑事司法,也可以讓我們置身於古代羅馬那樣把對盜竊和強盜的追究完全聽任於被害人的時代——如果是這樣的話,上述權利的放棄將帶來怎樣的後果將不言而喻。難道不只會是鼓勵盜竊和強盜嗎?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國家間關係,因為在這種場合下任何國家都是完全自立的,在協助其權利伸張之上不復有更高的權力。由爭執標的物的物質價值來決定是否抵抗不法的處世觀,在處理國際關係上意味著什麼呢?這一點只要讀了我上文中的那個一平方英里土地的例子就會明白。

這種處世觀無論我們在何處驗明都無法得出權利的損壞和破滅以外的結果,假如在另外有利因素的促使下,例外地消除了不良結果,也不能認為它是正確的。在這種有利的狀態下,這一處世觀是如何地傳播有害影響的,將留待後敘。

正因如此,我們排斥這一處世觀,即懶怠的道德,它為具有健全的法感情的國民和個人所不屑一顧。它是病態的、麻木的法感情的表象和產物。在法領域的極端只能是露骨的唯物主義。唯物主義能夠充分存在於這上領域,但其範圍是有限的。在純粹的客觀不法場合,權利的取得、利用以及主張成為純粹的利益問題——利益雖然是主觀意義上的法的實際的核心,但是一旦產生違背法的恣意行為,將法的問題和利益問題混同的唯物主義的考察方法就失去其要當性,因為赤裸裸的恣意行為對權利的打擊,也同樣地加害於人格。

何物為權利的標的,這個問題並非緊要。它可以偶然地進入我權利的圈內,也當然可以對我毫無損傷地再抽出我的權利圈內,但是,它與我結成密切關係並非偶然,而且是基於我的意思。而我的意思只有以自己或他人過去的勞動為代價,方與之發生關係——所以我在物上持有並主張的是自己或他的過去勞動的一部分。我通過使之為我物,而給它打上了人格的印跡。因此,有人侵害之就是侵害我的人格。誰若毆打之,就是毆打含於其中的我自身——所有權無非是擴展到物之上的我的人格的外緣而已。

權利和人格的這一結合,不問其種類,所有的權利都被賦予了超過其可比價值的價值,從利益的觀點來看,相對於所有的權利都具有的純粹的物質價值,我稱之為理念價值。上面談到的主張權利時的獻身精神和能量,就緣於此種價值。對權利的這種理念上的認識,並不是具有比較高的素質的人的特權,無論是毫無修養的人還是教養頗豐的人,無論是極其富有的人,還是極其貧窮的人,無論是野蠻的原始部落,還是文明的國民,都同等地享有。正是這一點愈來愈清楚地表明,這種理想主義是如何深深地植根於法的終極本質——這種理想主義顯示出法感情的健康程度。法從外表觀之,彷彿是指示人們走向自我和利己的低地,另一方面又再將人們引向理想的高地。並且,在這理想的高地上,人們將在低地上習得的小聰明、自私自利、及用于衡量一切的功利的尺度忘卻,完全純粹地贊同理想。法把在純粹的物的領域中為散文的為權利而鬥爭,在人格的領域,即在以主張人格為目的的為權利而鬥爭中變成了詩——為權利而鬥爭是節操的詩。

那麼,創造這一奇蹟的是什麼呢?它不是認識,也不是教養,而是苦痛這一單純的感情。苦痛是求救的呼聲,本能的告知即將來臨的危害,它無論對肉體抑或精神的有機體都一樣。如果說醫生少不了人體的理學的話,那麼,法律工作者和法哲學家就少不了法感情的病理學。更正確地講,主張不少不了還不夠,而是絕對不可少。只有法感情的病理學之中蘊藏著法的全部秘密。在人們因自己權利受侵害所感到的痛苦之中,蘊涵著權利對他而言究竟為何物(目前是對他個人、接著是對人類社會)的被動的本能的告白。與長久平穩地享受權利相比,權利的真義和真正的本質只有在採取充滿激情的直接的感情形式的瞬間,才明明白白地呈現出來。未有親身體驗到這一痛苦或未通過他人經歷這一痛苦的人,即使把法典背得滾瓜爛熟,也不會曉得權利為何物的。不是智慧,只有感情能夠回答這個問題。把所有的權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的稱謂是正確無誤的。所謂法意識、法的信仰是與民眾毫不相干的學術的抽象物——法的力量完全與戀愛的力量一樣,在於感情之中。智慧和見識不能成為有欠缺的感情的填補物。正如同戀愛,縱使平常全然不覺,一旦機緣降臨,就會充分地感知得到。法感情也一樣在未被傷害的狀態下,是一般不會意識到其為何物或其中蘊藏何物。但權利侵害迫使法感情暴露,使真理昭然於青天白日之下。並被迫發揮力量。關於這真理之所在前面已經說明——權利是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條件。主張權利就是人格本身的精神上的自我保護。

法感情對所有受侵害的事實上的反應力是檢測法感情健康程度的試金石。這一感情所感知的苦痛程度將告知我們被害財產具有怎樣的價值。雖然感知苦痛,但無視苦痛所昭示的警告,不事自我保護而一味地忍受苦痛,就是否定法感情之存在,儘管個別案件因具體情況,這否定可能是被容許的,但在一長期間中對法感情本身將帶來尤為有害的結果。法感情的本領是行為——無行為則這一感情將失去活力,逐漸遲鈍,最終不會感知痛苦。感受性即感知權利侵害之痛苦的能力,實行力即擊退進攻的勇氣和決斷,依我之見,它們是健康的法感情的兩個標準。  在此不得不擱筆關於法感情的病理學所具有的意義深遠、內容豐富主題的詳論,但請允許作若干啟示。

法感情的第二個契機即實行力,完全是節操問題。個人或國民在面對權利侵害時所採取的態度,是顯示其節操的確定無疑的試金石。如果把這節操解釋為不依賴任何人進行自我主張的全人格,再也沒不比恣意行為侵害權利和人格時檢測這一特性更好的機會了。法感情和人格感情對所受侵害的反應形式是勃然大怒後粗暴地反應為衝動的行動,或雖程度有別,但反應力持續的抵抗,這些都不能成為法感情力量強弱的標準。採取前一種方式的粗暴的國民和無教養的人,有教養的人相比,認為具有更強烈的法感情,另外,一般傾向於與採取第二條路的就更大錯特錯了。採取何種形式或多或少與人的教養和氣質有關,粗野易衝動,熱情也好,決心堅定、堅韌不拔、持久抵抗也好,都完全一樣。如果不是這樣,則有悖情理。因為,依錯誤的見解,個人或國民受教養愈深,其法感情將愈喪失。但讓我們看一下歷史和市民生活,此見解之不當顯而易見。同樣,貧富差別也不能是法感情強弱的標準。儘管富人和窮人衡量事物時使用的尺度極端不同,但正如前述,其尺度在蔑視權利時毫無用途,因為此時問題不在於物的物質價值,而在於權利的理念價值及經常指向權利這一特別方向的法感情的能量,不是財產的性質,而是法感情的性質在此時起決定性作用。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英國國民,英國國民的富裕絲毫沒有損害其法感情。關於英國人在純粹的所有權問題上是如何拚命的保護自己,我們只要回憶一下到歐洲大陸旅遊的英國遊客所表現出的典型形象就不難理解了。英國遊客當遇到旅館主人和馬車出租人蓄意騙他錢的時候,就象維護古英格蘭法那樣斷然拒絕付款,必要時甚至於延遲出發,在那裡滯留時日,不惜支出超過拒絕支付客戶的幾十倍的費用。人們嘲笑這種行為,不理解他們——若能理解就好了。因為正在此時,他們所堅持的幾個古爾登金幣之中蘊藏著古英格蘭人的節操,因為在他的國家,所有的人都理解他,所以不會那麼輕易地去騙他們,讓我們把處於相同社會地位和財產狀況的奧地利人置於同樣的場景中,他會採取怎樣的行動呢?對此如果可以相信我個人經驗的話,模仿英國人的1OO人之中也沒有10人,而其他人將迴避不愉快的紛爭、擾人的麻煩和自己也許被誤解的可能性,對這一誤解,英國人若在英國則果斷地毫無忌憚,而在歐洲大陸則無奈忍受,總之,奧地利人終歸要支付。然而英國人拒絕而奧地利人支付的這數個古爾登金幣之中,隱藏了令人難以置信的事實。在此,英國人和奧地利人的某些事實,即各自國家的政治發展和社會生活的幾個世紀的歷史,便蘊藏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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