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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拘留或逮捕,最後被判決無罪,是否可以國家賠償?

誰接最後一棒,誰賠錢,前面同樣作出錯誤決定的,不用賠

如果當事人在審判前被拘留或逮捕,最終卻被判無罪,那就意味著拘留或者逮捕是錯誤的,作出拘留或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還比如如果一審被判有罪,被告人上訴,二審被判無罪,那就是一審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的範圍就是被告人被錯誤拘留、逮捕開始計算,雖然錯誤的拘留、逮捕決定都不是該一審法院作出的,但因為其最後作出了有罪的判決,那就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總的原則就是,誰最後作出的錯誤決定,誰就負全責。

對於被錯誤羈押國家賠償的計算公式為:羈押天數作出賠償決定的上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

錯誤拘留誰賠?

誰可以作出刑事拘留決定呢?一般是公安機關作出刑事拘留決定,而檢察院對於自己偵查的案件(一般是貪污賄賂類案件),可以決定刑事拘留。也就是說,一旦法院判決無罪,那錯誤拘留的賠償機關就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

錯誤逮捕誰賠償?

誰可以作出逮捕決定呢?一般是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逮捕,法院也有決定逮捕被告人的權利。一旦法院判決無罪,那錯誤逮捕的賠償機關就是檢察院或法院,而逮捕前如果有刑事拘留的,也算如國家賠償的期限,但是由最終做出逮捕決定的機關一併賠償。

比如某人於某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6月4日被逮捕,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審,之後其被判決無罪,那其被錯誤羈押的天數就是83天,由2017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那麼就要看2016年的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258元,那麼賠償總額就是83天258元=21487

錯誤判決後,再審無罪,誰賠償?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被錯誤判決有罪,坐牢後,通過再審被判決無罪,那這種情況,就應該由作出錯誤判決的法院作為賠償機關,如趙作海案。或者一審被判有罪,二審被判無罪,一審法院就是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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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的不賠的情形

如果因被告人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那就不是辦案機關的責任,就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造成危害後不負刑事責任的,之前的羈押措施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依照刑訴法第十五條,如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或被特赦而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檢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的,之前若被羈押,不能申請國家賠償。但如果是沒有犯罪事實的法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則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另外還有一些其他的例外情況,在此不贅述。

最後,祝大家春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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