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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共有財產法律制度

在2018年一月之前,根據荷蘭的法律制度,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個人的所有財產和債務,無論是在婚前或者婚後所得,婚後均被婚姻雙方共同分享和承擔。不過,在2018年1月1日之後締結的婚姻關係,開始適用新的婚姻共有財產法律規則。這條普遍適用的婚姻共有財產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但是新的法律引入了更為有限的婚姻共有財產法律規則,中心原則是,婚姻共有財產僅局限於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或耗損)的財產。換句話說,婚前所得的財產不再被自動認為是婚姻共有財產的一部分,即使雙方沒有婚前約定。例如,禮品和繼承將被視為是個人財產,而非婚姻共有財產;同理,配偶一方婚前的學生貸款,未償還的部分也不會再被視為婚姻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這項新的制度,被認為使得荷蘭的婚姻財產法律規則同歐洲其他國家現行法律制度更加相適應。新的規則開始生效以後,可想而知,對即將打算結婚或者離婚的人群,將產生重大的影響。

下面,簡單從結婚和離婚兩個方面同讀者分享一下會出現的問題:

從離婚程序所需要涉及的法律內容來看,涉及到財產的部分,就需要考慮到婚姻的締結方式、雙方財產的類型和認定、婚前協議或約定和新適用的法律規則。舉例說明,在法律實踐中經常出現,一段存續了多年的婚姻,在離婚時,如何認定或者舉證結婚時當年個人財產的屬性?簡單講,如何在法官面前證明這是您結婚之前擁有的個人財產?新法實施後,在離婚案件中,這個問題變得更為突出。同時,如何評估個人財產在這些年以來增加或者耗損的價值?再舉例,新法律實施後,若配偶一方提前離世,財產的分割和屬性應該適用於婚姻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則還是繼承法的法律規則?那麼,是否需要繳稅?是否有最大數額的限制?

從結婚程序所需要涉及的法律內容來看,同2018年1月份之前的法律比較,如果雙方有意將婚前的個人財產,因婚姻的締結,合法成為婚姻共有財產,或者將部分個人財產成為婚姻共有財產,那麼尋求律師的建議來指導婚前協議則是非常明智的選擇;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在之前的法律框架下,結婚前,雙方一般會去公證處進行公證,內容通常會包括婚姻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分割問題的條款,不過,由於新法律的實施生效,去公證處公證不再是必要條件或者說是唯一的選擇,專業的婚姻法律師為您起草的婚前財產協議則更有效率和實際,並且法律效力同樣被荷蘭法律認可,相比前者,費用會更划算。

另外,如果婚前財產重大,或者配偶之一是公司所有者,就婚前協議徵求專業的法律意見則更加必要。簡單舉例:商業經營者或者公司所有者結婚前,公司產生的利潤和債務不再被自動認為是婚姻共有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公司所有者的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是否有權利分享公司利潤帶來的好處了呢?相反,在離婚時,公司所有者的前配偶是否承擔婚姻存續期間公司經營產生的債務呢?

此外,鑒於在荷蘭居住和生活的華人,跨國(籍)婚姻的普遍性和複雜性,婚前協議中法律語言的精準和內容的完善則顯得更為必要。例如,法律的適用(theapplication of law)問題,即您的婚姻是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律制度還是荷蘭的法律制度呢?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您的國籍發生了更改,婚前協議中約定的法律適用問題是否繼續生效?或者,假設您已經在荷蘭與您的配偶居住了10年以上,法律規則是否發生了改變?

柏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具備30年以上有關婚姻家庭法方面的經驗,很榮幸可以為旅居荷蘭的華人提供最專業,最可靠的法律服務。當然,我們祝願所有家庭婚姻美滿、闔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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