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公安基礎知識——警察權益的內涵

公安基礎知識——警察權益的內涵

伴隨著公考行業的發展,警察類的考試一直熱度不減。而不管是對於省級公務員考試而言,還是專門招警類的考試,對於公安基礎知識的考察都不可避免。中公招警考試網對警察權益的內涵進行介紹。

一、警察權益是個偏正片語,權益是中心詞,而警察是對權益範圍和屬性的限定

從詞語結構上分析,警察權益是由「警察」和「權益」兩個詞構成的偏正片語,其中,權益處於中心地位,而警察對權益進行範圍和屬性的限定。因此,對權益(利)含義的揭示是界定警察權益的前提。

權益是一個內容非常廣泛的概念。從詞語結構上警察對權益進行限定,使警察權益有了具體指向並被賦予特定內涵。在西方國家,警察既可以理解為警察機關又可以看作是警察人員。在我國,警察機關是指公安機關,警察通常指警察個體。所以,警察權益中的警察是指警察個體。但問題關鍵在於作為權益享有個體的警察應如何界定?公安民警當中又有公務員序列和事業編製序列之分。筆者認為,只要是《人民警察法》規定的公安民警,無論是否為公務員,是否工作在一線,都應納入到警察權益保護的範疇。

二、警察具有普通公民和公務員的雙重身份,警察權益是警察作為公務員所享有的權益

公安民警的身份具有雙重性。他一先是一個普通公民,然後經過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序成為警察,行使法律賦予的警察權,履行相應的職責。警察的雙重身份產生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並引起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當一名警察以特殊的執法身份行使警察權時,其行為便為公務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其所在警察機關承擔,其權益受國家法律的特殊保護;當他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現時,其實施的行為不是警察行為,而是個人行為,其法律責任由他本人承擔,其權益保護同其他普通公民無異。因此,判斷警察個體的行為是警察行為(公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是決定其權益是否屬於警察權益範疇的重要前提。

判定具體某一行為是否屬於公務行為,對於警察來說,不能以是否在工作時間內為標準;因為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也應履行職責。執法實踐當中,應從實質標準和形式標準兩個方面進行衡量和判斷。從實質標準來看,警察行為的界限應當綜觀警察個體的行為與其警察職權的關聯性。如果其行為與行使警察職權無任何聯繫,純屬涉及個人及其家庭生活和感情方面的行為,則不是警察行為而是個人行為。從形式標準衡量,就是看警察是否表明警察身份,這是認定警察行為的關鍵所在。警察既是一種身份,又是一種職務,只要表明警察身份,履行相應的職務,就可以判定為警察行為。

點擊原文

更多精品課程:歡迎致電或加微信諮詢

聯繫電話:

掃一掃添加「老師」好友喲~

你點一個,小編工資漲一塊~

(づ ̄3 ̄)づ╭~

關注我們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新疆中公教育 的精彩文章:

TAG:新疆中公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