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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案:在了解真相前,請保持理智

最近,張扣扣案在網路上掀起了一場討論的熱潮。討論的核心集中於當司法不公時,當事人是否可以自己執劍行刑。一時之間,古今中外例證紛紛出現,張扣扣也已被塑造成身負血海深仇,公權力與犯人沆瀣一氣,無奈之下只得艱苦修鍊,最終報了殺母之仇的「悲情英雄」。

對於這一案件小編希望大家暫時保持冷靜和理智,等待事情的進一步發展,不要被一時激憤沖昏了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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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這個案件之前,不妨簡單回顧一下這一案件。

2018年2月15日中午12點20分左右,新集鎮王坪村14組(原三門村2組)發生兇殺案件,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搶救無效死亡,隨後兇手張扣扣自首。

此時,朋友圈開始瘋傳,當年家族紛爭,王家的三男王正軍打死了張母汪氏,被判刑七年。而如此輕判是通過了王家的一系列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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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又給了自媒體機會,張扣扣轉瞬之間就被塑造成了替母報仇,懲奸除惡的大俠,還有要給他立碑的。

但是,竟然沒有什麼人懷疑這件事的真偽。

除了警方通報,大部分信息都是網路流傳的。傳的版本還不太一樣,有說張扣扣當時10歲的,也有說13歲的。換句話說,王家三人當著張扣扣面合理殺死他母親的這件事,大部分都是傳言。僅僅根據傳言就對著司法公正一通批判是不是有些操之過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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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目前的流言看,相對靠譜的是當年的刑事附帶民事的判決書。那麼這份判決書是否合理呢?

從這份判決書刑事部分來看,王家三子的行為被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同時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正軍在犯罪時尚未滿十八周歲,且能坦白認罪,其父已代為支付死者巨額喪葬費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對引發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過錯責任,應對被告人王正軍從輕處罰」

對刑事部分的判決我們應該根據1979年的刑法進行判斷。

第一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十四條 已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從規定來看,這個量刑至少沒有特別明顯的問題。當然,考慮到當時的背景,判決是否失之過輕,依然有一定討論空間。

從民事部分來看,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正軍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但鑒於被告人王正軍系在校學生,又未成年,且家許經濟困難屬實,現確無力全額賠償,故可酌情予以賠償。

這其實也是有據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的通知:

第六十二條 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已經依照刑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得到退賠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人確有財產可供賠償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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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時的判決沒有明顯的錯誤,在其他情況還不是很清楚的情況下,隨便就把張扣扣樹立成「懲奸除惡」的悲情英雄是不是有些操之過急呢?

最近發生的「紅黃藍」事件,隨便一個家長造謠造成了多麼不良的社會影響?大家還記得數年前在qq空間流行的「馬加爵的故事」嗎?真的懷疑有問題就去調查,或者呼籲去調查,而不是擺出一副「陰謀論」的腔調,豈不知「造謠張張嘴,闢謠跑斷腿?」

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冒然下結論容易讓情感沖昏了頭腦,反倒被一些帶節奏的自媒體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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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假設現在網上的傳言是真的,這樣的張扣扣的行為應該如何看待呢?

這種行為依然不能被提倡,可以酌情從輕減輕,但是如果就此肯定這一行為,將造成私仇通過私力解決的不良引導。老張看隔壁老王不爽,隨便找個由頭把他殺了,之後再美化一下他的人物形象,把他塑造成一名飽受富二代老王的壓迫,親眼目睹老王殺了他的親人的形象,是不是也可以免刑?

但如果事情是真的,對於張扣扣也沒有什麼可苛責的,他盡到了一個兒子的責任。

與此同時也要求法律公正審判,起到應有的作用。某種意義上說,依法審判張扣扣,才是對他最大的尊重。

當他需要法律時,法律是他堅實的後盾。當他感到絕望時,法律給了他走下去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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