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1年刊刻家譜曾有「嚴禁同姓為婚」禁令
文史
02-20
春節在家研究家譜,在民國31年刊刻的《宋氏宗譜》上,發現了該家譜刊印的一條「嚴禁同姓為婚」的禁令,頗為罕見。
禁令全文:「嚴禁同姓為婚!禮不娶同姓,聖經明著。國法森嚴,倘後有犯此者,拘祠,依律令離,仍加懲罰,以正家教,以端風化。」
眾所周知,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人類兩性關係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進行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後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子孫健康與家族昌盛。而沒有血緣親屬關係的氏族之間的婚姻,則能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因此,各國法律都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瑞士民法禁止直系尊血親與直系卑血親之間,全血緣或半血緣的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伯母、叔母、舅母、姑、姨與侄子、外甥之間結婚。
我國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說法,自西周以來,便禁止同姓為婚。唐代對同姓為婚,處以兩年徒刑。明清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清末,將禁止同姓結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
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雖然法律沒有禁止同姓結婚,但作為同姓聚居,血緣較近的同姓族人,應當提倡同姓勿婚為宜!國人應當自覺遵守同姓同宗不婚的「潛規則」,這是優生優育的要求,也是為了後世子孫繁衍昌盛。
※回憶毛澤東1965年重上井岡山的一次談話
※王文楚:譚其驤與《中國歷史地圖集》
TAG:中國歷史內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