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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會原理(47)

原標題:文明社會原理(47)


第五節 三大社會系統的結構性互補


以上我們討論了單一的社會工具系統往往需要其它社會系統的幫助,以及整個文明社會傾向於轉化為一種多元的結構。那麼,這就直接產生出一個問題,即,任何一個社會工具系統,當有外工具系統與其並列存在時,或其自身不可避免地藉助於外工具系統的某些特性時,這會更有利於其自身社會功能的發揮、還是會不利於其自身社會功能的發揮?換句話說就是,多元的社會結構和單一的社會結構,哪一個更合理,更有益?這個問題在人類歷史上的表現形式就是,一些贊成行政系統的思想家,往往把行政系統所表現出來的某些不足歸因於是(殘存的)市場系統在那裡搗亂;而另一些贊成市場系統的思想家又把市場系統所表現出的不足歸因於是(多餘的)行政系統在那裡搗亂,如果「無政府」就好了。那麼事情真的如此嗎?本節我們就來討論這個問題。

我們在前面分別具體討論各個社會工具系統時(第三章~第六章),曾指出一個社會系統要想正常運轉,就必須遵守其自身的各種定律和法則,而且要遵守系統內部的「第一均衡原理」,即,該社會系統中的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間、第一法則和第二法則之間要保持一種大致的均衡。因此,只要我們弄清楚了外系統的存在會對某一社會系統自身內部的定律、法則以及其「均衡原理」產生怎樣的影響,我們也就能大致判斷究竟是有利還是有弊,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


我們先來看一下行政系統的情況。一個行政系統要想長期正常運轉,就必須在第二法則(保障廣大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第一法則(確保各級官員的等級權威)之間保持一種均衡。但我們知道,無論是確保實施第一法則還是確保實施第二法則,都是需要付出實際成本的。而我們又知道,行政系統就其自身來講,在一般的非緊急的情況下,它是低效率的,也就是說,它負擔這個成本的能力非常有限。尤其在人類文明社會的早期,行政系統往往面臨兩難的選擇:要麼遵從第一法則確保各級官員的高物質待遇而影響第二法則;那麼遵從第二法則確保人民的基本物質生活水平而不下降違反第一法則。由於政策制定者們自我保護的本能,在多數情況下他們都是寧願維護第一法則而違反第二法則。例如古埃及文明,統治者為了維護第一行政法則而修建的過於巨大的金字塔,就使整個社會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從宏觀長期來看最終嚴重影響了古埃及文明的正常運轉。


而我們知道,一個市場系統的存在,會有利於社會分工效率大幅度、持續地提高,那麼,我們可以合理想像,如果在行政系統之外存在著一個市場系統,那麼,行政系統的這個維護第一法則和第二法則的成本實際上可以通過商業賦稅而由市場系統來承擔,從而就能確保行政第一法則和行政第二法則之間長期保持一種大致的均衡。


一個市場系統的存在,不僅有利於第一行政法則和第二行政法則之間保持均衡,而且還有利於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定律之間保持一種大致的均衡。我們仍以對行政系統性命攸關的賦稅徵收為例。我們知道,從理論上來說,一方面行政系統應該根據自身當時的需要靈活地徵收賦稅,需要多征就多征,需要少征就少征(行政第一定律:命令可以改變);另一方面,行政系統還應該根據當時人民的實際生產情況可以多征就多征(豐年),不能多征就少征(災年)。但是根據「命令必須明確」的第二行政定律,行政賦稅的徵收又必須每年有一個確定的絕對數額,不能隨意加征或減征。這就造成了一個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定律之間難以解決的矛盾。

但如果存在著一個較完善的市場系統的話,行政系統就可以通過只對市場系統中居於少數的中介階層進行按比例的徵稅來解決這一矛盾。整個社會生產發展了,必然導致社會財富相對集中於大大小小的中介們手中,這表現為中介階層的利潤大幅增長,從而導致按比例徵收的行政系統的收入大幅增加;生產停滯了,中介階層的利潤大幅下降,行政系統的收入也會相應調整下降。即使遇到緊急情況行政系統需要額外多徵收一些稅收,提高了稅收的比例,那麼,直接受影響的是中介階層,他們的利潤率會降低(但仍有利潤),而不會直接導致廣大人民的生活水準急劇下降,從而避免災難性的社會動蕩,也間接保障了第一行政法則和第二行政法則之間的大致均衡。或者換一個習慣性的說法,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之間的這種結構性互補合作,就可以徹底解決行政系統老大難的「財政問題」。


我們再來看一下市場系統的情況。首先,隨著市場系統的不斷發展,它的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的實現,將越來越困難,而不得不越來越依靠行政系統的幫助。比如,拿市場第二定律「不得違約」來說,在市場系統剛誕生時,交換者之間彼此相對熟悉,市場第二定律還可以依靠輿論的力量來保障。但隨著市場系統的不斷發展,交換的地域範圍越來越大,交換者雙方越來越陌生,同時風俗傳統的力量越來越弱,這時,就漸漸地無法靠傳統輿論的力量來徹底保障市場第二定律的貫徹執行了。而且,隨著市場系統的發展,中介的層次不斷增加,違約帶來的影響、後果也越來越嚴重,這時就只有靠行政系統出面來確保第二定律的實現,以及處理善後事宜了。


再拿第一市場定律「交換者必須彼此提供有關交換物品的充分的相關信息」來說,在市場經濟的早期,交換的雙方可以面對面地僅憑各自的肉眼和經驗就可以充分獲得對方所提供物品的相關信息。例如對方提供的一棵白菜是否新鮮完好、或對方提供的一個扁擔是否結實,人們都可以僅憑肉眼觀看或手的觸摸就能得知。但這種方法在市場系統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中已經完全行不通了。我們現在到超市中隨便買一件物品,例如一袋奶粉,雖然說明書中詳細列出了它的產地、原料來源、配料比例、營養成分、生產者的姓名地址等等,但我們普通的顧客已經無法僅憑肉眼就判斷出說明書上所提供的信息是真是假,更無法判斷出裡面是否摻雜了對身體有害的化學物質。即使某個顧客有知識有能力,他也沒有精力和時間去對這袋奶粉進行化學實驗分析,因為那樣做的成本太大。更何況人們每天要買的東西多種多樣,決不僅限於奶粉一種商品。那麼怎麼辦呢?怎麼才能確保第一市場定律的實施呢?從全社會節約成本的角度來看,只能找出一個具有權威且具有強制力的代理機構,由它來代替那些成千上萬的購買奶粉的顧客,對這個廠家生產的奶粉進行統一的測試、調查,以確保其提供的信息準確無誤。在我們現實生活中,這個權威的統一代理機構就是置身市場系統之外且有權進行懲治的行政系統,具體來說就是行政系統中的工商管理部門和食品安全衛生監督部門。正是靠了它們,才確保了市場第一定律在實際生活中得以實現。


我們再來看一下市場系統中第一法則和第二法則的實現問題。先說市場第二法則「信賴中介」。我們已經知道,除了以時間和空間作為載體的中介(定期集市)能夠天然地獲得人們的信賴之外,以物質為載體的中介(貨幣)和以活生生的自然人為載體的中介(廠商法人)都不易獲得人們的絕對信賴。在市場經濟發展的早期,物質的中介——貨幣,是依靠某些自然物的不易獲得性(不易造假性)來獲得大家的信賴從而擔當起中介功能的(如金銀),而活生生的人的中介——商人,則是依靠大家對他(她)的熟悉了解(親朋好友及親朋好友的親朋好友)而獲得擔當中介功能的。但隨著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人們所交換物品的空間距離越來越遠,交換的時間差也越來越大(再也不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了),以金銀及熟人來擔當中介顯然越來越不方便、越來越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紙幣及信用擔保制度的出現就是必然的了。但紙幣制度及擔保人制度追究到最後都需要有一個最終的擔保人,最終的值得信賴的中介幕後人。顯然,這隻有求助於行政系統才行,只有置身於市場系統之外,並具有權威的行政系統才最有資格和能力充當這個角色。也就是說,只有行政系統才能最終保障第二市場法則「信賴中介」的徹底實現。這一點在當前自2008年起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中表現得最為明顯:當市場系統中的巨型金融機構紛紛失信宣布破產之時,為了防止整個經濟系統徹底崩潰(通俗地說,就是各大銀行太大了,已經不能讓它倒閉了),各國就只有依靠政府出面,或者以注資或者以收購重組的方式來「強行」重建這些巨型金融中介們的信譽了。


再看第一市場法則「確保廣大最終交換者的生活水平不斷改善。我們知道,在市場系統萌芽時,人們交換物品只是一種「副業」,如果交換不能使自己的生活得到改善,人們不交換就是了。但隨著市場系統的不斷發展,交換逐漸變成主業,尤其在當代,任何人要生存,都不得不和別人交換了。例如現在人們無論中學畢業還是大學畢業,都面臨著一個「找工作」的任務。而由於市場競爭的原因,做為中介的廠商們,總是要儘可能壓低僱員們的工資,雖然他們自身也知道,大家都這樣做的結果會最終導致社會總需求不足,並最終也損害自身的利益。但由於做為中介的廠商們數以千萬計,讓他們相互之間去達成一個協議來統一提高各自僱員們的最低工資顯然不可能。這時就需要有市場系統之外的一個中立的權威機構來強制性地、每隔一段時期就統一提高整個社會的最低工資水平。顯然,這個機構也只能由行政系統來擔任,也就是說,一個行政系統的存在,保障了市場第一法則的真正實現。(當然,一個強大的工會組織也能在某種程度上保障第一法則的實現,但從整個社會來看,這個機制保障成本過高。由於工會不是中立的第三方,且其具有的手段主要是罷工,因此,在全社會的生活都高度牽連在一起的情況下,即使是局部的罷工也會導致社會動蕩,尤其在當前,甚至會導致整個社會癱瘓。)

我們再來考察一下理念系統。首先,一般來說,一個獨立存在的理念系統,有賴於這樣一個前提,即社會上有其它獨立的社會分工協作系統存在。因為一般來說,理念系統自身並不擁有養活自己的物質手段(觀念不能當飯吃),除非它本身兼具了行政系統或市場系統的某些特性(例如像歐洲中世紀的基督教會那樣,自己徵稅)。其次,一個宏觀的行政系統的存在,一來,為理念系統的各種理論提供了一個高效的應用場所;二來,行政系統「命令可以改變」的特徵,又可以在實踐中確保理念第一定律「接受實踐檢驗」真正得到落實。(「檢驗」,顯然更需由獨立的外系統做為第三方來實行。如果沒有外系統的存在,理念系統內部的爭論,是無論如何也爭不出個所以然來的。在人類文明的早期,更是如此)


另外,理念系統要具有獨立性(獨立於行政系統),那麼,顯然,它必須依靠市場系統來養活了。


這方面比較典型的例子,當屬義大利文藝復興時期及法國大革命前的啟蒙運動時期。在這兩個時期之中,那些形形色色的思想家們一方面要依靠市場系統中那些大富翁們的資助才能安心地開展自己的研究,另一方面,他們的研究成果——各種各樣的理論體系,也要依靠市場系統中的那些以謀利為目的的印刷出版商們的投資發行,才能最終和廣大的讀者見面,並最終對人們的思想觀念產生巨大的影響。


總之,一個行政系統的存在,客觀上產生了對不同的「指導建議」的需求,使理念系統有了用武之地;而一個市場系統的存在,則不僅能保證這些指導建議能夠實際產生出來,而且還能保證這些「指導建議」的「多元化」(即使出版商本人不認同某個理論,但只要社會上有人認同,能賺錢,出版商也會拚命發行它),也即使「多項備選」的理念第二定律能夠真正實現。

最後,一個風俗系統的存在,又在客觀上對這些「多元化」的建議進行了初步的篩選,從而使理念系統中所要求的「有效可行」規則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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