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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這部 「婚姻法」居然支持已婚女子偷情,夠革命

題目中所說的「兩個最強盛朝代」,一為秦朝,二為唐朝。女人們生活在秦,特別是秦始皇當政之後,只能怨自己命不好。女人被禮教捆綁束縛,並非從宋朝開始,早在秦朝就開始了。

唐墓壁畫上酥胸微露的仕女

秦始皇雖然英明神武,卻不幸有個放蕩的生母趙姬。他消滅生母的情人嫪毐後,便從禮法上倡導女子守節,鼓勵「從一而始」、「夫死不嫁」等封建習俗,希望成為婦女道德的最高信仰。

到了唐朝,劇情反轉。婦女的貞節觀念淡漠,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不受貞節觀念束縛。究其原因,主要是李唐皇室胡化色彩濃厚,不太注重禮法,加上各民族的大融合,少數民族習俗對禮法形成衝擊,使得唐人的男女關係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

唐代婦女開放,不僅是思想觀念上,還有法律制度保障。《唐律》明文規定了離婚、改嫁的具體範疇,從法律上對離婚、改嫁予以支持。

《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條文規定:

一為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二為仲裁離婚。由夫方提出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大致是指女子「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若妻子犯了其中任何一條,夫妻雙方即可解除婚姻關係。

三是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姦殺和謀害罪。官府認為一方犯了義絕的,即判定強制離婚,不肯離異還要處罰。

《唐律》

另外,對婦女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沒有約束和限制,這就從法律上為婚姻自由提供了便利。

從史實看來,唐代離婚再嫁比較容易。離婚由夫方提出者為多。女子年老色衰,男子發家致富,都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女子的地位在唐代雖有提升,但畢竟中國古代還是男權社會,男子在離婚問題上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正如白居易的詩:「人生莫作婦人身,百年苦樂由他人。」

然而由女方提出離婚的事兒也不在少數。筆者查閱《舊唐書·列女傳》:李德武的妻子為戶部尚書裴矩的女兒,結婚一年,李德武因犯罪流放,裴矩即「奏請德武離婚」。還有唐武宗會昌六年,右庶子呂讓提出:「亡兄溫女,大和七年嫁右衛兵曹蕭敏,生二男。開成三年,敏心病乖件,因而離婚。今敏日愈,卻乞與臣侄女配合。」這說的是女子呂敏因為精神有問題而離婚,病好了又要求復婚的,(不過筆者以為這婚還是不復的好,誰知道精神病會不會再發作?)。還有,大書法家顏真卿擔任地方官時,楊志堅的妻子請求離婚,顏真卿便判決離婚,准許她再嫁。由此可見,唐代離婚較為自由,既為法律所允許,也不受社會輿論的指責。

在唐代,再嫁也不為失節,唐代婦女不以屢嫁為恥。以唐代公主為例,再嫁、三嫁者很多。統計中唐以前的各位公主,再嫁者就有23位:高祖女4人、太宗女6人、中宗女2人、睿宗女2人、玄宗女8人、肅宗女1人。三嫁者有4人:即高宗、中宗、玄宗、肅宗女各一人。皇家公主尚且如此,民間更不必說。《大唐新語》一書中說,魏元忠的兒子娶鄭遠的女兒為妻。元忠的兒子被亂兵所害,鄭遠請求離婚,「今日得離書,明日改醮。」離婚再婚速度這麼快,可見在唐代,離婚再嫁和寡婦再嫁是很平常的事。

在這種開放的風氣下,唐代的男女關係,也成了歷代最為開放的時代。

白居易妻妾成群

在唐代上層社會的男子,一夫多妻實屬平常。不僅皇帝妃嬪如雲,成百上千;達官貴族也是廣置姬妾;就連與妻子情深意濃的白居易,也寫下「櫻桃樊素口,楊柳小蠻腰。」除娶小老婆外之外,唐代嫖娼不犯法,文人墨客、進士新貴風流不自勝,流連於風月場所,所以杜牧有詩「十年一覺揚州夢,贏得青樓薄倖名」。

上層社會男女關係如此,下層也是一樣奔放。社會上女子婦人私奔、私通之事,不乏其例。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僅對丈夫,而且對妻子的限制也不十分嚴格,女子常常在「不相禁忌」的情勢下,享有與男子相同的婚外偷情的自由。傳統戲曲《柳毅傳書》,就是從唐代男女的婚姻愛情故事演化而來。

唐代法律有著婚姻自主,戀愛自由的法律精神。《唐律·戶婚》中規定:「子女未徵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係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才算違律。」這條法律,為青年男女自由戀愛開了方便之門,徹底衝破了封建家長制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束縛。唐代的紅葉傳情,就是這樣的愛情故事。

參考資料:

1.長孫無忌等:《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年

2.劉昫等:《舊唐書》,中華書局,1975年

3.蕭滌非等:《唐詩鑒賞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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