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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是怎麼評判血親報仇的?

血親同態報復,在遠古社會是具有天然正當性的。先秦的儒家也高度評價血親報仇行為,比如對殺父之仇人,孔子主張「遇諸市朝,不反兵而斗」,意思是說,父仇不共戴天,在路上碰到了,就算沒帶兵刃也要和仇人搏鬥。

即使仇人是一國之君,復仇也是天經地義,楚王殺伍子胥父兄,伍子胥立誓:「我必覆楚!」其後他破楚,鞭王屍,終雪大恥。伍子胥的大復仇行為,為儒家所讚賞。太史公贊他「棄小義,雪大恥,名垂於後世」。儒家認為伍氏非不忠,而是大英雄所為。

但是,血親同態報復又必然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後果:其一,怨怨相報何時了。其二,公共秩序被私人報仇破壞,社會必將陷入人人自危的叢林世界。因為,當國家出現之後,必定會禁止民間的血親同態報復行為。但是,基於種種原因,血親同態報復又難以徹底禁絕。當發生血親復仇事件之後,當如何裁判這類復仇行為呢?

唐朝的才子陳子昂認為,按照法律,殺人者死,血親復仇若是殺人,同樣是死罪。若不判其死罪,法律將失去尊嚴,社會將亂了套。但是,血親報仇又合乎古義,有自然的正當性,如果將合乎自然正義的復仇者當成罪人,又違背了禮義,「無義不可以訓人,亂綱不可以明法」。

那怎麼辦呢?陳子昂說:「如臣等所見,謂宜正國之法,置之以刑;然後旌其閭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意思是說,先按法律治復仇者的死罪,然後旌表其人。這樣,於法於禮,兩全其美。

當時剛剛發生了一起著名的血親復仇案:邽縣徐元慶之父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死,徐元慶最後殺死趙師韞,然後到官府自首。此案將如何判決,引發了爭議。陳子昂的意見,便是針對此案而言。朝廷採納了陳子昂之議,處死徐元慶,並表彰其義舉。

陳子昂的主張,雖然從表面上看似乎兩全其美,實際上卻造成了法律與道德相互悖反的尷尬。所以,後來柳宗元又寫了一篇文章,專門批判陳子昂的主張。

宋朝時候,也發生過一起類似的血親復仇事件,也引發了爭論。參與議法的張孝祥提出一個觀點,我覺得非常有價值,值得我們重溫一下。張孝祥說:「復仇,義也。夫仇可復,則天下之人,將交仇而不止。於是聖人為法以制之,當誅也,吾為爾誅之;當刑也,吾為爾刑之。以爾之仇,麗吾之法。於是為人子而仇於其父母者,不敢復,而惟法之聽。何也?法行則復仇之義在焉故也。」

張孝祥認為,血親復仇乃是自然正義的表現,但是,如果任由復仇行為肆行,則天下將陷入「冤冤相報何時了」的死循環。故而,需要國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由法律來實施「報復」的正義:殺傷人者抵罪。這裡,我們要澄清一下:儘管《春秋》等儒家經典高度讚賞復仇,但儒家實際上並不支持自然狀態下的同態報復行為,而是將復仇背後的自然正義抽象出來,注入到國家法律精神之中,從而將「自然正義」轉化為「法律正義」。為人子者,當他們的父母不幸被人侮辱、殺害,卻不敢以私人暴力復仇,那是因為他們相信,法律將會給他們主持公道、實現正義。

從這一邏輯出發,血親復仇是否有罪,關鍵在於法律是否能夠主持正義。如果法律能夠維護正義,那麼血親復仇便是對法律的挑戰與破壞,便是百分之一百的罪行。如果法律不能維護正義,那麼血親復仇的行為便應該得到一定的諒解,國家在判其有罪的同時,也應該酌情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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