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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尋實事求是之道

木簡學之花:元康五年詔書冊

2017年10月,日本漢學家大庭脩的代表作《秦漢法制史研究》由徐世虹教授領銜重新翻譯出版。此前,由林劍鳴教授於1991年主譯的《秦漢法制史研究》曾使國內學界首次窺見此書全貌,對秦漢法制史、制度史乃至簡牘學研究產生了深刻影響。這一次,以「明確相關學術觀點的表達」為宗旨的新譯本,相信對準確理解大庭脩原書論述更有助益。

新譯本正文由五篇構成:第一篇為綜論,是全書之綱;第二至五篇為全書之目,是具體問題的研究。正文後有《後記》,敘述成書緣起。全書收錄的論文最早發表於1953年,最後補入的是在1981年,跨度幾近30年。用30年的時間去磨礪一把「劍」,怎能不鋒利?原著成就秦漢法制史研究的經典之作,不足為奇。與日文原著有所不同,作者此後陸續撰寫的相關文章,在新譯本中以「附錄」的形式補入。

此書堪稱體大思精,與其泛泛論其價值,倒不如以個案的形式,從不同層次加以認知。

以功次升遷的制度

基於對傳世文獻的熟稔,也基於對出土簡牘的敏感,咀嚼《漢書·董仲舒傳》中的「累日以取貴,積久以致官」之語,大庭脩提出了如此論斷:「漢代存在著只要是長期任官工作,即使沒有能力也可以獲得晉陞的制度」。他還指出,「勞以出勤天數為主,出勤狀況是增減勞的依據,勞的多少表示官吏業績的高下」,「漢代官吏的晉陞多通過積勞功次」。用今天的話說,功勞更像是資歷,功勞制度,近乎依據資歷深淺決定升遷的制度。

大庭脩的這一「發明」之見,1990年代中後期越來越真切地被體會到。1995年,依據對居延新簡「徐譚功將簡」的分析,胡平生首次釐清功與勞之間的遞進換算關係,提出「凡積四歲勞,即進為一功」的重要觀點。這是推進功勞制研究的關鍵一步,儘管沒有直接的資料可以印證這一結論。1993年出土、1997年出版的尹灣漢墓簡牘,尤其是其中「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簿」,首次印證了功勞制度在仕進史上的意義:根據廖伯源的統計,郡縣屬吏以功勞升遷為朝廷命官的縣道長吏(縣令長、丞、尉),在可供有效統計的數據中竟達40%之多,這是學界此前所不知的。

里耶秦簡博物館中有枚分欄書寫的功勞殘牘,第二欄中記載了某人的仕宦履歷:「凡【十】五歲九月廿五日」,是其任職時間的累積計算;「【凡】功三」,則是功勞折算的結果——一功可抵四歲勞,獲得最直接印證;「三歲九月廿五日」,是折算後剩餘的勞日。對於這枚殘牘的意義,筆者曾經寫道:「在秦滅六國、實現統一的進程中,因軍功入仕途、升遷固然是途徑之一,但還存在著累日積勞的功勞制度。」今天,我們對秦漢功勞制的認識,已非1950年代所能比擬。這並不意味著後來者比大庭脩更加高明,只是因為我們能夠看到更多的資料。

漢簡的古文書學研究

西北地區出土的漢晉簡牘,絕大多數都是廢棄的文書,是名副其實的「殘篇斷簡」。國內學界多將之視為研究的輔助材料,如何儘可能地「榨取」其意義,是多數學者的研究取向,也是簡牘研究的主流範式。大庭脩關於「功勞制」的研究,從某種情況而言,也可以視為這種取向的產物。這種研究範式的局限性,在永田英正看來,儘管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一點在於:簡牘作為歷史研究的史料,有可以利用的部分,也有利用不了的部分,而可以作為史料加以利用的部分在簡牘中僅僅是極少的一部分而已,大部分簡牘是無用之物。

認識到既往研究的局限,如何開啟新局面,就成為不得不思考的問題。這也是日本第一代漢簡研究者所關注的問題,也就有了「漢簡的古文書學研究」,並最終奠定了「日本漢簡研究中最具特徵且富於獨創性的領域」。漢簡的古文書學研究,是將簡牘本身當作研究的主體,而不僅是歷史研究的輔助資料。研究重心發生轉移,對資料本身進行客觀細緻的考察,探究材料之間的可能性關聯成為關鍵。打個比方來說,這就像是拼圖:孤立地看,單個拼圖的信息著實有限,若將它擺放到適當的位置,不僅可以發現它的功能,還可以發現各拼圖間的聯繫,由此窺見全貌。

對於導入「古文書學」的研究方法,藤枝晃在《居延漢簡研究·序》中曾以「劍法」為喻寫道:揮著劍亂舞亂砍,即使真的能把敵人殺死,也很難稱得上是正規的劍法,只有從基礎開始按劍譜進行訓練,才能掌握真正的劍法。

作為居延漢簡輪讀會成員的魯惟一、永田英正、大庭脩,修習「劍法」的結果,各有成就:魯惟一以復原漢簡簡冊為中心,撰寫歐美學界漢簡研究的開山之作;永田以簿籍簡為研究對象,以不同的「書式」為基準,並參照出土地點等信息,展開「集成」式的研究,開創了漢簡研究中的「永田方式」或「永田流」;大庭脩主要對漢代制詔和令進行研究,這也是本書中最為學界稱道的篇章之一。

元康五年詔書冊的復原,是大庭脩法制史、簡牘學研究的典範,也是古文書學孕育之花。出土時的殘篇斷簡,並不意味著原先的形態即如此,是編繩朽斷後順序混亂的結果。簡冊復原,以筆跡相同、出土地相同、內容關聯等為主要依據。1961年,依據上述原則,大庭脩發表了元康五年詔書冊復原的成果,將散亂存在的8枚簡牘恢復為一個整體。這是居延漢簡中的第三份冊書,也是被學界復原的第一份冊書。這份被複原的冊書,鮮活地揭示出行政命令是如何被提出的,經由什麼樣的程序頒行,又是如何依次被傳達到基層社會,意義不可謂不重大。

簡冊復原雖具多方面的意義,筆者更欽佩大庭脩對漢代制詔的研究。

大庭脩根據漢代制詔的內容,將其歸納為三種形式:一是皇帝根據自己的意志單方下達命令;二是官吏在委任許可權內提出議案、並獲得認可,然後作為皇帝命令公布;三是前兩者形式的複合,亦即皇帝表達了政策指向,將具體立法委託給部分官吏。按,基於內容而分析形式,從古文書學的理論看,屬於典型的「樣式論」。經過此番分析,習以為常且乏味的公文書,被大庭脩發掘出前所未知的意義:漢代令的立法程序首次被釐清,時在1963年。

追尋實事求是之道

修習劍法的目的,固然在意勝負,但又不止於此,更重要的是體悟劍道。大庭脩所體悟的劍道,似乎可用「實事求是」概言之。其自道其之語是:「初學之際,社會上正盛行時代區分的爭論,對此也感到興奮,然而卻不適應,對流行的經濟史領域也不太感興趣。如果要做,界限比較清楚的法制史似乎合乎我的性格。較之高邁的理論,還是地道的考證有意思。」明乎此,也就明白本書以考證或實證為特色的原因所在。

大庭脩對王杖簡的關注,可能是最好的註腳。1975年,他發表了對王杖十簡排序的新說,但很快就受到了學界批評。儘管心中仍有諸多疑問,他並沒有為自己辯護,「讀罷滋賀對拙文的評論,坦率的想法是,滋賀的說法恐怕是穩妥的」。1986年,基於新見的王杖詔書令冊,他修正、撤回了「有關決事比、讞的一般性的看法」。不過,他對王杖簡的研究並未就此止步:1995年發現王杖簡的排序,並對所謂的「挈令」問題提出已見;1996年,發表以《漢墓出土的簡牘——特針對王杖簡牘》為題的論文,闡述處理墓葬簡牘的方法。在21年內,持續關注同一主題,或是修正乃至撤回舊說,或是拓展既有論題,或是從方法層面進行探索,無一不是作者求真求是為學態度的體現。

在大致梳理王杖簡的研究序列後,似乎有助於解開一個「謎團」:大庭脩很早就對睡虎地秦簡給予關注,但卻終究沒有對這批材料進行研究,出於何種考慮?譯者推測是對竹簡的編聯依據存在疑問,這大概是可以信從的。在「津關令」的研究中,大庭脩也寫道:「看到對最早的釋讀排列成果完全信賴的研究,從簡牘研究的方法來說,不禁感到多少有些不妥。」對墓葬出土簡牘性質的判定,成為解開「謎團」的又一線索,「簡牘作為墓主冥界生活必需品之一而被有意隨葬的」,那麼,「如何看待它們的性質,關係到它們作為資料的使用價值,因此論者必須首先明確自己考察範疇的合理性。」這與學界通常將墓葬出土的簡牘視為「真文書、真記錄」的看法明顯有別。

考證是依賴材料說話,但問題也由此而生:一方面是對既有材料的理解出現偏差而導致論說不確,一方面是不斷出土的新見材料會糾正、補充或拓展既有的論斷。對此,《代譯者序》中已有指明,不贅。實際上,對於考證的局限性,大庭脩有清醒認知。修正、撤回王杖簡的論說,「可以說是不逮所致,但這莫如說是無法預測將會有怎樣的資料出土的中國史研究者的命運。」雖如此,考證或實學的傳統,依然在被學者堅守。

當翻譯作品幾乎無法納入「科研考核」的序列時,主譯者卻甘心付出10多年的時間不懈為之,且不為翻譯或出版事宜申請任何資助或補貼。「非有對學術本身所抱持的熱情不足以成其事」固然為其一端,更重要者在於師生道義之薪火相傳,自不欲有一絲一毫的名利之念沾染其間。主譯者「自度無愧於用心」一語,自當反覆體味,尤其是此書出版正值大庭先生祭日將至之時……

(作者:張忠煒,系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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