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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會原理(48)

原標題:文明社會原理(48)


第六節 不同社會系統之間的合作


我們又經說過,不同的社會工具遵循著不同的律則,這些律則往往是相互矛盾的。因此,理論上的結構性互補合作是否真的能實現?本節,我們從兩個方面來討論這個問題,一個方面是這種合作的可能性,另一個方面是這種合作的必要性。

我們先來看一下客觀上實際合作的可能性。首先,從理論上來說,假如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都是抽象的、各自完全獨立的存在實體的話,那麼,這兩大社會系統之間確實不存在任何全面合作的可能性,因為它們彼此之間完全沒有共同的語言(這就像肢體行動語言完全相反的兩種動物永遠不能成為好朋友一樣)。但正如我們在第一章中所分析過的,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存在抽象的、能自身獨立存在的行政系統實體和市場系統實體,而只存在由具體的、活生生的個人所組成的行政實體(系統)和市場實體(系統)。也就是說,行政系統的規則和市場系統的規則之間雖然沒有共同語言,但行政系統的物質載體(一個個具體的人)和市場系統的物質載體(一個個具體的人)之間,卻是有著相當多的共同語言並可以相互理解的。例如,所有的人都具有基本相同的慾望、需求,自小都受著風俗習慣的影響,並同時承受著三大社會系統規則的共同作用,甚至有的人就先後在三大社會系統中都工作過。所有這些,都為彼此對立的社會系統之間的互補合作,提供了一個可能、提供了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條件。


其次,雖然三大社會工具系統的最根本的原則(公律)是完全不同、甚至是根本對立的,但這並不排除它們所派生出來的次級、次次級行為規則中,會出現彼此規則兼容相通的情形。即使拿完全對立的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的根本公律來說,在行政系統的「服從」規則中,就有和市場系統的「交換」規則相通的地方。例如,既然(百姓)我服從了你(官)的命令,那麼,做為你發布命令的一方就有責任保障我的人身安全。這也可以看作是我用「服從」交換來了「人身安全」,也是一種市場的「自願交換」行為。再比如,各層級的官吏對上級雖然「卑躬屈膝」,但卻交換來了對自己的下級的「趾高氣揚」。總之,彼此相互對立的系統規則在某個局部、某個方面,也會有交叉重疊的地方。這就為彼此理解、彼此合作提供了某種可能。


我們再來看一下不同社會系統之間產生合作的必要性。除了上一節所討論過的結構性互補之外,我們再從緩和社會系統內部的衝突的角度來進一步分析一下。我們知道,安全需求是人們的第一需求。如果做一件事情可以給人們帶來好處,還不足以促使人們去做這件事情。只有做一件事情可以使人們避免即將到來的災難,人們才會積極地去做這件事情。正像我們在分別研究三大社會系統各自本身的特點和內在衝突時所看到的,任何單一的社會系統內部各個具體的物質載體(活人)之間的鬥爭有時非常劇烈,甚至是你死我活。而且,由於彼此之間由信息不通所產生的猜疑(警戒心)又是無法根除的,因此,就有可能產生這樣一種情形,即,彼此勢均力敵,又不想兩敗俱傷,或不想一旦挫敗就必死無疑的人們,希望能有一個公平合理的裁判來仲裁或調解他們彼此之間的衝突,這不僅能使勝者少付出代價來實現掌權或在競爭中勝出,也能使挫敗者至少還能在本系統之外作為一個普通社會成員而存活下去。


先舉一個行政系統中的例子。我們知道,當代社會主義國家行政系統中的「政治局會議」制度(民主集中制)似乎是一個較完美的制度:既有精英們的集思廣益,又有統一行動的力量。但這裡有一個缺陷,就是當精英們集思廣益,發表各自不同看法時,很容易演化為你死我活的權力鬥爭,就像前蘇聯早期政治局以及當代中國前期政治局那樣。這裡的原因之一就在於社會上不存在別的社會系統,因此在行政系統的內部鬥爭中一旦失敗,則無處可去。這必然導致各自都沒有退路的雙方殘酷鬥爭的出現。因此,政治局制度就非常容易演化為兩個變種,一個是演化為個人集權制、家長制,如斯大林;另一個是演化為「一團和氣制」,如前蘇聯勃列日涅夫時期的政治局(據說,為了避搞陰謀之嫌,政治局委員之間,包括彼此的秘書和家人在內,均不得有私人接觸,如不得串門、一起吃飯等等)。

個人集權制固然有很大弊端,而一團和氣,大家誰也不發表創見,彼此相互附會,整個政治局死氣沉沉,無所作為,也不是一個好的解決辦法。這就好比足球比賽,彼此惡意犯規、無限升級犯規,導致人身傷害固然不好。但如果大家一團和氣,誰也不犯一絲一毫的規,以致沒有了拼搶,那也喪失了足球比賽的活力。顯然,要想保持足球的活力而又不失控制,一方面,就需要一個裁判來掌握尺度。同時,除了足球,社會上還要有其它職業存在,以使大家都有退路。那麼顯然,這個公正無私的裁判只能由第三方來擔任,而退路也需由第三方來提供。同樣,一個行政系統內部彼此鬥爭的雙方,也需要一個公正的裁判,而這個裁判也必須由另一個社會系統中的人們來擔任,退路也必須由另一社會系統來提供。


同樣,市場系統的內部也是如此。例如,在彼此利益緊密相關的不同生產企業之間,以及企業家階級和勞動者階級之間,一旦產生矛盾、糾紛,往往很難調和。一方面每個人都有以己之心度人之腹的本能,另一方面,每個人囿於自身的地位和視野,很難換位為他人思考。這就像相鄰的兩個國家產生了複雜的領土爭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一樣。再比如,正常的市場競爭,也很容易走向兩個極端——惡意競爭(傾銷)和聯合壟斷。此時也往往需要置身事外的第三者——另一社會系統中的人來充當裁判。這就好比幾個同樣急著趕路的汽車司機在十字路口相互卡在一塊兒,誰也不能證明別車該先給自己讓路、誰也不能證明自己不該先給別車讓路。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聽從外系統的、自己沒有趕路任務的警察來裁判誰該給誰讓路。裁判一方面可以協調對立雙方的利益,避免事態向失控方向發展,造成兩敗俱傷。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市場正常的競爭機制的失靈或喪失。


理念系統當然也不例外,其內部的各個理論體系之間的競爭更需要非理念系統的第三方來當裁判。在第五章中我們曾討論過理念系統內部各理論派別的不妥協性以及衝突的殘酷性。在人類漫長的文明史上,這種不同宗派之間的衝突往往以暴力(消滅對方肉體)的方式一再表現出來。即使到了當代(21世紀),在一些理俗系統(詳後)佔主導地位的國家中,這種你死我活的衝突仍然不斷。以致於不得不靠軍隊的赤裸裸的更大的行政暴力來壓制住這種不同教派之間的劇烈衝突。例如埃及2013年發生的軍事接管(反面的例子則有伊拉克的薩達姆登台後,由於缺少了第三方對各系統之間的制約,導致伊拉克境內惡性自殺式暴力活動不斷出現)。總之,三大社會系統中的每個系統,都需要另外的社會系統的幫助(當裁判或提供退路)來解決本系統內部的劇烈衝突,這就在各系統之間產生了彼此合作的必要性。


最後需要指出的一點是,三大社會系統之間的有效合作除了上面所說的內在需求之外,還必須有適宜的外部條件,合作才能真正地實際產生。外部條件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在某個社會系統內部,處於對立的雙方(或幾方)勢力,力量要大致均衡。如果某一方的力量過於強大,那麼他就不會需要外系統的幫助,更不需要什麼裁判,它只要直接吃掉對立的一方就行了。二是從某個文明社會內部來說,幾個社會系統的力量要大致均衡,不能有任何一個系統處於過於強勢的地位。只有在誰也吃不掉誰的情況下,彼此相互尊重的、互利的合作才有可能產生,並穩定發展起來。否則處於強勢的社會系統在遇到危機時首先會想到把困難轉嫁給外系統,甚或乾脆一口吃掉外系統,從而來暫緩自身的危機(這就好比幾個汽車卡在十字路口,但其中的一個司機有槍,過於強大,他會本能地自己站出來當警察,用槍強制別的司機給他讓路)。三是在文明社會的外部,不能有過於弱小的文明,否則強勢文明也會把危機轉嫁給那些弱勢文明,從而使強勢文明內的各個社會系統失去了合作的必要。例如在古羅馬時期,羅馬的行政系統只需靠征服弱小文明來解決自身的(例如財政)問題,而不必求助於外系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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