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唐五代時出現的一種刑罰: 罪犯終生受辱
在古代中國,為了懲戒犯人,會使用鞭刑、杖刑、流放這樣的刑罰。在不同的時候,都有出現一些新的刑罰。唐代的時候,刺配這種刑罰開始出現。當時還只是一個雛形。到了五代十國的時候,刺配作為一種刑罰,基本已經成型。
所謂刺配,就是在罪犯的臉上刺字,然後把犯人流放到一些偏僻的地方。罪犯被流放地方,也跟他的罪刑大小有關。這些罪犯被送到蠻夷地區後,除了被送去充當士卒,更多的時候,會被送去當一些免費的勞動力,乾的也是修城牆、煮酒、製鹽、挖河道的苦力活。
比較有意思的地方在於,在宋朝的時候,因為當時中國南方大部分地區都是沒有開發的蠻荒之地。所以,許多犯了重罪的犯人會被送到南方服刑。某種意義上而言,南方後來能超越北方,成為中國的經濟重心,這些罪犯也立下了功勞。
至於罪犯臉上的刺字,也跟他們的罪行大小有關。如果這個罪犯是首次犯罪,就會在耳後有一個刺字。這個地方其實是可以遮掩的。但如果接著犯下罪行,就會被刺在額頭,再接著是臉部。
而且,刺字的深度,也跟罪犯犯下的過錯有很大關係。越深的刺字,自然是處罰越重的結果。
刺的內容倒是不固定,有些是刺字,也有刺的是圖形。它們都在告訴其他人,這個被刺配的人犯下了什麼錯。
如果說鞭刑、杖刑是對身體上的懲罰,那刺配就是身體與精神的雙重打擊。他們除了身體要接受懲罰,更會被剝奪一個正常人的身份和待遇。如果一個人犯了強盜的罪名,那他的臉上可能就會刺上「強盜」這兩個字。這等於告訴其他人,這個人是個從前罪犯,現在仍然不可信任。
對於很多人來說,這種殘酷遠大於身體上的懲罰。不過,刺配這種刑罰最初出現的時候,它的本意還是好的,它是用來替代死刑的。唐末五代的時候,因為戰亂,人口出現大量短缺。
如果大量的處死罪犯,會讓勞動力人口進一步短缺。所以,刺配可以讓一個人免除死刑,同時還能為國家補充勞動力。所以,在當時,只要一個人不是犯了罪大惡極的罪狀,基本是可以避免死刑的下場。
但這種本意不壞的決定,在後來的執行中卻走了樣。首先,很多地方在處決犯人的時候,往往會輕率的使用刺配的刑罰。宋朝的時候,監獄裡常年管著十萬以上,因為刺配被處罰的犯人。
當時還曾記載了一件事。在山東登州沙門島,一個監獄因為被處罰刺配的犯人實在太多了,糧食都不夠吃,監獄的看守官便把犯人丟到海里去餵魚。而且,對於處以刺配刑罰的罪名,開始不斷擴大。
原本只是強盜、打架鬥毆,擾亂社會秩序的人,以及貪官污吏,會被懲罰刺配的刑罰,但到了後來,越來越多的罪名開始被納入到刺配當中。南宋時期,達到了570多條。要知道,刺配的懲罰力度,屬於僅次於死刑的一種刑罰。這種力度刑罰的盛行,本身就可以說明當時南宋時期,社會面臨的一種情況。
刺配的歷史,並沒有隨著南宋王朝的消亡而離開。不過,在後來,刺配刑罰中,刺字的部位換了。從過去的臉部,轉到手臂上。直到清末時期,刺配這種刑罰,才正式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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