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合理的懷疑》有感——懷疑是智慧的開始
本書的作者艾倫-德肖偉茨是辛普森辯護律師團成員、著名刑事辯護律師、哈佛大學法學院終身教授,他在《合理的懷疑》這本書中提出,因裁判者存在合理的懷疑,不能滿足排除合理懷疑的有罪定罪標準,所以辛普森得到了無罪裁決。在世紀大案判決之後,德肖維茨卸下自己曾經的辯護律師身份,重新對案件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出版了本書,進而對美國的整個司法體系進行了探討。
辛普森案是被多人近距離、長時間觀看的第一個刑事審判案件。任何複雜制度,被放在顯微鏡下觀察,都會暴露瑕疵。辛普森是否殺人是事實問題,而辛普森是否有罪是法律問題。依據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判決有罪的證明標準就是排除合理懷疑,只要存在合理懷疑就無法定罪。已有人呼籲改變舉證責任,以便在比「排除合理懷疑」要求更低的標準下定被告的罪。也有人要求取締陪審團審理,轉而採取大陸法系職業法官的做法。有人建議對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加以限制,即不再在電視上播放審理過程。也有人建議對辯護律師的收費規定限額。有人提倡,把排除合理懷疑規則廢除,繼而由刑事審理轉為單純探究事實真相……
一、黑白對立
本案所反映的最大問題是,美國社會在觀念上的種族對立仍然明顯。據該案判決前的一項問卷調查顯示,74%的白人認為被告有罪,而77%的黑人則認為無罪。在一個刑事案件上出現如此對立的態度,柯林頓總統對此也表示了憂慮。他在判決後的當天即向全國發表講話,稱美國的司法制度也許會有缺陷,但我們都尊重這種法治傳統,既然陪審團作出了這一判決,大家都應遵守之,保持冷靜。判決出來以後,檢察官克拉克對有線新聞網CNN 記者說:「儘管自由主義者不想承認這一點,但一個以黑人為主的陪審團不可能在此類案件中作出公正判決。」此話引起了媒體軒然大波。
辛普森案的陪審員由十名黑人,二名白人組成,其成員是從當日到庭的陪審官中抽籤決定。指控謀殺的判決需要所有陪審員達成一致的意見才能成立,辛普森案中,最初的投票是十票無罪,兩票有罪。如果十票足以作出裁決,這一陪審團的審議時間就不至於花費四個小時。陪審員可能對同樣的證據作出不同的解讀,種族背景會影響陪審員的這一判斷,所以黑人和白人陪審員會在評估了相同證據後,得出不同的結論。辛普森案的三位陪審員曾在案件結束後公開表示,他們也認為辛普森也許與謀殺案有關,但控方對其案件的證明沒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他們不相信警察對最初搜查的解釋,這使他們懷疑凡納特揣著裝有辛普森血液的小瓶晃悠的動機,懷疑帕瑞提斯關於他抽取了多少血液前後不一的說法,懷疑襪子、手套以及後門、野馬車的血跡是偽造的。
這意味著,陪審員與瑪西亞-克拉克檢察官和其他人的觀點不同,陪審員並不必然無視有力證據而「投票給和自己一樣種族的人」。相反,他們的生活經驗決定了他們對證據的看法,這種看法反過來會影響他們的裁決。
如果你是本案中的陪審員,如果你認為警察試圖「陷害」罪犯,你會怎麼投票呢?如果你認為被告有罪,同時你也認為警察故意偽造了不利於他的證據,你會投票裁決被告有罪嗎?認為被告有罪,同時也認為警察故意偽造了不利證據的那些陪審員,投了無罪票,這是否違背了他們宣誓的誓言,構成不當行為?
認為警察試圖陷害罪犯、自己不會投有罪票的讀者們——或者甚至認為辛普森很可能殺了人、但控方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法律證明標準的讀者們,對法律的思辨仍將繼續。
二、金錢作用
有人說辛普森的無罪判決是「買來的」,但是請想想:如果辛普森病了,他花錢接受了包括經驗豐富的專家團隊在內的最佳醫治,沒有人會抱怨。與貧困病人相比,他受到了最好的醫治,這是被我們自由的市場制度所接受的。現實是,如果是同一位富人把自己的錢花在為自己辯護上,他就被指控為歪曲制度。
最近一項對美國司法制度的研究認為,金錢對陪審團裁決有決定性的作用,這是非常確定的。金錢能夠購買調查並研究挖掘事實,而事實強烈影響著陪審員的判斷。律師在陪審團面前展示和構建的事實,比法庭辯論技巧更具有說服力。此外,在一個事實明確的案件中,即便傾盡金錢也不能改變該案的裁決。許多富有被告的敗訴,無關乎他們的巨大花費。如果辛普森是窮人沒有調查預算,如果此案件只花了不超過20個小時準備材料,甚至沒有交叉詢問控方的主要證人,其結果還會是一樣嗎?
辛普森在刑事審判中共花了近1000萬美元,他請了最有才能的律師、最有名的刑偵專家,甚至是科學家,後面這些專家也許不一定有意偏袒被告,而是表述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他們在作證時說,現場有可能還有另一人的腳印,DNA 血跡鑒定不一定百分之百地準確。
按絕對價值計算,辛普森案中,控方比辯方花費更多,控方出動了將近48名公職律師。一位地方助理檢察官在撰寫的內部備忘錄披露,洛杉磯地方檢察官辦公室歷史上沒有一個案件,「比辛普森案更挑戰和耗費我們工作人員的精力」。
美國是個商品經濟十分發達的社會,許多事情,包括一個人的成功與失敗,幾乎都以金錢作評判標準。正像美國政治的競選方式一樣,金錢在間接地起到某種作用,這也是個不爭的事實。美國媒體對此直言不諱。正因為辛普森他以高價請來了最有才華、最有名的律師,他們運用自己的全部智慧和經驗,一次次地向控方發出挑戰,才使此案枝節橫生,曠日持久,並讓陪審團對所取證據的可靠性發生懷疑。為了與被告方付出的代價相平衡,控方也派出了強大的陣容,動用各種手段尋找證據,安排證人出庭,同樣也花了納稅人數百萬美元。金錢在市場經濟下的確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事情的結果。
三、案情回顧
1. 在辛普森案中,檢方在審判初期處於非常強勢的地位。在警方偵查取證後,檢方兩次公布了手中的證據,充分展現了一種「勝券在握」的姿態,這些證據無論從數量,還是可信程度來說,都達到了很高的標準。然而,警方偵查取證過程中的一系列不規範行為,成為了未來影響案件整個進程的「定時炸彈」。
2. 辯方的主要職責就是為被告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在辛普森案中,辛普森動用重金打造了一支由9位著名律師、法學教授和證據專家組成的「夢之隊」,針對檢方提出的對辛普森的不利證據進行回擊。面對檢方先聲奪人的強勢姿態,辯方理智地選擇了將證據作為主攻方向,最終在證據鏈條中捕捉到了檢方在證據上的漏洞。
3. 陪審團被賦予了對於案件結果進行裁判的權力。因此,如何影響並說服陪審團成員並使其成為本方陣營的支持者,成為了檢方和辯方共同努力的方向。在辛普森案中,控辯雙方也會相應地根據陪審團的反應來制定相應的訴訟策略。檢方在證據方面的漏洞以及檢方證人種族歧視的「黑歷史」使得陪審團最終倒向辯方,辛普森最終無罪獲釋。
四、原則與規則
1. 「排除合理懷疑」原則。「排除合理懷疑」是要求陪審團在做出有罪判斷時達到一種確信,以至於除了有罪判斷外,不可能存在其他合理的推論。這一原則對於檢方和辯方都提出了要求,對於檢方而言,只證明一種有罪的「可能性」必然是不夠的,而是要證明一種能夠被普遍接受的「必然性」。對於辯方而言,則需要證明檢方所呈現的「必然性」並不是無懈可擊的,從而說服陪審團不要做出有罪的「確信」。在辛普森案中,辯方正是藉助檢方證據中的幾處明顯漏洞,使得陪審團無法「超越合理懷疑」做出對辛普森不利的事實確認。
2.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排除在司法審判之外,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這一規則對檢方偵查取證、指控犯罪的能力、水平以及專業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辛普森案中,即便警方獲取了大量傾向於證明辛普森有罪的證據,但由於證據鏈條中的某些證據是通過不合理的程序非法取得的,整個證據鏈條因此都不能被法庭採信。
五、司法影響
1. 美國司法界開始正視媒體報道對於司法公正的影響。在辛普森案中,美國的很多新聞媒體為了博取收視率或者基於自身的價值取向,在新聞報道中增加了許多帶有主觀傾向性的渲染報道,使得社會大眾產生同情被害人並先入為主地認為辛普森實施了殺人行為,並最終形成了巨大的心理落差。在辛普森案後,美國各地法院紛紛採取措施來提防媒體影響審判公正。然而,「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一樣,都是美國憲法修正案所賦予的神聖權利,「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的博弈是一個至今仍在繼續的漫長過程。
2. 「辛普森案」的審判結果讓美國司法制度重新審視「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係。實體正義可以被理解為「真相」,比如說在「辛普森案」中,實現實體正義就是要找到真正的兇手,並將其繩之於法,但這個實體正義並沒有實現。相比實體正義,程序正義更強調程序的重要性,美國司法體制非常強調程序正義的重要性,「寧可放走三千,絕不錯殺一人」。在辛普森案中,辛普森正是利用程序正義對於自身的保護被無罪釋放,但辛普森案畢竟只是個案。雖說實體正義是法律的最終目的,但程序正義是實現這個目的的手段和方式,是一種「看得見的正義」,還是應當予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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