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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一份離婚協議幾千、上萬?你窮瘋了吧!

起草一份離婚協議幾千、上萬?你窮瘋了吧?!

這年頭,做律師不如做法師。真的。

做法師輕鬆。施主有何心結?待貧僧(道、尼)為你指點迷津。你要如此這般,這般如此。懂事的你留足了諮詢費,完了千恩萬謝離去。

做律師就尷尬了。「怎麼個意思?就讓你起草一份離婚協議,居然要幾千幾萬?窮瘋了吧!」筆者心碎如焚。

開工頭一天與各位把玩一則真實案例,討論一下離婚協議值幾個錢。判決書比較長,放在文末。你如真有心,一定會看;你如無所謂,我喊破喉嚨也白搭。

這個案例充分說明了一點:起草離婚協議需謹慎、細緻。哪怕多花一點點篇幅,碎碎嘴把事情說透了,也別」故作高深范兒地語焉不詳,尤其涉及價值不菲的上市公司的股權。否則,法庭之上你除了後悔就是責罵法官貪賄、法律不公。備選但多數無效的選擇還有:申訴、舉報和上訪。

當初為什麼不能把離婚協議寫的明白、透徹點呢?不懂可以問律師,否則結果多數很尷尬。尷尬完了,還有遺憾,遺憾的程度根據財產金額而定。律師費用的高與低,取決於你看待離婚這件事的重要與否,還有,財產的金額。

接下來看案例。

孫某與黃某甲離婚後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因涉案標的金額較大,一審即在高院】

案  號: (2011)浙民初字第1號

案  由: 離婚後財產糾紛

裁判日期: 2011-08-10

審理程序: 一審

原  告: 孫某

被  告: 黃某甲

原告孫某。

委託代理人孫**。

委託代理人邢**。

被告黃某甲。

審理經過

原告孫某與被告黃某甲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本院於201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7月7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的委託代理人孫**、邢**,被告黃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孫某起訴稱:××××年××月,原、被告雙方登記結婚。雙方育有一女黃某乙,現年10歲。因被告長期與他人保持婚外男女關係,嚴重傷害女方感情,致使女方難以忍受。2009年5月,雙方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的登記手續。

夫妻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離婚叫「協議離婚」。協議離婚需要有離婚協議,協議中一般需要對於孩子撫養權、撫養費及財產分割有明確約定,否則民政局不(輕易)給登記。

登記離婚時,剛好是杭州宋城旅遊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宋城股份公司)申請公開上市的敏感期。鑒於雙方共有的核心資產均系登記在被告名下的公司股份,主要包括杭州宋城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宋城集團)、宋城股份公司以及杭州南奧旅遊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奧置業公司)等。這些公司之間均存在控股和被控股的關聯性。共同財產的分割,會嚴重改變擬上市公司的股東結構和實際控制人,從而影響公司的上市發行。為了確保公司上市,離婚協議對登記在被告名下數以億計的共同資產,未作處分。

財產分割不明確的原因是:雙方的核心資產是擬上市公司的股權。公司上市前,因核心人物(包括但不限於創始人、高級管理人員)等離婚會改變股東結構,致使無法通過證監會審批最終引致上市失敗。

2010年年底,宋城股份公司順利上市。

之後,原告要求對共同資產進行分割,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對共同擁有相關公司的股份進行分割。

【公司上市成功,股權升值,男方不願分割股權引致糾紛。】

原告認為,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違反道德和法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為離婚過錯方。按照照顧女方和非過錯方的原則,理應少分。

【原告(女)認為被告(男)在外亂搞男女關係,有過錯就應當少分共同財產。】

由於原告是電視台員工,對被告控制經營的十多家公司的具體情況根本不了解,也無法知曉共同財產的總額。被告在離婚時未具體提及共同財產的數量和範圍。對於未分割的共同財產,原告有要求分割的權利。

【原告稱不清楚被告的公司財產狀況,這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但不能因此忽視離婚協議對財產及債務的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

一、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要求均等分割以下三個公司對應被告名下的股份,具體為宋城股份公司3366萬股、宋城集團55.534%的股份、南奧置業公司65.38%的股份(上述股份在2010年年底凈資產值為54621.8萬元)。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黃某甲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答辯狀,辯稱:

一、原、被告通過協議對財產已作出明確分割。

2009年5月6日,雙方因感情不合,在杭州市西湖區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的登記手續。雙方經充分協商,自願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同時,雙方還就財產分割問題,簽訂了由原告親筆起草的《協議書》(以下稱補充協議)。上述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六字真經:「打官司,打證據 」。

這裡的證據是法律證據,就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你說再多所謂的證據,不符合法律形式,是不會被法院支持的。「由原告親筆起草的《協議書》」就是法律證據。說再多都沒用,「原告親筆起草的」白紙黑字的協議假不了。

《離婚協議書》主要內容為:1、女兒黃某乙歸男方撫養,由男方承擔全部撫養費。2、女方名下現有的存款、股票、首飾、衣物全部歸女方所有。3、女方在男方公司擁有的公司所有的股份和債務全部由男方所有和承擔

關於財產分割的補充協議主要內容為:1、雙方在離婚後男方三天內支付給女方壹千萬元離婚費用,在三個月內再另行支付壹千萬元離婚費用,共計貳千萬元。2、女方在離婚後的一天內將所有的字畫歸還給男方。至此,雙方所有財產已分割完畢,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條件向對方提出要求。

上述協議對原、被告雙方財產分配、小孩撫養、股份所有、債務承擔等均作出了明確的約定,且系雙方自願簽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

原告起訴時未向法院提交上述補充協議。

上述兩份協議簽訂後,被告按約履行了全部條款,即:1、離婚後第二天以現金形式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筆協議費用。2、被告分別於2009年6月3日和8日委託繆偉峰向原告支付了協議款1000萬元。3、2010年5月19日,應原告要求,被告向柳佩珍、劉某夫婦先後支付1138萬元,購買了位於杭州市上城區定安名都2幢2單元802室197.97平方米的二手房,作為協議款交付原告。至此,被告已全部履行離婚協議。相反,原告未履行協議,被告將保留訴訟的權利。

二、原告提出的共同財產百分之九十為被告的婚前財產。

原、被告於××××年結婚,而占被告百分之九十資產的宋城集團成立於1997年,宋城景區1996年就已建成。三、原告提出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一年法定期間。原告對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反悔,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必須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雙方2009年5月6日協議離婚,而原告在2011年3月才提起訴訟,已超過一年法定期間。四、對原告其他不負責任的指控,被告無需回應。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來,再重複一遍六字真經:「打官司,打證據」。

原告孫某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第一組:《離婚協議書》、離婚證。擬證明原、被告於××××年××月結婚,2009年5月協議離婚。

第二組:八份證據材料,擬證明原、被告雙方沒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情況。

1、股權結構圖。擬證明被告直接持有宋城股份公司、宋城集團、南奧置業公司股份的情況。

2、工商登記資料。擬證明被告直接控股和間接控股的有關公司的情況。

3、招股說明書節選第28、72、74頁。擬證明被告持有宋城股份公司、宋城集團、南奧置業公司三個公司的股份情況。

4、項目簡介。擬證明被告名下的股份對應的具體項目內容,同時證明股權價值巨大。

5、工商登記資料。擬證明被告在宋城股份公司、宋城集團、南奧置業公司中的股份主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

6、招股說明書節選第224-227頁。擬證明原告作為實際控制人之一為宋城股份公司提供貸款擔保的事實。同時證明,即使在離婚之後,為了宋城股份公司的順利上市,雙方仍對外隱瞞離婚的事實,繼續以夫妻的名義為宋城股份公司提供擔保。

7、光碟。擬證明被告在接受採訪時坦承其個人資產約200億,上市公司只是一部分。

8、證據7中的部分截圖,證明內容同證據7。

第三組:被告長期保持婚外男女不正當關係導致原、被告離婚,被告是過錯方的證據材料。據此,即使原告列舉的部分財產是被告婚前財產,也應該予以平分。

1、原告陳述經過。擬證明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長期保持婚外男女不正當關係,導致雙方離婚。

2、酒店記錄表和貸記卡消費記錄。擬證明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去韓國旅遊併入住酒店同一個房間以及使用貸記卡在韓國消費的事實。

第四組:證明離婚協議履行情況的五份證據材料。

1、補充協議。擬證明補充協議簽訂時間是2010年5月9日,是對字畫的歸屬和字畫對價作出的約定,與離婚沒有關係。

2、現金繳款回單。擬證明被告答辯狀中所稱1000萬元實際已打回被告指定的公司。該1000萬元只是走賬,不是履行協議義務。

3、信用卡交易明細單和現金繳款回單。擬證明被告不止一次要求以原告的名義為其或公司走賬。

4、信用卡交易明細表。擬證明被告於2011年1月底才支付了協議首期1100萬元的款項,並未完全按約履行協議義務。同時,也證明已付的1000萬元及定安名都房產與履行協議無關。

5、字畫目錄及價值表。擬證明原告移交歸還被告的字畫現在估價過億,協議中涉及的離婚費用2000萬元實際是被告獨佔字畫所應支付原告的對價。

第五組:關於原告購買定安名都房產的證據材料,包括房屋轉讓合同、承諾書、具結書、不動產辦證發票、杭州市財政局直屬徵收管理局業務聯繫單。擬證明原告自行與賣方柳佩珍、劉某簽訂房屋轉讓合同,購買坐落於杭州市上城區定安名都2幢2單元802室房屋的事實;同時原告已辦理過戶登記,按規定辦妥涉稅事務。

原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後庭審結束前補充提交了以下三組證據材料:

第六組:網路拍賣新聞。擬證明原告交付被告的字畫價值巨大。

第七組:權益分派實施公告及分紅派息記錄。擬證明被告名下的1530萬股宋城股份公司股份,經拆分並分紅派息,現為3366萬股,分紅金額為413.1萬元,均為共同財產。

第八組:麗水市深麗彩印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麗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說明深麗公司自成立到現在的股權結構變化情況,擬證明深麗公司並不是被告一個人控制,深麗公司並不等同於被告。

此外,原告曾於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請調取5份有原告作為擔保人簽字的宋城股份公司的貸款合同,後因黃某甲對5份合同中孫某作為關聯擔保方簽字沒有異議,原告不再申請調取。

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被告質證如下:

對第一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第二組:對證據3沒有異議,對其他七份證據真實性也無異議,但證據1,因雙方財產已經分割完畢,證據無效;證據2,反而能證明有關公司股份是被告婚前財產;證據5、7、8不能證明原告提出的證明對象;證據4,項目簡介是作為宣傳使用的;證據6,雙方離婚之後,由於原告要求保密,所以被告沒有向公司財務說明,因此有關銀行仍找原告簽字。對第三組:證據1,與本案沒有關聯,且系原告本人陳述,並無證據支持;證據2,被告是受邀去韓國參加會議,而不是旅遊;被告無需自己付錢,是被告另外的陪同人員用了被告的銀行卡。對第四組:首先,從中可以看出原告偽造證據。其次,證據1,《離婚協議書》和補充協議相互關聯,而且系同一天簽訂。原告為了達到其目的,在補充協議上添加了「2010年5月9日」這一時間。被告持有的補充協議上並沒有落款時間。2000萬元離婚費用不是對字畫的補償,這從補充協議內容可以看出。證據2,被告已提供了反駁證據,即被告提交的證據五。證據3,與本案沒有關聯。證據4,離婚時被告已經支付原告1000萬元,只是後來原告又將其作為投資返回公司,到2011年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1250萬元左右。證據5,主要的字畫在與原告認識之前就已購買。離婚時作為資產分割的一項內容,原告也已履行義務,已將字畫歸還給被告。至於估價是說不清楚的,和本案也無關。對第五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要求原告提供付款的證據;且該房產加上兩個車位,均系被告付款購買並裝修。對第六組:字畫有真假,沒有參考性,不能證明字畫價值巨大。對第七組:對分紅沒有異議,但不是共同財產。對第八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從中看不出誰是出資人。

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本院認證如下:

對第一組,因被告對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第二組、第七組以及第八組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結合以下對被告證據一、二、三的認定,該三組證據與本案處理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採納。對第三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與本案離婚後財產糾紛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採納。對第四組、第五組,均涉及離婚協議的履行問題,鑒於雙方在庭審中均同意有關協議的履行問題不作為本案爭議焦點,因此上述證據材料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採納。對第六組,不能證明案涉字畫價值,本院不予採信。

大眾認為的證據與法律意義上的證據不完全是一碼事。

酒店記錄表和貸記卡消費記錄證明不了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去韓國旅遊併入住酒店同一個房間以及使用貸記卡在韓國消費的事實。

不信?看被告抗辯:」證據2,被告是受邀去韓國參加會議,而不是旅遊;被告無需自己付錢,是被告另外的陪同人員用了被告的銀行卡。「

看法院如何認定:」對第三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與本案離婚後財產糾紛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證據一,《離婚協議書》;證據二,補充協議;證據三,離婚證。擬共同證明原、被告已經離婚,雙方所有的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和條件向對方提出要求。原告提交法院的補充協議中添加了不實際的日期,屬篡改證據的行為。

證據四,協議離婚款支付憑證、情況說明、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以及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單等共14頁。擬證明被告已支付財產分割協議款,而且原告也接受。具體是現金1000萬元,以及利息、購房款、裝修款合計1300萬元左右。

證據五,情況說明。係為了反駁原告第四組證據中的第2份證據提交。

被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後庭審結束前補充提交了以下四份證據材料:

證據六,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浙政辦發函(2009)46號函以及麗水市人民政府麗政(2009)31號文件。擬共同證明1992年被告成立麗水地區深麗彩印包裝公司,後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麗水融資中心設立宋城股份公司的前身杭州世界城·宋城置業有限公司等情況。

證據七,宋城股份公司設立變更工商資料。擬證明該公司在雙方當事人婚前就已成立。

證據八,南奧置業公司設立變更工商資料。擬證明被告在該公司的股份主要是離婚後受讓。

證據九,宋城集團設立變更工商資料。擬證明宋城集團是被告婚前財產。

此外,被告曾於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請證人劉某出庭,後庭審中不再要求該證人出庭。

關於證人出庭的吐槽:

(1)《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云:「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通俗點說,證人出庭要經過法院審查,法院不同意證人無法出庭,法院同意必須在庭審前通知證人「你要出庭作證」的。實踐中,各地法院卻處理不同:有的認為申請了即可直接出庭,有的認為必須經其同意方能出庭。

(2)曾申請證人出庭但在庭審中未在要求出庭的,證人證言有可能不被法庭採納。

對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原告質證如下:

對證據一、二、三: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雙方對登記在男方名下的公司股份沒有進行分割,補充協議系對字畫對價的補償。對於補充協議,原告在證據交換時承認訂立時系一式兩份,內容由原告書寫,均未簽署日期,原告之後憑印象記得簽署日期是2010年5月9日左右,遂在原告持有的這份協議上添加了時間。對證據四: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的主張。1、支付憑證對應的1000萬元,雖然是打給原告的,但隨後又打回被告名下的公司,性質是走賬。款項來源並不是被告個人,而是公司的款項。從款項內容來看,註明是還款,不是用來支付離婚的費用。2、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被告作為買方沒有簽字。該份實際沒有履行的合同,不及原告提供的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的合同效力強。被告履行協議的方式依約定應是支付現金,現在擅自改變履行方式,應屬無效。3、情況說明,對內容沒有異議,但沒有寫明款項的用途。對證據五:對原告於2011年1月底收到被告三筆款項合計1095萬元沒有異議。對證據六、七、八、九:真實性沒有異議,但系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而且,證據六並沒有具體確定相應公司股份是被告名下;證據七、證據九,不能因為宋城股份公司、宋城集團發起人中有幾個公司與被告有關聯,就等同於是被告的股權;證據八,不能證明被告提出的證明對象。被告於婚姻存續期間先是受讓南奧置業公司股份後又轉出,在雙方離婚後又重新受讓,該過程實際系由他人代持股份,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性質。

對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本院認證如下:

對證據一、二、三:因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經審核,該三份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提出的雙方已經離婚,雙方所有的財產已分割完畢的主張;因此,本院對其證明力亦予以採信。對證據四、五:因雙方在庭審中一致認可有關協議的履行問題不是本案爭議焦點,因此該兩份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採納。對證據六、七、八、九:雖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交,但系補強性質,不屬於失權證據範疇;結合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的認定,與原告第二組、第七組以及第八組同理,該四份證據與本案處理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採納。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年××月××日,原、被告雙方登記結婚,婚後雙方育有一女黃某乙。2009年5月6日,原、被告雙方自願離婚,在杭州市西湖區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的登記手續。當天,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一份,並在杭州市西湖區民政局留檔。該《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於××××年××月××日登記結婚,現因感情不合,經充分協商,自願協議離婚。協議如下:1、女兒黃某乙歸男方撫養,由男方承擔全部撫養費。2、女方名下現有的存款、股票、首飾、衣物全部歸女方所有。3、女方在男方公司擁有的公司所有的股份和債務全部由男方所有和承擔。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承諾的協議內容真實有效,並且有履行以上條款內容的義務,否則願承擔法律責任。此協議一次性生效,今後在婚姻登記處不再更改」。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一份,載明「雙方自願離婚,就財產達成如下補充協議:1、雙方在離婚後男方三天內支付給女方壹千萬元離婚費用,在三個月內再另行支付壹千萬元離婚費用,共計貳千萬元。2、女方在離婚後的一天內將所有的字畫歸還給男方。至此,雙方所有財產已分割完畢,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條件向對方提出要求」。該補充協議由孫某執筆,並由雙方簽字確認,沒有註明落款日期。2011年3月28日,原告孫某以離婚協議對登記在被告名下數以億計的共同資產未作分割為由訴至本院。

語焉不詳的約定致使原告的相關主張不被支持,在意料之中。如果這還不夠的話,緊跟著還有一實錘:」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承諾的協議內容真實有效,並且有履行以上條款內容的義務,否則願承擔法律責任。「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協議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的事實清楚。《離婚協議書》除了對離婚、子女撫養問題作出約定外,其中第二條、第三條還涉及財產分割。而補充協議從其抬頭「雙方自願離婚,就財產達成如下補充協議」及其內容看,是在《離婚協議書》有關財產分割約定基礎上,就財產分割問題作出的補充約定。

根據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本案雙方爭議首先在於上述協議涵蓋的財產範圍,即兩份協議是否已對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作了分割。本院認為,首先,從原告起訴狀中「為了確保公司上市,離婚協議對登記在被告名下數以億計的共同資產,未作處分」等陳述分析,離婚時原告對被告擁有的公司股份情況是知情的。其次,原告提出,為了確保宋城股份公司順利上市,雙方在《離婚協議書》第三條僅約定「女方在男方公司擁有的公司所有的股份和債務全部由男方所有和承擔」,而對男方擁有的有關股份未作出分割。對此,本院認為,上述第三條系雙方離婚時對有關公司股份和債務作出的分割,既然約定女方擁有的股份歸男方所有,則從常理上分析,雖然未寫明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股份和債務歸男方所有和承擔,但這顯然屬於雙方協議的應有含義。此外,補充協議的約定內容也進一步印證了上述認定。補充協議約定由被告支付原告2000萬元,原告將有關字畫歸還被告,「至此,雙方所有財產已分割完畢,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條件向對方提出要求」。綜上,可以認定原、被告雙方離婚時通過上述兩份協議已對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作了分割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上述兩份協議系雙方自願簽訂,應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依法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女方意思說我說了把我自己的股份給男方,但沒說男方自己的股份和債務歸他呀?法官心裡明鏡似的,你雖然沒明說,但你都願意把自己的股份給男方了,難道還能推理到男方把自己的股份給你?你們在玩交換玩具的遊戲嗎?即便這個邏輯暫時成立,補充協議里的「至此,雙方所有財產已分割完畢,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條件向對方提出要求」也不能讓法官判糊塗案啊?

女方如此抗辯,也是儘力而為了。

至於原告在庭審中提出撤銷或變更上述協議的請求,本院認為,首先,此請求的前提應該是原告承認上述協議已經約定分割了雙方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而這顯然與原告在本案起訴時要求分割協議離婚時未作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請求相矛盾。

撤銷和變更離婚協議是有法定條件的:(1)在離婚後1年內提出;(2)存在欺詐和脅迫的情形。原告顯然已超過1年時限,更沒有受欺詐和脅迫的情形,這個訴請提的有些莫名。是代理人已告知當事人但當事人執意而為,還是代理人疏忽,不得而知。但在起訴時向法院申請調取被告所持公司股份狀況應是常規動作,筆者也想不明白。

其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應在一年內提出。原告主張補充協議簽訂於2010年5月9日,其提起訴訟是在2011年3月28日,故未超過一年法定期間。但原告提交的補充協議中落款時間「2010年5月9日」系原告事後添加,且其未提供證據證明補充協議繫於該日簽訂,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簽訂時間不予採信。本院認為,從補充協議「女方在離婚後的一天內將所有的字畫歸還給男方」的約定、補充協議的性質以及與《離婚協議書》的關聯性看,補充協議的簽訂時間應系《離婚協議書》簽訂當天,即2009年5月6日。因此,被告提出的原告行使撤銷或變更權已超過一年法定期間的主張成立。此外,《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承諾的協議內容真實有效,並且有履行以上條款內容的義務,否則願承擔法律責任」,補充協議則系原告親筆書寫,故上述協議均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而原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訂立上述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據此,即使未超過上述法定期間,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告要求撤銷或變更上述協議的請求亦不能成立。

綜上,根據上述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書》及補充協議,雙方已對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現原告提出分割被告名下宋城股份公司、宋城集團、南奧置業公司相關股份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鑒此,對被告名下案涉三個公司的有關股份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本院不再審查。至於上述兩份協議的履行問題,當事人如有爭議,依法可以另行主張權利。據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07345元,由原告孫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並向最高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407345元。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仍未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崇文區支行前門分理處;戶名:最高人民法院(中央財政匯繳專戶);賬號:11×××07。

審判長許惠春

代理審判員林翔榮

代理審判員張玉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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