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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樂」雖是馳名商標卻被他人成功註冊,為何?

編者按

美箭公司申請註冊「太太樂」商標(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染料、顏料等商品上,而作為「太太樂」的商標權利人,雀巢公司認為訴爭商標是對雀巢公司馳名商標的複製,其註冊和使用容易誤導相關公眾,致使雀巢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法院最終為何沒有支持雀巢公司的上訴主張,且看判決書!

案號:

一審:(2014)一中行(知)初第8534號

二審:(2017)京行終4786號

二審合議庭:

劉輝 吳斌 毛天鵬

裁判要旨:

雀巢公司提供的證據雖可以證明引證商標一、二在雞精、調味品商品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但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染料、顏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賴以知名的雞精、調味品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上差異巨大,訴爭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不會誤導公眾而致使雀巢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

附二審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7)京行終478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雀巢產品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原審第三人:江門市美箭塗料有限公司。

上訴人雀巢產品有限公司(簡稱雀巢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原審第三人江門市美箭塗料有限公司(簡稱美箭公司)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53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7年10月10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

一、本案應適用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進行審理。

二、根據雀巢公司所提交的證據,雖可以認定第843154號「太太樂」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第15806180號「太太樂」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在雞精、調味品商品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然而第9182375號「太太樂」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染料、顏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雞精、調味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即便引證商標一、二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已構成馳名商標,但也不會誤導公眾並進而損害雀巢公司的利益。

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並無不當,予以支持。商評字〔2014〕第60681號關於第9182375號「太太樂」商標異議複審裁定(簡稱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雀巢公司的訴訟請求。

雀巢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裁定,並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其主要上訴理由為:雀巢公司的引證商標連續12次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的馳名程度,應獲得相適應的較大範圍的保護。訴爭商標是對雀巢公司馳名商標的複製,其註冊和使用容易誤導相關公眾,致使雀巢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已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服從原審判決。

美箭公司未向本院陳述意見。

經審理查明:

訴爭商標由美箭公司於2011年3月7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2類染料、顏料、黃油色素、印刷油墨、油漆、漆、稀料、防水粉(塗料)、防腐劑、天然樹脂商品上。該商標經初步審定並公告。

引證商標一由雀巢公司於1994年9月2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30類芥末、味精、沙司、醬等調味品商品上。

引證商標二由雀巢公司於1998年5月12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30類佐料(調味品)、調味品、醬油、醋、味精、花椒粉、蒜汁、速食麵、米、麵粉商品上。

雀巢公司在訴爭商標異議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局於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商標異字第8435號「太太樂」商標異議裁定(簡稱第8435號裁定),裁定:訴爭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

雀巢公司不服商標局上述裁定,於2013年1月27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4年4月15日作出被訴裁定。該裁定認定:

一、雀巢公司提交的證據雖能證明其引證商標一、二具有較高知名度,但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染料、顏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雞精(調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區別較大,訴爭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不至於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從而不會損害雀巢公司的利益。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二、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情形。雀巢公司所提異議複審理由不成立。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裁定:訴爭商標在複審商品上予以核准註冊。

雀巢公司不服被訴裁定,於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雀巢公司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其主張的法律依據僅限於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雀巢公司在原審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用以證明引證商標的馳名度和影響力:

1、2007-2011年太太樂調味品電視/公交廣告合同及對應發票;

2、2007-2011年太太樂調味品報紙期刊宣傳、報道材料;

3、2008-2011年度雀巢產品有限公司關聯公司上海太太樂食品有限公司審計報告;

4、2006-2011年太太樂調味品及上海太太樂食品有限公司所獲榮譽;

5、太太樂商品在調味品商品上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裁定書。

以上事實有訴爭商標檔案、引證商標檔案、第8435號裁定、被訴裁定、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其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基於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在於:訴爭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本案中,雀巢公司提供的證據雖可以證明引證商標一、二在雞精、調味品商品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但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染料、顏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賴以知名的雞精、調味品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上差異巨大,訴爭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不會誤導公眾而致使雀巢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

因此,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的註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並無不當,原審判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馳名商標的認定遵循按需認定和個案有效原則,其他案件中涉及的商品類別等情形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本案中亦應認定為馳名商標進行保護的當然理由,雀巢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雀巢公司的上訴請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輝

審 判 員  吳 斌

審 判 員  毛天鵬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 瑜

文章來源: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責任編輯:於秀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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