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責任競合理論之反思
民事責任競合理論
隨著國外各種責任競合理論學說的引入和相關研究的深入,在我國民法學界,相關理論研究開始暴露出一些問題,因而,梳理既有民事責任競合理論成果,澄清其中的疑惑並給予恰當的評價,大有裨益。
國外傳統民事責任競合理論
法條競合說
該說首先在刑法學上確立,指對於同一事實均具備數個規範之要件,這些規範要件之間具有位階關係,或為特別關係,或為補充關係,或為吸收關係,但僅能適用其中一種規範之學說。
請求權競合說
該說認為,同一行為事實同時符合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規範時,應適用各自的規範,在此基礎上又分化為兩個基本理論。即請求權自由競合說、請求權相互影響說。
請求權規範競合說
一個具體生活事實符合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兩個要件時,並非產生兩個獨立之請求權。論其本質,實僅產生一個請求權,但有兩個法律基礎,一為契約關係,一為侵權關係。
學說綜合評析
1.三種學說之間存在承繼和揚棄關係
2.三種學說對責任競合基本內涵的把握具有較強的一致性
3.三種學說對責任競合實質理解有差異
我國民事責任競合理論
(一)「爭相符合」論
(二)「擇一」論及「衝突」論
(三)基於規範目的的請求權相互影響說
(四)請求權規範競合說新解讀
(五)新法條競合說
我國民事責任競合理論評析
第一,「擇一論」強調責任競合的法律效果是受害人只能「擇一請求或行使」,積極追求相對確定的法律效果,相對於請求權自由競合說不甚明了的態度,無疑具有進步意義。
第二,「衝突論」與「擇一論」中的其他觀點相比,其主張兩種民事責任或請求權之間存在衝突關係,原因是「擇一請求或行使」,雖看似邏輯嚴密,實則不然。
第三,已形成一定的理論構架,但邏輯關係不夠明晰。
第四,我國學者對請求權規範競合說的解讀出現了一些偏差。
第五,新法條競合說將責任競合理論分為構成論與效果論兩個層面,令人耳目一新,尤其在法律效果方面
民事責任競合的關鍵問題
(一)責任競合的實質
責任競合的實質在於規範競合條件下的法律適用,且不同於單一規範的法律適用。
(二)責任競合與請求權競合
在邏輯結構上,請求權構成要件與責任構成要件同屬構成要件範疇,請求權與民事責任同屬法律後果範疇。
(三)「責任競合」的確切含義
責任競合構成後,不法行為人最終的責任承擔取決於對不同法律規範的法律後果所做的二次調整,而不僅僅取決於不同規範之間、民事責任(或請求權)之間、構成要件之間、法律後果之間的邏輯關係。
我國學在國外民事責任競合理論的化責任競合理論的基礎上提出的一些新觀點,在深化責任競合理論的同時發生了分歧,導致認識不統一。文章認為,責任競合的實質在於規範競合條件下的法律適用,且不同於單一規範的法律適用。雖然無本質差別,但在我國使用「責任競合」一語比「請求權競合」更為合適。
文章詳見《法制與經濟》2017年9月刊
文章作者:崔世君,延安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美國路易斯安那州Loyola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本文系陝西省教育廳專項科研計劃項目「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法律適用研究」(項目編號:12JK0016)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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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龔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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