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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六尺巷遇到「張扣扣案」

當六尺巷遇到「張扣扣案」

2018年2月15日,陝西省漢中市南鄭縣王坪村發生一起殺人案,犯罪嫌疑人張扣扣持刀將同村鄰居王家父子3人殺害。當地村民稱,1996年,張家與王家原本是鄰居,後來產生了住房宅基地糾紛問題。王家稱張家越過了土地邊界,但張家稱並沒有。隨後,張母與王家產生衝突。據說,王家父子一共四人都參與並毆打了張母,並用板凳砸死了張母,場面血腥,導致張母當場倒地於當晚死亡,當時張扣扣年僅13歲。這場血案源於一場宅基地的爭端,由此讓我想起了猴年央視春晚趙薇演唱的歌曲《六尺巷》。

「六尺巷」的典故也源起一宗宅基地權屬糾紛。清代康熙年間,大學士張英在北京朝廷任職時,家人和鄰居吳家因宅基問題寫信讓他出面干涉,而張英卻回信「千里來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萬里長城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家人見信後,退讓三尺,結果對方受感動,也退讓三尺。於是兩家的院牆之間有了一條「六尺巷」。六尺巷這個故事越說其實我越不明白,如果兩家之間本來是有通道的,那麼雙方各讓三尺,中間空出來的應當不止六尺,如果沒有通道中間是零尺,緣何而爭?對於這種細節,好像從來沒人追究。個人覺得六尺巷可能牽扯其他鄰居的通行權問題,這兩家屬於農村常見的擠占公用道路,後來引起爭執,這種擠占公共場地的現象在農村和城市小區還可以經常見到。有人曾列舉《六尺巷》相似的詩作者有十幾人之多,下面是類似六尺巷的的詩句傳說四例:

一、「四鄰侵我我從伊,畢竟須思未有時。試上含元殿基望,西風秋草正離離。」這首詩詩名《批子弟理舊居狀》,南唐工部尚書楊玢所作,《全唐詩》收錄。宋人歐陽修《歸田錄》引《皇宋類苑》卷三十六。

二、「紙紙家書只說牆,讓渠徑尺又何妨。秦皇枉作千年計,今見城牆不見王。」(明代狀元舒芬所作。舒芬(1487-1531年),南昌進賢縣人,明正德進士)。他在任翰林修纂時,多次接到兒子從老家來信,抱怨鄰人不斷侵佔地產,舒芬於是寫了這首詩。

三、「餘地無多莫較量,一條分作兩家牆。普天之下皆王土,再過些兒也無妨。」(這首詩是明代尚書楊翥作。楊翥是明朝代宗景泰三年(1452年)的禮部尚書)

四、「太平門外後湖邊,不是君家祖上田。一點浮萍容不得,如何肚裡好撐船。」明人《國朝典故》記載:明代南京大理少卿楊復,家裡養兩頭豬,每天叫童子到後湖采萍藻來餵豬。這一天,童子又到後湖去,碰到隔壁家人,因為采萍而吵架,結果童子被打,回家向主人哭訴。楊復聽了,寫此詩勸勉家人。

這些詩句,無論是借長城、含元殿基這些事物,還是借用孟子所說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典故,這種故事,也是所謂心靈雞湯,無非是教導人們做人要大度,要寬容,退一步海闊天空,好心是會有好報的,是一種道德說教。夏威爾(Steven Shavell),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在接任美國法律經濟學會會長時,曾發表演講,匠心獨具地剖析道德和法律。他認為,兩者都是人們處理逾矩行為的工具,可是適用的範圍不同。處理小是小非,靠道德而不靠法律;處理中是中非,道德和法律都能發揮作用;可是,處理大是大非時,道德派不上用場,而只能訴諸於法律。結合「張扣扣案」對於六尺巷還有些法治思考,當今社會六尺巷的適當性也值得懷疑。

從大的方面來說,國際紛爭與公民紛爭不同,「萬里長城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講的是國家之間的邊界,無論是從軍事防禦還是國界勘定,寸土不讓都是需要堅持的原則。建國後,毛澤東會見蘇聯駐華大使尤金時,曾經講到這個故事,用來表達兩國之間的事宜應該謙讓、平等。但是此等高格調恐怕不適用於現代國家之間的領土糾紛。讓他三尺又何妨?確實很豪爽。這個豪爽要有兩個條件:第一是有大面積的不動產;第二是他必須是不動產的唯一產權人。據說六尺巷長度有180米,三尺是一米,那麼讓出土地的面積就是180平方米。一般人是沒有這個底氣的。張扣扣家宅基地面積多大我們不清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城市郊區每戶不超過133平方米(2分);川地、塬地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3分);山地、丘陵地每戶不超過267平方米(3分)。對於普通農戶讓出一點宅基地也是心痛的。宋太祖趙匡胤用玉斧在地圖上沿大渡河划了一條線,說:「此外非吾所有也。」與大理國劃江而治。趙匡胤認為國家是他自己的私人財產。六尺巷的張英在這裡也自認為是家族財產的決策人。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上面「紙紙家書只說牆,讓渠徑尺又何妨。秦皇枉作千年計,今見城牆不見王。」舒芬的故事中,他的兒子就認為老子迂腐沒有執行父親的指示,「子誦其詩,謂父駑下,不能助已泄憤。遂棄其書。鄰人聞而覓得之,感其盛德,自毀其牆,任其築取。」但是如果鄰居繼續主張自己的權利呢?在當今社會,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除了法定的責任關係之外,就是有限責任的合同關係,連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也有法律規範。個即使是自己的家庭房產,也不能由你自己隨意做主。現在是法治化社會,每個社會成員就必須用法律規範自己的行為。從現代人的法治角度去看,慷國家之慨和慷他人之慨,並不值得提倡。

寬容大度和後退忍讓,是有條件的。一是自己要有實力做底氣,有爭才有讓,沒有爭也就談不上讓了。權利需要鬥爭。維護權利就不能懼怕強橫和權力,要勇於為權利而鬥爭。吳氏面對自己的權益可能被侵犯,不管對手是怎樣強大和可怕,也敢於依法抗爭到底。這種精神至今仍然值得我們重視。因為權利本身是脆弱的,由於權利界限的不明,行使權利時的衝突以及一方有意無意的侵犯等原因,侵權行為是經常發生的。侵權發生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對侵權行為的無原則容忍與退讓,以及公權力的缺失和冷漠。幾百年前,西方法哲耶林大聲疾呼「要為權利而鬥爭」,「法的目標是和平,而實現和平的手段是鬥爭」,「權利從放棄準備鬥爭的瞬間也放棄了他自身」,至今仍然是警醒我們的良言。如果我們無法保障公民合法維護權利,勢必讓法律缺失了自己應有的尊嚴。

六尺巷這個故事是一方處於強勢地位的讓步,我們好像對法律和事實毫無興趣而去鼓吹其「美德」。對比六尺巷的「忍讓美德」,在200多年以前的德國,威廉一世被德意志各邦君主擁立為德國皇帝,他的宮殿前面被一座磨坊擋住了,威廉派人前去與磨坊的主人協商,希望能夠買下這座磨房,不料磨坊主人並不買賬,暴怒的威廉派警衛人員把磨坊給拆了。地方法院依據德國法律,認為威廉皇帝擅用皇權,侵犯了原告的私有財產權利,判決皇帝必須「恢復原狀」,重新把那磨房蓋起來,並賠償由於拆毀房子造成的損失。威廉雖貴為一國之君,拿到判決書也只好遵照執行。中國人是恥於談權利和利益的,我們的道德教化告訴我們要有無私的精神,我們的祖輩教導我們「厭訴」,我們把法律僅僅看成是懲罰性措施。道德這一範疇不能進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具體的判定標準和界限很難確定,這就使在現代實際生活中道德治理的難度增大,如果道德的標準被曲解或者無限誇大,容易導致道德調節功能的減弱,甚至會使道德的功能失靈,並由此產生整個社會行為層面的無序。因此,突出法治、強化法治,有利於社會治理,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健康發展的最基本、最有效的保障。

從另一方面說,俠義道德乃公權力缺失的產物,隨著公權力的逐步確立,理應退出歷史舞台。1996年陝西省南鄭縣人民法院判決書南刑初字第142號顯示,兩家因為糾紛而釀成張母死亡。在法治社會,維護權利需要依法進行,按照程序,拒絕缺失理性的爭鬥。六尺巷中,二家面對糾紛,也不是走極端,而是走相應的司法程序。在現代社會,更應樹立法治觀念,權利的維護必然與法治相聯繫,與程序相結合,即所謂走法治的途徑解決糾紛。民國年間發生的俠女施劍翹刺殺孫傳芳復仇案,從一審到二審再到三審以至最終的政府特赦,我們不難看出俠義復仇案件之傳統道德模式在近代社會再次上演。古往今來,豪爽大方急公好義助人為樂的俠義之士多的是,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成熟的法治秩序與這種道德習慣血脈相連,法治社會不是在割斷傳統的白紙上描繪出來的。休謨認為,正義「乃是由於應付人類的環境和需要所採用的人為措施或設計」,「自私是建立正義的原始動機」。人們對傳統久遠的道德習慣的服從,乃是民間社會在現代法治框架下獲得自治的秩序來源之一。但是法律救濟畢竟是一種相對緊缺的正在建設的資源,俠義道德精神的存在,可以讓人們避免對法的過度依賴,同時俠義道德也可能會對建設法治產生一定警醒和促進。從本質上說,社會公正是建立在相互性上的,它保障的是所有公民在彼此交往時的利益,只有當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社會上人人遵紀守法、無條件服從公正時,社會公正才有可能。

六尺巷這個故事是一方處於強勢地位,高姿態做出的讓步,並非是法律上佔優勢情況下的讓步。而這種示範作用在「張扣扣案」顯得蒼白無力。對於社會的調節,道德和法律都不能缺席,所以,《金瓶梅》作者那首聊發感慨的詩,也仍然有它的現實意義:公道人情兩是非,人情公道最難為。若依公道人情失,順了人情公道虧。道德和法律之間的糾結,是哲學上恆久不息的課題;對於任何一個社會而言,兩者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兩者之間相同相異之處,也值得再三地檢視。如果有人違法亂紀,又得不到應有的懲罰,那麼公正的相互性就會遭到破壞,就不能指望其他人繼續無條件地保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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