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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再讀:白日不到處,青春恰自來

白日不到處,青春恰自來

(一)

講回歷史老故事。話說武則天時代,某天,某家小小驛站發生了一樁謀殺案。案件甚至還驚動了武則天皇帝,因為死者是位中央大員,御史趙師韞,而且案情還牽涉了關乎執政根基的人倫與刑律之間取捨問題。

趙御史出差路上到了這家驛站,沒料到卻被一名服務生要了性命。原來,趙師韞早年就任縣公安局局長時,在任上殺了一位名叫徐爽的人。徐爽兒子名叫徐元慶,元慶處心積慮要報父仇,於是改名換姓,隱忍在驛站當服務生。皇天不負有心人,已經高升為御史的趙師韞就這麼撞在了仇人兒子手裡,也就這麼命喪驛站。父仇已報,元慶隨後也就向官自首。

(二)

對徐元慶應該怎麼量刑?看似簡單,實卻不易,這涉及禮與法矛盾衝突處理。「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為父報仇」同樣天經地義,二義不可兼得,取哪一義?

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儒家思想更是深入人心,成為中國社會的道德理念,更是封建王朝治國安邦的道德綱領與倫理基礎。如何為父報仇,儒家經典《禮記·檀弓》有載: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斗。」(睡在草墊子上,以盾當枕,不出仕,決不跟仇人生活在同一世界裡。無論是在朝中還是在市井,只要遇見仇人就用不著返家取兵器,立即拚命就上!) 天然的情感再加上長年的禮法教育,「殺父之仇,不共戴天」就這樣成了帝王也不敢輕易杵逆的天經地義大事。

好在時有陳子昂提出妥善處理辦法:「徐元慶蓄意謀殺,案情清楚,按照國法應判處死刑,國法不可不依。但是,念其是為父報仇,情有可原,孝義感人,所以建議在殺了他之後再大張旗鼓予以表彰。」「法」「禮」矛盾就這樣被輕鬆化解,時人大稱其是。(《舊唐書》載,子昂建議以為:「國法專殺者死,元慶宜正國法,然後旌其閭墓,以褒其孝義可也。」當時議者,咸以子昂為是)

(三)

然70年後時任禮部員外郎的唐宋八大家之一柳宗元對該案處理方式卻有不同看法,認為其荒謬錯誤甚至是非不分。柳宗元說,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當真犯法,論罪當死,趙師韞殺他不過是執行國法,那麼殺他的就不是趙師韞本人,而是國家大法。兒子因此殺人,那是仇恨國法,犯上作亂,應該判處極刑,更不能予以表彰。但如果當年趙是濫殺無辜,徐元慶為父親鳴冤而上告無路上訪無門,那麼,徐元慶謀殺趙師韞就合乎禮義。《公羊傳》說到,「父親被冤殺,兒子可以報仇;父親有罪該死,兒子報仇就會引起接連不斷的仇殺,這樣報仇是不合道義的。」(「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詳見《古文觀止》柳宗元《駁〈復仇議〉》)

(四)

理解柳宗元的分析,其中有兩點還可以展開來討論。

首先是徐元慶的父親徐爽之死。若徐爽犯法當死,那麼殺他的是國器而非執法者;類似的還有,徐爽被殺,但殺人者已被律法合乎公平正義合理制裁。兒子若再因此殺人,那就是蔑視國法該誅;認可這種報復,也就會引起接連不斷的仇殺,此應為正常社會所棄視。但若徐父當年是被冤殺,又或者其時殺人者被枉法從輕發落,而元慶又上告無路上訪無門,那麼,徐元慶復仇也就合乎禮、合乎義了。

其次是徐元慶復仇範圍。故事中元慶只是針對趙師韞復仇,那叫冤有頭債有主。但若把當年趙師韞化身為鄰里百姓,殺徐爽時趙家多人參與其中,並假設趙府事後巧以手法消解法律制裁,元慶的復仇對象該對誰下手、復仇的該達到何種程度方為合乎道義?

假設的情景當然沒答案,但《天龍八部》中蕭峰和其父蕭遠山在少林寺的一段對話,我想大家還是會對蕭遠山先是同情再而滿是譴責與鄙夷,而對蕭峰的愛憎分明又滿是矛盾無耐的心境充滿同情。

蕭遠山在蕭峰出生後不久,一家三口與隨從在回娘家路經雁門關外時,突遭數十名武士伏殺,蕭峰母親與隨從均被殺死,蕭峰被掠,蕭遠山跳崖幸大難不死。之後,為報復伏殺光,蕭遠山潛入帶頭大哥所在地少林寺,學武藉,搶二娘嬰兒(即後來的虛竹),後更是殺了蕭峰義父義母喬氏夫婦與蕭峰授業恩師玄苦大師,放火焚燒單家莊、殺死譚公、譚婆。理由只是「這些人明明知道,卻偏不肯說,個個袒護於他,豈非該死?」蕭峰對此的回應是大吃一驚,顫聲道:「是爹爹殺的?那……那為什麼?」又胸口一酸,說道:「我義父義母待孩兒極有恩義,他二位老人家實是大好人。然則等等,也都是……」「少林寺玄苦大師親授孩兒武功,十年寒暑不間,孩子得有今日,全蒙恩師栽培……」說到這裡,低下頭來,已然虎目含淚。這些,對於天下大英雄蕭峰來說,難過的不僅上述眾人有恩於他,更重要的是,他們與伏殺案關係並不大,過不當誅。

(五)

儒家傳統思想在封建社會影響如此之深,並不是說當權者崇尚天理人倫,研究者說,哪怕在漢代,內道外儒才方為事實。然儒家思想得以尊崇,除其最合乎天然倫理,也有當權者考慮。1748年法國查理·路易·孟德斯鳩著在《論法的精神》就有一些相關表述。

中國的立法者們把帝國的太平作為主要目標。在他們看來,服從是保持太平的最好方法。基於這種思想,他們認為應該激勵人們孝敬父母,並且集中一切力量使人們這樣做(為父復仇也是孝敬父母的其中一部分,也是服從的延伸。在儒家思想的發展下,這些又進一步延伸為為帝王盡忠、為國獻身的精神)。所有的這些構成了禮教,而禮教又構成了民族的一般精神。只要刪除這些習俗中的任意一種,就會動搖這個國家。

但習慣成自然以後,想要移風易俗卻不容易。《論法的精神》在論述東方國家的宗教、風俗、習慣和法律永久不變的原因時如是說,由於器官的纖弱使東方人能從外界接受最強烈的印象。身體的懶惰自然與思想上的懶惰聯繫在一起。身體的懶惰使思想上不能有任何動作、任何努力、任何爭論。因此,你就會從中懂得,思想上一旦接受了某種印象,就不能再改變了。所以東方今天的法律、風俗、習慣,甚至那些無關緊要的習慣,如衣服的樣式和一千年前沒有什麼兩樣。

300年後的今天,在帶有強大慣性的傳統思想的背境下,我們如何處理才能兼顧法律的移植與法律的本土化,如何才能實現法律與發達國家的接軌與傳統文化的完美結合,如何才能實現文化自信與依法治國的並行不悖?

刑罰輕重程度的相互協調是至關重要的。重罪輕判實則縱恿了犯罪。罪與刑是否相當,不能忽視社會普遍的認識與傳統理念的影響。只有特殊的制度才能把法律、道德和禮儀這樣一些在性質上本應分開的東西混在一起。但是,儘管它們是分開的,它們之間卻有著密切的關係。

(六)

《論法的精神》還有一句話:有人問梭倫,他給雅典人制定的法律是不是最好的。他回答說:「我給他們制定了他們所能承受的法律中的最好的法律。」這種漂亮話應該是每個立法者都心領神會的。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但只有合乎社會倫理道德、被認為公平正義的法律才有可能被社會主動接受和實施。也只有這樣,人們才會信賴法律,才會放棄以暴以暴的惡性循環仇殺之路。當然,法律與社會倫理的相一致,這不僅僅只是法律的制定,還應包括公正的裁判,包括對社會的普法教育重塑倫理理念等等。這也才是解決以暴制暴惡性循環之路。

清代袁枚有一首小詩----《苔》:「白日不到處,青春恰自來;苔花如米小,也學牡丹開。」陽光照不到的地方,適合陰暗潮濕的苔花自然就佔據了優勢。但青苔的漫天生長,勢必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誰路過時難免會腳滑而摔跟頭。所以,我們還是希望陽光普照,讓貌似活力的青苔不再瘋長,這樣了才可以確保誰都可以安心走路不摔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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