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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法新規,丈夫失蹤多年妻子想離婚,這2件事必須要做!

吳芳和周偉都是長沙人,兩人在2011年結婚,婚後生有一女周晴,在女兒2歲的時候,周偉說要外出打工,一走就再也聯繫不上了。吳芳只好一邊帶孩子,一邊託人打探丈夫的消息。可周偉就像消失了一樣,外出後4年都沒有任何消息。吳芳想離婚了,可是她去了自己戶口所在地天心區法院,丈夫戶口所在地嶽麓區法院,和領結婚證所在地芙蓉區法院,都以證據不足等理由推脫了,吳芳很迷茫,不知道該怎麼辦才能離婚。

今天小編就跟大家講講,丈夫失蹤妻子該怎麼做才能離婚。

一.丈夫失蹤想離婚,只能找法院解決

我國《婚姻法》規定,去民政局辦離婚必須要夫妻雙方都到場,像吳芳這種情況只能通過去法院訴訟離婚才能解決。可為了避免丈夫突然回來引發的糾紛,像這樣的離婚請求,法院往往不會直接受理。這時就需要有一個明確的離婚理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提到,如果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對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同意離婚。所以為了讓法院同意辦離婚,需要先去丈夫住所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即嶽麓區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嶽麓區法院會發布一個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是三個月。如果三個月後丈夫還沒有出現的話,吳芳就可以拿著嶽麓區法院開的確認失蹤的判決書去法院辦離婚了。

二.丈夫失蹤想離婚,選好法院很重要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失蹤要離婚,需要去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辦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經常居住地辦理。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比如吳芳結婚前住在天心區,結婚後在芙蓉區買了房子,連續住滿一年後芙蓉區就是吳芳的經常居住地,吳芳要離婚就要去芙蓉區法院辦理。這裡要注意,如果吳芳生病了想回娘家,到天心區的醫院住院,就算滿了一年,她的經常居住地還是在芙蓉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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