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的公平,是否張扣扣認可的「公平」?
張扣扣指認現場
2月15日大年除夕當天,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區發生一起殺人案件。35歲的犯罪嫌疑人張扣扣持刀將鄰居王自新及其長子王校軍當場砍死,王自新三子王正軍被刺傷後搶救無效死亡。2月17日,張扣扣向警方自首。當地官方通報稱,案發原因是「張某某對1996年王正軍故意傷害其母致死一事懷恨在心,伺機報復王家」。
怎樣的仇恨,在張扣扣埋藏22年並最終爆發?當時南鄭縣法院判決書顯示:
1996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之母汪秀萍因瑣事與鄰居王正軍、王富軍(王自新二子)發生爭吵並撕打,汪秀萍遂拿一節扁鐵在王正軍左額部及左臉部各打一下,王正軍即撿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下,致其重傷後死亡。因王正軍未滿18周歲,且能坦白認罪,其父已代為支付死者喪葬費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對引發本案起因上有一定的過錯行為,應當對被告人王正軍從輕處罰。法院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王正軍有期徒刑7年。關於民事賠償部分,被告人王正軍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但鑒於被告人王正軍系在校學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經濟困難,確實無力全額賠償,故酌情予以賠償。被告人王正軍的監護人王自新一次性償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經濟損失9639.3元。宣判後,檢察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抗訴,被告人王正軍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既然22年前的舊案是悲劇起點,目前媒體採訪、將來法庭審判,就都繞不開它。最新消息是,陝西省高院已經委託漢中市中院對這起案件再合議。如果再合議的結果,當年認定的事實和作出的判決沒問題,張扣扣自然罪不可赦;如果當年確實判輕了、賠少了,甚至事實真的如張扣扣的姐姐和父親所言,打人的是張家二兒子,讓未成年的小兒子頂罪是為了逃避更重刑罰,那麼,當年錯誤判決能在多大程度上賦予張扣扣殺人正當性?
如果當年王正軍判得更重一些,民事賠償更多一些,張家氣能順一些;如果這些年張扣扣生活能順利一些,娶妻生子而不是現在這樣「了無牽掛」,案件是否可能避免?人們做著各種假設。我想提醒的是,案件是否會發生,並不完全取決於法院判得是否公平,而在於當事人是否認可這種「公平」。
媒體採訪到張扣扣的父親張福如,他曾向司法機關申訴。他提供的由其署名、落款日期為2001年7月13日的「刑事附帶民事狀」顯示,除了提出4.2萬元經濟賠償外,張福如還提出要判處兇手死刑,「以牙還牙、以血還血」。
如果「殺人償命」是張家認為的唯一公平,那麼,在這一案件中,實現這樣的「公平」幾無可能。張扣扣眼中的「公平」,我們無從知曉,但判決並無問題,但當事人認為不公,以此為由報復社會,實踐中有過這種案例。更極端的,「要解心頭恨,拔劍斬仇人」,法院判了自己仍去「解決」的,也有。
走極端的人,再公平的法律也拉不回他,但對一個社會而言,讓法律實現多數人認為的公平,避免更多人用自己方式實現他所認為的公平,卻是必要的。
作為一個法律人,站在局外人角度,我不贊成私立復仇,但這件事發生多日,直到今天才說點什麼,是因為我不敢保證,如果我是張扣扣,我一定能比他理性。
上大學之前,家在農村。雖然從小學五年級開始我就在縣城上學,但從小在農村長大,對農村生態還是有比較深的了解。說到農村,人們可能想到善良的百姓、淳樸的民風。這不能說錯,但這只是其中一面,「恨人有,笑人無」、大姓人家欺負小姓人家等也是農村常態。在那樣一種環境下,沒有完全的「公平」,對於某些家庭來說,如果沒有同歸於盡的勇氣,忍氣吞聲就是生活常態。在一些媒體報道中,張扣扣的母親被描繪成「潑婦」。事實上,那未必是她的本性,而不過是為了不被欺負太厲害而裝上的獠牙。
「如果不是考上大學離開農村,我可能成為張扣扣嗎?」 這是我反覆問自己的問題。當不能給出準確答案時,我感到的只有慶幸。
離開農村三十多年,不知道如今生態可有變化。暴力必須受到譴責,但暴力產生的土壤也應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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