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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忠良:民族特色鮮明的清代公務印章

清朝建立後,官僚制度基本沿用明朝漢制,官印製度也不例外。但也融入了一些鮮明的民族特色,如多種民族文字篆文合璧現象的出現等。

沿用明制 滿漢篆書合璧

清代公務印章制度發展基本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滿洲入關前,史稱大汗時期(或稱建制時期),為草創期。此一時期滿洲政權的印信關防制度基本仿效明制。崇德以前用「天命金國汗印」,皇太極時也曾鑄過「金國汗之印」。崇德元年(1636),滿洲政權建號大清,皇太極開始用寶,從檔案文獻記載來看,當時已有四寶,即:制誥之寶、天子之寶、皇帝之寶、奉天之寶。同時,草創的六部等機構印及部分官員的職印也已出現,如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館藏崇德四年(1639)戶部的一份禁種煙的告示上就有滿篆「戶部之印」的印鑒。

第二階段,自滿洲入關後至乾隆初年,為過渡期。這一時期印製普遍沿用明制,由於近100多年征服及平戡戰爭不絕,公務印章制度處於清厘發展過程。尤其在入關初期,許多新征服的地方政權,只是將前朝公務印章的字磨去,重刻新字,一些甚至連字都未及磨而暫用舊印。從中央到地方這種印製混亂的情況,直到乾隆初年才完全理順。

第三階段,從乾隆初年的印寶改革至道光二十年(1840),為發展定型期。乾隆十一年(1746)開始清厘改鐫皇帝寶璽,而後擴展至中央、地方軍政官印。清代印信關防,在乾隆十三年(1748)以前普遍為漢篆與滿楷合璧,沿續了100多年。經乾隆帝親自指授,制定了從皇帝御寶到各衙門各種印章的滿文篆體,要求全國公務印章統一為滿漢篆書合璧,並有步驟地實施全國印信關防改鐫。這是一項全國性的浩大工程。當時內閣內翻書房、翰林院及辦理漢篆的大臣們,每天要畫印模八九張,每年改鐫3000餘顆。全國各種印信關防1萬多顆,費時3年多才完成改鐫。

第四階段,從道光二十年(1840)至清亡,為後發展期。鴉片戰爭後,隨著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的深刻變化,西方印章文化也開始衝擊傳統的中國官印文化,不但洋文出現在官印上,而且秦漢以來,2000多年從未改變的方形印面多疊篆字制式官印也受到了圓形文字加圖形的西文官印文化的影響。同時,咸豐、同治時期的太平天國戰爭,以及後來八國聯軍入京,造成了許多機構公務印章在戰火中毀失,加之清末改制,新機構湧現,各種公務印章的頒鑄任務十分頻繁。而由於國力漸衰,鑄印質量大不如昔。

清代皇帝尊親之寶

五類印章 形制等級有別

根據《大清會典·禮部·鑄印局》記載,清代公務印章在名稱上分為五類:「凡印之別有五,一曰寶,二曰印,三曰關防,四曰圖記,五曰條記。」

寶,就是璽,清代的帝後、親王都用寶。

印,在清代,上至一、二品大員,下至七品小縣令,都可用印。

關防,到了清代,除了一些臨時差務官(如皇帝欽差大臣)用關防外,包括總督、巡撫、總兵等已成為常設官職機構的一、二品大員,仍用這種長方形的關防。

圖記、條記,清代圖記有一個很獨特的現象,即它具有典型的印與記的雙重特點。首先,在形狀上既有長方形,也有正方形。其次,清代「記」不僅限於低級官衙使用,甚至三品官衙也有用者。但其規格畢竟低於印、關防,故一般多用于軍隊、宮中及八旗機構。條記,是唐宋朱記的遺孑。作為低級官吏的印章,條記似乎只是個籠統的叫法,如在清代檔案中,往往有「條記」「鈐記」「戮記」等名目,印形也以長方形為主。

清代公務印章在材質、紐制、篆體等方面也體現出森嚴的封建等級制度。

清貯交泰殿《寶譜》

清代內閣印模

《大清會典》對公務印章材質有嚴格規定:寶用金、玉;印用銀、銅;一般關防用銅;圖記有銅有木;條記一般用木。

在紐制方面:帝後寶用龍紐;親王寶用麒麟紐;外藩王用駝紐;將軍印用虎紐;一般印信關防,包括圖記則多用柄紐,條記以下者則通常不設紐。

在用篆方面,乾隆帝曾指授大臣創造了32種篆體,但實際應用在公務印章上的只有八九種。常見者:帝、後印用玉箸篆;王侯印用芝英篆;一、二品高級官員,包括外藩越南、琉球、暹邏國王用尚方大篆(九疊篆);武職一、二品將軍、總兵等用柳葉篆;文職內、外三品,如順天府、外省各布政使、按察使等用尚方小篆(八疊篆);武職內、外三四品官用殳篆,文職內四五品、外省三四品官用鐘鼎篆;文職內六品、外省五品用垂露篆;內外武職四、五品以下官員用懸針篆;圖記、條記等官員印信多用隸書或楷書,有漢字,也有滿文的,但很少有滿漢合璧的。值得注意的是,清代公務印章在用字方面獨具特色:以滿漢合璧為主,甚至有滿、蒙、藏等多種文字合璧者。

頒繳有序 管理制度嚴格

清代公務印章管理制度十分嚴格。從秦漢開始,官印都由中央統一管理、頒鑄。凡金屬印信關防的頒鑄立項,文職由吏部代請,武職由兵部代請,然後統一由內閣、翰林院畫篆,禮部統一鑄造頒發。即使是官衙小吏的條記等,也要由地方布政使負責指定刻字鋪鐫刻頒發。

在清代,在京各國家機關的公務印章,由各機構直接赴禮部祗領,而地方各衙門印章則由兵部驛站負責遞送。一般來說,新印頒發後,舊印要及時上繳銷毀。乾隆十四年(1749)開始全國性印信關防的改鐫,用時3年改鐫完成後即下令:各省舊印,限期4個月之內鐫字封固繳部。如逾限不繳,照例參處。通常情況下,公務印章因年久字跡模糊,可請求另鑄更換,文職由吏部代為請奏,武職由兵部代為請奏。公務印章鑄造時,先由欽天監選擇吉日,專委禮部官監造,務期鐫刻精工,字畫端正,印鑄成後,禮部堂官驗查時,要將監造官姓名書於冊,如發現有銀色不足、銅質不精,及字畫模糊的情況,監造官會被參處,並令加倍賠償。金屬印信關防鑄成之初,印面四角留腳,長約二分,取其未到處時不能偷蓋。新印由部發給承領之員時,當堂磨去一腳;送至督撫署時,又磨去一腳;發交藩司後,再由藩司磨去一腳;請印本署接印後,再磨去最後一腳,始呈報啟用。這叫磨腳開印。上繳舊印時,先由繳印本署磨去一角;然後藩署、督撫署依次各磨去一角,到禮部後,磨去最後一角,始註銷存庫。這叫截角繳銷。凡印信關防,都在印背上刻有禮部鑄印的編號。地方總督在北京一般設有常駐提塘官,武職,以都司、守備充之。遇請印、繳印事,都由他們負責辦理。

清代公務印章的保管制度十分嚴格。以交泰殿皇帝二十五行政寶璽為例,除了檀香木的「皇帝之寶」可隨皇帝出宮「以肅法駕」外,其他二十四寶都不準出乾清門。內閣用寶,也要在乾清門內用。中央地方各衙門印信關防管理也十分嚴格,嚴格執行印鑰印牌制度。一般公務印章,皆有專門地方保管,值房內設人全天輪流看護。用印要憑批准文書領印牌、印鑰,取印時印牌押在值房,用畢還印後,取回印牌交差。如軍機處銀印藏於內奏事處,印鑰由領班軍機大臣佩帶。有應用文書,值日章京到內奏事房向內奏事太監請印,並向軍機大臣請用印鑰開啟印箱,用畢即行送進。凡請印鑰必以金牌為質,金牌以金為之,廣五分,厚約一分,長約兩寸,上鐫「軍機處」三字。值班章京佩之,封印後領班章京佩之。

中央各衙門用印,均要在堂用印,堂官監印。而在地方,總督、巡撫、藩臬兩司等也都有監印官,每用一印,其旁必加蓋監印官銜名戳。

清朝沿明制實行「封印」制度。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後,大小官署皆行封印禮。次年正月二十日前後,行開印禮。日期由欽天監奏定。

原載於《中國檔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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