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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裔科學家王春在觸犯了美國哪條法律?如何量刑?

原標題:華裔科學家王春在觸犯了美國哪條法律?如何量刑?



美國司法部官網2月22日消息顯示,美籍華人王春在曾於2000年至2016年期間在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NOAA)任職海洋專家,因同時期也為中國政府工作,「腳踏兩隻船」,近期在美國被處以刑罰,王春在對此認罪。

根據法庭文件,來自美國邁阿密的56歲的王春在是世界上海洋氣象研究、氣候和颶風研究的最重要的專家之一。



上述網站消息稱,王春在在NOAA工作期間,還「明知故犯」(knowingly and willfully)從中國長江學者計劃里獲得另一份工資,這違反了美國法典第18篇第209(a)章和216(a)(2)章(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s 209(a) and 216(a)(2).)。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09章標題為「Salary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employees payable only by United States」,即:政府官員和僱員的工資僅由美國支付。


第209(a)章法律主要條文為「接受任何薪金、任何工資或補充工資的人,作為美國政府、美國獨立機構或哥倫比亞特區行政部門官員或僱員,來自美國政府以外的任何其他來源,除非可能由任何州、縣或市政府的財政部門提供,應受本標題第216條規定的處罰。


無疑,王春在當時身份是美國政府僱員,並接受了美國政府之外的工資收入,觸犯了上述法律條款。


由於新聞報道中並未說明王春在被如何量刑,我們可以通過第216條處罰條款做一簡單推測。


第216條(a)法律原文為:(1)從事構成犯罪行為的人,應被處以不超過一年的監禁或本標題規定的罰款或兩者兼有。(2)故意從事構成犯罪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本標題規定的罰款或兩者兼有。

上述兩條的最大區別在於是否主觀故意,在美國司法部關於王春在的描述中,闡明的是故意性質(knowingly and willfully),因此,據此推斷,王春在可能被判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監禁。


這下,華裔科學家在中國從事科研活動可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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