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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處緩刑的交通肇事罪案件辯護詞

在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的陳某某因指使本單位員工違章駕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通過周君紅律師的有效辯護,該案最終成功判處了緩刑,這也是周君紅律師團隊在2018年辦理的第一起緩刑案件。以下是本案的辯護詞: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陳某某配偶的委託,並經其本人的同意,指派周君紅律師擔任陳某某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辯護人仔細查閱了公訴機關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對本案案情有了較清楚地了解。

辯護人對本案罪名無異議,結合陳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等,為了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適用緩刑並從寬處罰。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屬於過失犯罪,涉案情節輕微,在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因素中,介入其它眾多因素,陳某某指使超載行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作用性小,並無直接因果關係。

1、超載違章行為並不是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介入其他因素,陳某某指派同案楊某某超載違章行為對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所起到的作用性小。

原因如下:

第一,從《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痕迹司法鑒定書》(粵南[2017]車鑒字第879號)可以知道,楊某某駕駛的粵BXXXX號車輛制動系存在安全隱患。第二,深圳交警對粵BXXXX號進行測重顯示,該車含所載貨物總重量是9010kg,該車整備質量是2800kg,貨物凈重6210kg,該車核載1495kg,超載4715kg,超載率15.38%。第三,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部高速公路大隊對該事故進行認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深公交(西部高速)認字【2017】第A00008號):楊某某駕駛制動系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注意前方道路情況、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質量,楊某某對該事故發生負全部責任。

此案件中,由於客戶急著要貨,陳某某指派楊某某多加送兩個配運站(晨昇和羅田)導致嚴重超載,從以上三點可以知道,在違章駕駛與交通事故發生中的因果關係中,介入了車輛制動系存在隱患和駕駛人楊某某自身未注意前方道路情況、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等因素,並無法查明超載行為對事故結果發生所起到的作用與程度大小,這就使超載與事故發生的直接因果關係無法查明,無法證實兩者之間的必然、唯一、本質、根本上的因果關係。

另外,基於無法查明各因素對事故危害發生所起到的作用與程度大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部高速公路大隊向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希望補充說明制動系安全隱患對於車輛制動的影響有多大的函,隨即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回函(粵南【2017】痕函字第304號)「粵BXXXX號車輛左前輪制動鼓工作面直徑超出321.5mm的保廢尺寸,可導致整車制動力不足及制動分配不合理,從而導致制動距離變長及制動穩定性變差等後果,故本所鑒定該車制動系存在安全隱患」。從上面兩個函可以知道,第一,粵BXXXX號車輛制動系存在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起到很大的作用,第二,各因素對事故發生具體所起到的作用大小與程度並不明確。所以,辯護人建議法庭在對本案量刑時應當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出發。

2、粵BXXXX號車輛制動系存在安全隱患問題以及跟車距離、緊急車道的白色貨車、收費站排隊情況、前車尾燈不亮等幾個因素結合到一起才導致事故發生。

黃某某的證言(駕駛ZSXXX港,被粵BXXXX號直接撞擊的車輛)交待自其把車停下來後大概過了十多秒,才發生撞擊;沈某某(駕駛粵B7XXXX,被ZSXXX港號直接撞擊的車輛)的證言交待自其與後面黃某某的車一前一後同時停下來後,過了20多秒才發生撞擊;江某某(駕駛魯SXXXXX號,被粵B7XXXX號直接撞擊的車輛)和副駕駛的鄭某某證言交待自其與沈某某駕駛的車輛安全停下來之後的20多秒才產生撞擊,而且楊某某自己供述從前面車輛剎停到與其碰撞,中間隔了4至5秒。從以上幾位證人證言和楊某某供述可以得知在時間上完全足夠楊某某採取制動剎車,但是最終卻釀成交通事故,為什麼?

第一,從上面《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部高速公路大隊與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的去函與回函,可以知道制動系存在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起到關鍵作用之一。

第二,粵BXXXX車與粵ZSXXX港號車跟車距離過於靠近而影響反應速度,剎車不及。事發現場的一百米左右一台大貨車(長度為7-9米)在應急車道,有點向右彎,影響了駕駛人楊某某的視線。

第三,黃某某駕駛的ZSXXX港號車尾燈不亮,影響了楊某某的駕駛預判能力,最終由於跟車太近、慣性太大,再加上制動系有問題而剎不住,當然還有部分原因歸於下村收費站車輛排隊到主幹道,縮短反應時間。雖然所承載的貨物嚴重超載,但是如果制動系統是良好的、與前面車輛保持好距離,車速控制下來,對道路的複雜情況有清晰的預判能力是可以避免這次事故發生的,超載對這次事故發生作用是次要的,所起到的作用性小,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第四,楊某某不僅擔任司機,還要協助裝、卸貨,這對於他的體力、精力的消耗很大;且中午沒有休息,吃飯,事發當天上午,楊某某送了一次貨,從早上8點30分一直忙到中午12點10分左右,回到公司還要幫忙裝貨,由於送貨緊,在被害人劉某某的叫喚下,說等到送貨地公明再去吃飯,事發時間15時30分左右,楊某某與劉某某並沒有吃飯,故作為駕駛人員的楊某某因存在疲勞駕駛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亦起著一定的作用。故,此次案件的發生,違章超載並非直接、根本原因。

實際上,案發當天存在的超載行為,被害人劉某某也是有一定責任的,當天運輸的貨物,是劉某某親自裝上車的,其對於超載是完全知情的,但其並沒有從安全形度而制止案發當天超載行為的發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的第25點規定,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負有責任的大小,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因此,懇請法庭能綜合考慮,對被告人陳某某從寬處罰。

二、陳某某有自首情節,屬於初犯、偶犯,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工作,認罪態度好,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危險性都小。另外,積極補償被害人家屬,雙方達協議,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害人的工亡賠償和保險賠償方面也確定下來,保障了被害人家屬儘早獲得損害賠償和心理安慰,有效地減輕訴累,及時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係。

1、陳某某有自首情節。

本案最開始能夠證實陳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的證據,是陳某某自己供述了指派超載這一行為,而楊某某的筆錄裡面並沒有牽涉到陳某某,只是提到直接上級主管劉某某以調度員調貨的事實,此時公安機關未確定陳某某為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是2017年7月1日才接受調查詢問的,在此之前,陳某某在2017年6月1日、2017年7月1日就已經接受調查,直到2017年7月20日才被刑事拘留這一案件發展路徑可以知道7月20日之前公安機關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中。根據楊某某的供述,並無法知道「陳某某是單位主管人員和陳某某指派他違章超載的」這兩個信息,而劉某某的筆錄作出時間又晚於陳某某的供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陳某某有自動投案的情節。而到案後如實供述,成立自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陳某某一直以來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在家庭經濟困難的情況下,積極補償被害人家屬,獲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

該案發生後,陳某某積極配合民警的相關的調查取證工作,如實供述該案發生的經過,主動交代了其違法犯罪的事實。事故發生後,陳某某代表某某物流服務有限公司交給被害人劉某某的父親、母親、妻子人民幣5萬元,作為處理喪葬事宜費用,並以個人名義向劉某某的家屬支付了2000元的撫恤金。現在陳某某家屬和被害人家屬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交通事故補償協議,被害人家屬在獲得補償以及對陳某某家庭環境有所了解情況下,對陳某某表示諒解,請求有關司法機關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詳見《交通事故補償協議書》、《交通事故諒解書》。

3陳某某以往沒有任何犯罪前科劣跡,一向遵紀守法,尚屬初犯和偶犯,犯罪的主觀惡性極小社會危險性小

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西部高速公路大隊《關於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社會危險性情況說明》中,經公安內網查詢《全國違法人員信息庫》及《警綜辦案系統》,未發現陳某某有違法犯罪記錄,陳某某屬於初犯。

引起這次事故發生的原因有很多因素,楊某某駕駛制動系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注意前方道路情況、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質量等,無論是時間上、地點、情景上都具有偶然性、突發性和特殊性。其中制動系是經過職工以及維修廠保養、維護、檢查發現沒有問題才發貨,但是最終鑒定報告顯示制動系存在安全隱患,這次事故發生存在很多不可預測和偶然性。

對於公司超載現象,陳某某曾有上報公司,建議增加車輛運力,增加司機儲備,而且已經採取了措施,購買了5台電動麵包車,正在招聘司機,而且發生事故前後幾天已經招到新的司機與購買了新車輛,這些有郵件與新司機的合同為證。另外,陳某某定期組織對員工進行培訓,加強倉儲、運輸安全教育,出事後勇於承擔責任。對於物流行業,陳某某向訊問人員表達了自己的想法:物流行業既要做好服務,又要做好安全,匹配車輛與人員,結合市場司機的收入等,需要做好乾線物流和支線物流的結合,車輛禁行問題也會影響物流行業配送安排,影響安全駕駛。從這些可以看出陳某某本質善良,犯罪主觀惡性極小,犯罪情節非常輕微,危害不大。

三、本案需要與往常單位主管人員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的案例相區別,本案被害人是自己員工,而且也知道公司的違章超載且隨車運貨,違章超載行為只是其中一個原因且直接因果關係不明

另外,辯護人查詢了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對於交通肇事罪適用緩刑的案例,通過將這些案例與本案進行對比,發現陳某某的涉案情節比他們的顯著輕微。所以對於這種特殊情形需要特別對待,在量刑處罰上有所從寬,才可以體現罪行相適應原則,使得其從輕、減輕量刑情節在定罪的情況下能夠得以充分體現。懇請貴院查看附件。

四、陳某某認罪認罰,悔罪態度好符合從寬處罰的規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和《深圳市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制度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陳某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有認罪認罰的表現,悔罪態度好,符合兩高三部《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第一條從寬處罰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深圳市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制度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第八條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見,並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因此,建議貴院對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從寬處罰。

、對陳某某適用緩刑,不但是基於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更是因為其一家老小需要其照顧等因素。

一直以來,都是陳某某一個人撫養一家老小的生活,妻子一直沒有工作,在家照顧孩子與公婆,孩子一歲半,父母兩人都六十多歲了,陳某某爸爸之前患有淋巴癌,現在每年需要去複查,媽媽患有腦梗、高血壓和糖尿病,一直在吃藥。在陳某某羈押期間,家裡是靠著陳某某爸爸每月2000元的工資支撐著。因此,對陳某某適用緩刑也是客觀現實需要,能讓一個原本幸福的家庭得以希望與慰藉,並因此良好地存活下去!從家庭的情況,從側面也可以看出,陳某某沒有再犯的危險性,可以適用非監禁刑,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懇請貴院依據《刑法》等相關規定,對被告人陳某某適用緩刑並從寬處罰,這既遵循罪行相適應原則,也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以上辯護意見,誠望貴院予以採納!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

辯護人: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君紅

2018年1月22日

附上:

1、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審判的交通肇事罪罪判處緩刑的案例

2、工亡認定書

3、陳某某針對超載行為進行上報的郵件和新招聘司機的合同

4、陳某某父母的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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