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嚴禁娶當地女子為妻,朱元璋為何頒布這一奇葩規定?
歷朝開國皇帝中,朱元璋的出身最低。在參加起義軍前,他做過和尚、乞丐,在這期間飽受貪官污吏的欺辱,對官場的貪腐深惡痛絕。因此,朱元璋當上皇帝後,頒布了一系列規定整治貪腐,其中有一條最奇葩的規定,就是嚴禁官員娶當地的女子為妻,甚至做小妾也不可以。
據《大明律例》相關條文記載,在州府縣的官員,在任期內如果娶當地女子,罰杖邢八十,女方和主婚人也得接受相同的處罰。並且杖邢後雙方還得離婚,彩禮全部充入國庫。
由此可見,官員禁止娶當地女子這一規定,並不是朱元璋一時興起口頭說說,不只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而且還具體到了處罰的規則。相信官員為了頭上的烏紗帽,沒人敢頂風作案。
這一規定,乍看之下不僅奇葩,而且有些不近人情。那麼,朱元璋為什麼要頒布這一項規定呢?
在古代,家族的勢力非常重要。朱元璋為了遏制這一現象,規定官員必須在異地為官,不準在家鄉擔任官職,以防官員依仗家族勢力,在當地一手遮天胡作非為。
這一做法起到一定效果,但假如官員到任後,和當地豪紳貴族聯姻,這個規定同樣就沒有意義了。為了防止地方豪紳勾結官員,朱元璋想出這一高招,為了反腐也是操碎了心。
除此之外,為了杜絕貪官受賄的現象,朱元璋還禁止官員在當地購置房產。
明朝律法規定,大明官員不得在任官當地購置田產,違者杖邢五十並解除官職,田產充公。規定中包括田產和房屋,官員一律不得購買,只能住朝廷提供的住所。
這條規定很好理解,如果官員想在當地購置房產,一定會有大批商人趁機獻殷勤,低價甚至免費送給官員,這就相當於給貪官變相受賄的機會。
無論是規定官員不得娶當地女子,還是禁止在當地購置房產,都是為了防止整治貪官。可以說,朱元璋在位時期,官場貪腐現象得到了很好的整治。
可惜在朱元璋死後,他的子孫後代們並沒有延續他的鐵腕手段,明朝反而成為歷朝歷代貪腐最嚴重的朝代,明朝最終的滅亡也與此脫不了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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