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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史與語義的邊際

Henriette Ronner-Knip (31 May 1821, Amsterdam - 28 Feburary 1909, Ixelles):Travel Around The World.

《跨語際實踐》作為討論起點:問題、範式與論證檢討

在《跨語際實踐》一書中,劉禾老師提出的問題意味著一種新的研究範式。在本書的體系和邏輯中,跨語際實踐概念的提出是為了研究「近代史上中西語言的互動實踐」,並且在這樣的研究中,其起到的是理論基礎的作用。 而跨語際之「實踐」包括中國現代思想傳統中翻譯、改寫、挪用以及其他與西方相關的跨語際實踐,所以在劉禾老師筆下,關於跨語際實踐的研究必須以翻譯作為起點。但她又同時直接排除了翻譯技術,指出該項研究的核心關懷是理論問題,即「有關翻譯條件以及不同語言之間最初進行接觸所產生的話語實踐方面的理論問題。」 所以在寬泛的意義上,跨語際實踐考察的是新的詞語、意義、話語以及表達模式,如何由於「主方語言與客方語言的接觸/衝突而在主方語言中興起、流通並獲得合法性的過程。」

這個假設最重要的一個推論是,在跨語際實踐中,翻譯不再是遠離政治的意識形態鬥爭或與利益衝突無關的中壢事件,相反,翻譯本身成為了鬥爭的場所。 其結果則是主方語言對客方語言語詞的馴化過程,以及最終以新語詞在主方語言中展開的表述模式。 新詞意味著歷史變遷,也隱藏著權力悄然的構建。正如書中所言,「詞語的存在不僅是反映外在的現實,而是促使事物發生」。 更為重要的是,話語以及構建話語的行為在「構造歷史真實的過程中所具有的製造合法化術語的力量」。

作者關於現代中文對於「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翻譯、討論和接受的過程是用上述研究框架和方法來實現「跨語際實踐」研究的實例,然而作者在這個實例中的分析值得檢討。作者的論點非常簡練,斷言「個人主義」話語自入中土以來,從來就沒有過穩定的意義 ;並堅信任何尋找固定的「個人」及「個人主義」意義的努力都是徒勞。 真正有意義的是,對在可能將中國導向現代民族國家的理論場域里, 同時更為關心圍繞「個人」、「自我」以及「個人主義」等關鍵詞展開的話語性實踐,以及支配這些實踐的政治運作。

也是出於這樣的研究目地,類似從翻譯出發而又排除翻譯技術,作者從歷史文本出發而剝離了思想史路徑。在寬泛的歷史語境中,作者考察晚清到「五·四」運動間,在特定刊物上關於個人主義的論爭。按照書中的呈現,從杜亞泉所提出的啟蒙主義所忽視的個人局限性(及其主要觀點與梁啟超「個人觀」的異同),署名「民質」強調「我」的絕對價值與公我和私我的劃分,再到署名「家義」明確提倡的西方啟蒙式個人觀,包括高一涵將挖掘出的作為個人構成之群體的「人民」及其對國家潛在的挑戰,後到李亦氏對傳統中國哲學對個人主義觀念的限制,到最後對李大釗和胡適在反傳統文化立場上可共享的觀點:作者的確清晰地勾連和描摹出了「個人主義」及其核心觀念在民初政治討論這一場域中流動的含義。這種流動性也似恰能呼應作者之前「沒有固定含義」的核心假設。

然而值得檢討的是,恰恰是由於剝離了思想史方法或者說語境,作者忽略了「個人主義」之所以在其選擇的材料中沒有無法固定含義,是因為「個人主義」在近代思想史上的討論,其對話的對象恰恰是往往在話語和邏輯中都處在其對立面的「(現代民族)國家」。恰恰是中國近代思想家史中「國家」話語從隱沒到顯現,才有可能決定在話語體系中類似因變數的「個人主義」得以在內涵與意義之間流動,並同時暗藏著歷史中行動的可能性。換句話說,作者剝離思想史路徑的選擇決定了其筆下「個人主義」所在「語境」之預設——也許這出於一種方法論克制,但實際上幾乎在每一位歷史作者的分析中都若有似無地涉及到了「國家」,只是作者本身沒有將其釐清,也沒有適當擴大考察包含了「國家—個人」這一整體結構在內的話語是如何被構建出的。不僅如此若回頭再看「詞語的存在不僅是反映外在的現實,而是促使事物發生」,那麼如果承認新文化運動本身的一部分就是「個人主義」促使下的發生,確沒有一個清晰演變的脈絡,那麼作者對前述歷史作者的分析和考察也無法進一步在「五四」知識分子及其著說中展開。

「跨語際實踐」啟發下的比較研究:可欲與可為

在「效果史」中,後殖民批評家對文本提出的問題值得我們注意:「誰詮釋文本?文本是怎樣被適用的,它服務於何種目的?」。在此歷史並非被簡化成了文本,而是強調文本作為一種社會事實可以為了政治或者意識形態的目的而被人加以利用。此處有一項非常明顯的(比較)方法論啟發是,「語義憲法」(nominal constitution)有其自身的研究意義。甚至擴大到所謂「規範憲法」中的「憲法表達」(constitutional expression)部分,在等待法官解釋並開啟文本的規範性之前,我們依然可以探究一部憲法的辭彙,並詢問為什麼在表達類似概念的時候,A國的憲法和B國在選詞上會展現出顯著的不同?進一步說來,聯繫各部憲法的歷史語境,這種不同的憲法辭彙(constitutional vocabulary)又對各自所在的文本意味著什麼?並且更重要的是,如是辭彙可能指向其背後何種的政治權力關係。尤其是在後殖民主義去中心化的立場上,後發國家憲法表達中的選詞是否能進而向憲法的閱讀者們昭示,這辭彙是挑戰還是服從了某種西方霸權,而此國自身的民族性又落於憲法文本的何處。正是在前述的意義上,「詞語、文本、話語和辭彙作為名副其實的歷史敘事本身」——而非承載歷史信息的材料來源——得以成為一個獨立的研究對象。 並且,這樣的方法能超越後殖民主義,而進入更為普遍的比較研究中,其中就包括比較法學。

比較(法)的前提是研究者得以在不同語際(及其所在的不同法律傳統)之間的穿越。在這個意義上,不同的語際本身就構成了邊界。而比較法學方法中無論是主流的功能主義(functionalism)還是作為補充的情境主義(contextualism)都暗藏著源自西方中心主義對某種普世制度的篤信和推行,即使是在當下最具批判精神的作者筆下也不例外。 況且,就算比較(in comparison)的前提被認為是某種共享的價值、制度乃至藍圖,也存在相異案例之間難以彌合的差異——同樣存在於各案例中各自的價值取向、制度選擇以及藍圖設計。而這一項更為艱難同時意義也更大的工作對於比較法學者來說,便可以歸納為「對觀」(in contrast)。

在歷史和語義邊際的法學研究

「任何一位比較憲法學家都是民族憲法學家。」 上面對比較方法涉及的部分,不可避免地要延伸進入的近代中國憲法史中做進一步審視。在王人博教授至今的作品中,如何在本國近代歷史和西方現代憲政中安置「中國」是其研究的一個顯著母題,在《法的中國性》這一文集中也不例外。在名篇《民權詞義考》中,作者也直言「西方中心主義」和中國中心觀之間,需要開拓一個特定的「場域」來固定物境(circumstances)、展開聯想、喚醒記憶:這就是近代中國。作為憲政富強說重要的組成部分,近代中國的民權概念、話語並非是中國接納民權及其所鑲嵌在內的政治理想與制度之結果,而是在近代東西方相遇後受挫時尋求「藥方」的選擇。在此,作者分析的立場恰恰落在東西方相遇時歷史的「語際」上,卻沒有選擇處理危機議題的智識努力中常見的衝突、能動的方法。相反,作者看待西方帶有省視,而自視中國又秉持觀照。從當時的自卑到未來的自尊,其認為中國「可以從自己的民族以及中得到慰藉」,從而通過聯想化為創造力。

那麼民權在近代中國被賦予了如何的近代啟蒙思想家將這一法律概念,在中國傳統君民統治結構下,被改造成了民眾分享皇權的政治要求,以避免對君權的傷害。 借「民本」概念,棄「民主」而訴諸「民權」,本身就是近代知識分子的話語策略,排除的是「人民取代君主」的可能性。從更深的層面來說,貫穿「民權」概念改造始終的一個問題是近代思想家將儒家民本傳統的內在價值與西方民權概念協調。於是在近代中國, 「民權」被構建在rights和power之間,表達了君主制下人民參與政治並由此限制君權的政治要求與法律訴求。 尤為值得注意是,在梁啟超思想的脈絡中,「民權」概念首先在國家有機體學說中通過政府與「國家」這一存在連接;其次又轉而在盧梭契約論中被轉化成政府契約論。

在隱約處,「國家」就這樣悄然消失了。所以作為「實際上優位於契約關係的一個價值實體」,國家受制于于民權的意義——如國家作為、權力限制及其分配——便也無從探討。

同樣是在《法的中國性》中,類似的分析還出現在對「民主」(democracy)和「憲法」(constitution)兩個關鍵辭彙上。比起《「民權」詞義考》,《庶民的勝利——中國民主話語考論》實際上更加嚴格地共享了「跨語際實踐」這一研究範式,從漢語「民主」在近代中國的復活及對其的重新翻譯,作者認為漢語的「民主」為近代中國召喚來了「庶民」和「平民」的勝利,並暗含與後來馬列理論中階級劃分的適配性。而《憲法概念的起源及其流變》一篇,則展現了一種知識考古的努力,尤其是對中國古代「憲法」的概念。並且在此基礎上,作者指出當近人用「憲法」一詞翻譯constitution時,強調的和呼應的都是中西語境下這一詞的「正當性」和「根本性」。 該文同時也遺憾地指出,作為通說的鄭觀應首次在近代中文裡使用了憲法,但此前並沒有考證。最近一份研究填補了這項空白,見周威:《鄭觀應首次使用憲法詞語考》,《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17年第3期。據該文的考證,鄭觀應確實在19世紀八十年代首次使用了憲法語詞,具體時間為1882年,但並非是在之前學界公認的《盛世危言》中,而是在鄭觀應給盛宣懷的私人信函中。

出於現實條件的缺失而擱置規範性,從而將憲法視為文本的研究方法出現在對五四憲法與七五憲法的兩篇研究中,尤其「把當時中國的政治事件如實地加以呈現」的七五憲法。雖然此前三篇關於近代中國場域中民權、民主和憲法的分析在此難以進行直接的勾連,但實際上五四與七五兩個憲法文本同樣也是話語、概念競爭甚至鬥爭的場域,並且在離我們更為迫近的歷史時刻回應著百年前這些語詞被選擇、翻譯、構建最終植入我們法律傳統的偶然以及必然。在此其中,正如作者在餘論《什麼才是關鍵》所言,中國憲制思想中真正要緊和有趣的,是其涵攝有關「民」的那一部分,同時也是一個「可以反覆咀嚼而未必能咽下去的問題」,因為這背後是西方自近代為中國設下的局。而作者收筆之處也提點出,「新民」作為現代國家生成的條件,和面向未來的工程,穿越了整個近代,後被下層庶民取代;而後者則成為了中國未來的主角。在今天的憲法表述中,我們也依然能看到他們在「中國」中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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